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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8:58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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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27号




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民资工作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民资注册资本金,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对象:各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l、利用外资
①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②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0000元、20000元、40000元人民币。
③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
2、利用民资
①完成注册资本金目标任务每1亿元奖励4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8000元,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②新开工的项目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3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6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1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人民币。
四、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工商局(个私办)、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个私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说明:
上述发放的资金均为税后资金。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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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6)银发字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各分行(包括下辖机构)是否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由各分行研究自定。
二、各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立足于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不得将建行现有存、贷款业务划转公司。
三、各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成为法人。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帐表格式统一下达之前,有关核算问题暂按各省、市分行规定办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报表与建行报表要分别反映。
信托投资公司为建行内部核算单位,经济上不实行自负盈亏。但为便于考核经济效益,会计上应单独设帐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按净损益列入建行统一计算利润分成。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就地交纳的其他各种税款,由其就地交纳。净利润的清交,应按照建行财务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即:所得税按季通过分行汇交总行集中交纳;按财政部核定建行留利比例分成;其余的利润全部通过分行汇交总行。
五、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所需最低资本金,可商请当地财政拨给;或由各行以“经营投资”方式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解决,总行不因此调整各行的1986年存、借差计划。
六、各行报送人民银行申请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材料,需同时上报总行。其它有关情况,请各行及时与总行联系。




1986年5月30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信息监测工作,确保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为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分析和预警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由有关企业定期向我局报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和进出口等情况。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抓紧对本辖区内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推荐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名单,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局。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的各种所有制

加工企业,初榨企业油料日处理能力原则上按照大豆1000吨、油菜籽和花生500吨掌握,精炼企业日加工能力按照500吨掌握。如上述企业实际生产总量低于本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80%的,推荐企业的名单和标准可适当放宽。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切实落实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并引导和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保持必要的粮油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严格落实。

三、抓紧充实和完善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增强市场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应急工作落到实处。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要落实到具体企业,做到责任到人。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对于报送全部名单确有困难的,可先行上报大中城市的指定企业名单。

四、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及小包装粮油地方储备库存。各地特别是主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及粮食应急需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地方储备库存,增强市场调控能力。京、津、沪等大中城市及敏感地区,要适当增加小包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并积极做好货源组织调度工作,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自2007年12月起,各地要将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情况按月报送我局。具体统计处理在“国粮04表”中反映,增加备注指标即“成品粮库存、其中小包装库存”,“成品油库存(不含料折油)、其中小包装库存”,成品粮油及小包装库存应分品种填报。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