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1:24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2001年7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1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所办事项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事后监管的行为。

第五条 对《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保留的审批事项和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管理机关应将事项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本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处室、办理时限、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等向投资者公示。对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简化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管理机关实施审批或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应积极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实行窗口式服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职能的,采取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在部门内部,必须切实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对审批或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置条件或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负责牵头组织会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对牵头部门组织的会审不到场或对牵头部门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时限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资者告知办理结果。如投资者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管理机关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管理机关收到投资者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事项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事项,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资者,列出需补充完善材料的清单;投资者已按要求补齐后重新提交的登记事项,管理机关必须予以登记。

第八条 管理机关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当在备案收讫单上签署收讫,投资者可凭备案收讫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事项。对备案资料不齐的,管理机关应列出投资者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在当日或埃塞俄比亚时限内通知投资者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属于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管理事项,管理机关应协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免费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审批和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如因建设需要对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事项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投资者有权向市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管理机关不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认为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措施,与本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 1日起施行。





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



一、立项至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登记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承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踏勘现场和会审,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项目分类会同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公用、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部门代行审查。)

(四)取得建设用地

办事环节: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确定地块使用和建筑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划拨方式取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市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转让方式取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补办出让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2个。)

(五)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市政公用、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工程、文物保护等部门和专家会审,统一批复。如属于二级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属于特级和一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如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人防工程、市政公用、气象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有关设计、勘察单位会审,统一批复。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建筑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如属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管理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拆迁城市房屋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印章1个。)

(七)施工许可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2、施工安全报监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承办,查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二、施工

(八)城市排水接管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市政公用部门人,1个工作日内收讫。

(九)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不动产抵押登记(适用于因贷款而发生的抵押合同登记)

办事环节:如需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如需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十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三、竣工验收

(十二)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由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气象、安全生产部门和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承办,从建设单位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竣工验收登记,盖各部门印章1个;经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后,再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三)城市房屋产权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颁发房屋所在权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各1个。

四、其他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或可能损坏道路、河道、管线等公共设施,或需要临时停水停气、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文化程度、夜间施工,或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等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流程规定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办事流程由市交通、水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经准。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



一、立项至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承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审核,统一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三)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踏勘现场和会审,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会同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公用、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后,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部门代查)。

(五)取得建设用地

办事环节:按照项目分类选择以下一种方式: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市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2、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补办出让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2个。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确定地块和协议出让价格,报市政府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市政公用、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工程、文物保护等部门和专家会审,统一批复。如属于二级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属于特级和一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如属同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或政府投资的重要工程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人防工作、市政公用、气象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有关设计、勘察单位会审,统一批复。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七)建设项目概算审批

办事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印章1个。

(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建筑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如属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拆迁城市房屋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印章1个。)

(九)下达投资计划

办事环节:由市计划部门承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印章1个。

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下达投资计划。

(十)施工许可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2、施工安全报监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承办,查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十一)城市排水接管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市政公用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三、竣工验收

(十三)竣工决算审核

办事环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承办,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财政部门印章1个、市审计部门印章1个。

(十四)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办事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由市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气象、安全生产部门和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承办,从建设单位要求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竣工验收登记,盖各管理部门印章1个;经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后,再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内收讫。

(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经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部门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并报市建设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经试运行,由市经济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内容进行验收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十五)城市房屋产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各1个。

四、其他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或可能损坏道路、河道、管线等公共设施,或需要临时停水停气、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夜间施工,或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等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流程进行管理,具体的办事流程由计划、交通、水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报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并填写“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伐移申请书”或“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书”,向所在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庭院或居住区申请伐移树木,须附庭院或居住区绿化现状平面图。


  第六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要审核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对所有申报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都必须按申请书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在接到完整的书面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上报。


  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和“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使用,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和签证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经审批的树木伐移、补栽计划的实施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占用期满后绿地的恢复。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树木权属者按附表规定标准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审批单位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的当地价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砍伐树木补偿费标准缴纳保证金,移植树木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保证金,占用期满绿地恢复原状后退还,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三条 砍伐单位和个人自有树木的,由砍伐单位或个人负责在指定的地点补栽砍伐数量3倍的树木,并按补栽株数向批准单位缴纳每株100元的保证金,补栽一年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或补栽一年后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木材归树木权属者,伐移树木的人工材料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园林单位因育苗、间伐作业、绿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原因需伐移树木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缴纳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和设施的按附表标准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收取赔偿费和补偿费,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园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通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西宁市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标准



┌──┬─────────┬──┬──────────────┬──────┐│  │         │  │    补偿金额(元)     │      ││项目│  规    格  │单位├────┬────┬────┤      ││  │         │  │ 损 伤 │ 死 亡 │ 伐 移 │      │├──┼─────────┼──┼────┼────┼────┤      ││ 落│胸径5CM以下(含5CM)│ 株│ 50   │ 200  │  100 │      ││  ├─────────┼──┼────┼────┼────┤      ││ 叶│胸径6─10CM    │ 株│ 51-100 │201-400 │101-200 │      ││  ├─────────┼──┼────┼────┼────┤      ││ 乔│胸径11─15CM   │ 株│101-200 │401-600 │201-300 │      ││  ├─────────┼──┼────┼────┼────┤      ││ 木│胸径超过15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株│ 100  │  400 │ 200  │      ││  │100CM)      │  │    │    │    │      ││ 常├─────────┼──┼────┼────┼────┤      ││  │高度101─150CM  │ 株│101-150 │401-600 │201-300 │      ││ 青├─────────┼──┼────┼────┼────┤      ││  │高度151─200CM  │ 株│151-200 │601-800 │301-400 │      ││ 树├─────────┼──┼────┼────┼────┤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墩│ 25   │  100 │  50 │      ││  │100CM)      │  │    │    │    │      ││ 花├─────────┼──┼────┼────┼────┤      ││  │高度101─150CM  │ 墩│ 26-50 │101-200 │ 51-100 │      ││ 灌├─────────┼──┼────┼────┼────┤      ││  │高度151─200CM  │ 墩│51-200 │201-300 │101-150 │      ││ 木├─────────┼──┼────┼────┼────┤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墩│ 20   │ 4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草花│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备注:    ││  │         │米 │    │    │    │      │├──┼─────────┼──┼────┼────┼────┤⒈行道树加倍││草坪│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收费;   ││  │         │米 │    │    │    │      │├──┼─────────┼──┼────┼────┼────┤⒉古树名木和││  │         │  │    │    │    │和珍稀观赏权││绿篱│         │ 米│ 30-80 │100-200 │40-100 │木视其价值 │├──┼─────────┼──┼────┴────┴────┤收取补偿费;││摘花│         │朵( │     2-20       │⒊攀援植物按││摘果│         │个) │              │灌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折损│枝条直径不足1CM  │ 枝│     2         │      ││落 │         │  │              │      │├──┼─────────┼──┼──────────────┤⒋园林设施的││  │         │  │              │补偿标准,按││叶树│枝条直径1─3CM  │ 枝│     2-8        │该设施现行工││木 │         │  │              │程造价的1-2 │├──┼─────────┼──┼──────────────┤倍执行.   ││树条│枝条直径超过3CM,每│ 枝│     10        │      ││  │增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享受免办签证的缔约双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可免办有关逗留手续;如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有关延长逗留的手续。
  双方派驻对方国家的常驻外交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进入对方国境后,应申办有关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四、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入境,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期限,并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亦应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通知收到了外交部第298号照会,在此,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国政府的照会将构成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