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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32:00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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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1981年1月1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铁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铁路科技档案),充分发挥铁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归档,集中保管的科技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片(包括底图)、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胶卷(片)、照片等。
铁路科技档案种类有:
1、铁路运输档案; 2、生产技术档案;
3、基本建设档案; 4、科技研究档案;
5、设备仪器档案; 6、铁路标准档案。
第3条 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科研等技术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全路职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铁路现代化运输、产品制造、基本建设、科学研究和设备维修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因此,铁道部、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规划院、工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道学院(校)以及有科技档案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4条 铁路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事业,是铁路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都必须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管理工作中去,加强领导。

第二章 铁路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5条 铁路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铁道部对部属各局、厂、院、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部属各局、厂、院、校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要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6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处,是铁道部管理全路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它负责拟订档案管理制度、规划、计划和措施,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经验,培训档案工作干部,对铁路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7条 铁道部档案馆,主要任务是:
1、按照铁道部规定的进馆范围和进馆办法,对铁路系统的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查找利用工具,编写专题资料汇编和铁路史料;
3、负责全路进馆档案的缩微复制工作。
第8条 部属各局、厂、院、校,要设立直属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
第9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为科技档案部门确定定员,并按定员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干部。从事档案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技术管理干部,应保持其技术职称,与其他科技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和晋升。
第10条 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加强科技档案队伍的建设,培训本系统科技档案人员,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第11条 部属各单位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任务:
1、负责拟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负责科技档案室的下列工作: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2)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查找利用工具和汇编参考资料工作;
(3)督促和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正确的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
(4)负责组织和承办科技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组织和监督科技档案的核对、修改和补充工作;
(6)负责向铁道部档案馆办理科技档案的进馆工作;
(7)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8)负责做好科技档案的复制工作;
(9)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12条 铁道部机关各专业主管局和部属各单位,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对必要的科技文件材料的组成与内容、形成与积累、立卷与归档应做以明确的规定。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应纳入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中去。没有完整、准确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不能算完成任务。
第13条 各设计、施工和基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积累、绘制设计、施工、竣工技术文件材料。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部门(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编制、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文件和竣工图。办理交接验收工作,必须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图。特殊情况,移交竣工图日期,可由交接双方商定。属于进馆范围的竣工图,应绘制正式竣工图。竣工图有底图的,应随竣工图移交给使用单位(铁路局、工厂)保管和使用。
第14条 各单位对每一项科研成果、试制产品、基建工程,在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有关的科技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应移交、归档、进馆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15条 各项科学研究、产品制造、工程设计、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的负责人员或技术部门,在该项任务完成之后,必须将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有关规定,整理分类,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及时地向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归档份数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归档的案卷,要写好案卷封面,卷后附备考表,填好卷内目录。每个项目的档案,可以组成一个保管单位,也可以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每个保管单位的文字材料和图纸的折迭尺寸为297×210毫米。
案卷归档时,要办理归档手续,由归档人编写好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时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16条 凡是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做到书写工整、图象字迹清楚、反差良好、胶卷质量优良,有利长久保存。进馆的科技档案,材质和质量都必须保证优良,避免用复写纸、铅笔、元珠笔书写。
第17条 铁路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1、铁路运输档案:在铁路运输组织、计划和指挥中形成的列车运行图、列车运行时刻表、列车编组计划、机车交路图。
2、生产技术档案:在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大型机具、桥梁、及其他器材等产品试制、试验、新造、改造和修理工作中,各阶段形成的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书、记录、条件、规范、工艺文件、工艺装备以及作为设计、制造、试验、试制、修理依据和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
3、基本建设档案:在铁路线路、站场、路基、地质、枢纽、桥梁、隧道、涵渠、通信、信号、给水、排水、电力、工厂、房屋、文化福利设施和机车、车辆、主要客货运输设备等新建、改建、扩建、大中维修、勘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路网规划、设计意见书、选线(厂)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记录、竣工图、交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以及作为设计、施工依据和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图纸、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材料。
4、科技研究档案:在科研、试验、技术交流、应用、考察、合作、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发明创造、教学研究和铁道出版等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报告、计划、大纲、任务书、论文、著作、专刊、记录、总结、以及审批鉴定、评议、推广和作为依据的文件材料。
5、设备仪器档案:在生产建设、产品制造、研究试验、测量化验、养护维修等需要而购置、进口或自制安装使用和储备的机械动力设备、仪器仪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图纸、说明书、规程、规范、记录等科技文件材料。
6、铁路标准档案:在铁路产品标准、技术标准(部标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等的设计工作中产生的任务书、说明书、设计图、计算书及其审批鉴定的文件材料。
援外工程档案归档范围,亦应比照上述内容。
停建缓建工程的科技文件材料,要由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整理好,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妥善保存。
第18条 各单位在设计、施工、制造中,采用的铁路标准,应作为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归档。但在每个基建、产品项目的档案中,可以不附,只在各该项目的目录中,注明其名称、编号、编制日期。
第19条 凡在科技研究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不论成功的项目,或是不成功的项目,或是停止的项目,都应归档。
第20条 若干单位共同承办一项任务时,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应该由主办单位归档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只归档其承担任务的有关部分,并提供相同的一份送交主办单位。
第21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按照工作程序,可以分批分期立卷归档,也可以在科技文件材料全部形成以后一次归档。一般情况下,科技研究档案,应在每项科研任务完成或停止之后归档;基本建设档案,应在每个工程项目或阶段竣工并交接验收之后归档;生产技术档案,应在每个产品定型或批量生产之后归档;设备仪器档案,应在每个设备仪器使用或安装之后归档;铁路标准档案和铁路运输档案,应在每个项目批准之后归档。

第四章 铁路科技档案进馆范围和办法
第22条 部属各单位,对形成的重要科技档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送交铁道部档案馆保管和利用。具体的进馆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23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规定一套。其中:图纸部分,有底图的应随同进馆的档案送档案馆,由档案馆及时地对整套档案翻拍复制成胶卷后,底图退回原单位保管和利用。
有条件的单位,对于进馆范围的科技档案,可以翻拍复制成质量良好的35毫米有孔胶卷进馆。档案馆根据需要拷贝多套以便分存和利用。
对负责进馆的单位和时间规定如下:
科技研究档案,在各科研专题项目研究成功并审查鉴定批准后,由研究单位负责进馆。
基本建设档案,其中,设计部分,在各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单位负责进馆。竣工部分,在工程交接验收的同时,由工程(施工)部门按照进馆范围,向有关接收单位(铁路局、工厂以下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将各施工单位的全部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文件收集齐全,按规定整理好,向铁道部档案馆移交进馆。养护维修、大中修和补制部分,在大中修、核对、补制完了之后,由大中修、核对、补制单位(铁路局、工厂)负责进馆。
生产技术档案,在各该产品定型或批量生产后,由制造主导厂(或归口厂)负责进馆。
设备仪器档案,一般不进档案馆。但确属国内或引进先进技术的成套设备仪器档案,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制进馆。
铁路标准档案,经铁道部批准之后,由编制单位或归口单位负责进馆。
第24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由负责进馆单位填写案卷目录和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三份,并按照科研、工程、产品等项目编写简介,简要说明各该项目的档案形成梗概和完整程度。移交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五章 铁路科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25条 科技档案室或档案馆,对接收归档或进馆的科技档案,应及时地登记和整理,按照专业工作的特点,遵循科技工作的程序和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分类和编目。
科技档案的分类,必须保持科技档案之间的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一个科研项目、一项工程、一种产品、一部设备、一套标准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该分别排列在一起,不能互相混淆。同一个项目的文字材料和图纸、要放在同类项目之中,不能分开。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与分类、排列保持一致,做到科学、适用、简单明了。代字统一采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26条 科技档案,归档后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要由移交归档单位的有关科技人员负责进行,但必须履行一定程序的审批手续。
第27条 科技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保管,库房要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尘、防晒、防震等。库房要与易燃、易爆、易染等物品隔离,严禁用非防潮地下室作库房。保管纸张档案的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相对温度。
第28条 保存科技档案,要有专门的柜、架和档案盒、胶卷(片)档案要有专门的芯架和卡片柜。35毫米胶卷档案,每卷不超过30M,并装在吸潮的纸盒内为宜。
第29条 科技档案库房,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应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作出详细记录,发现档案破损,要及时修补或复制。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30条 凡是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转移使用或产品转产时,应将档案整理妥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保证科技档案完整的原则,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31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保管形式和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技术现代化,提高利用效率。
第32条 管理科技档案,要做到平战结合。铁道部对进馆的科技档案,要统一安排,采用缩微技术和多套分存措施,保证非常情况下重要科技档案的安全。
第33条 各单位建筑或增添保管科技档案的库房、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应从企业事业的生产、科研或事业费中开支。新建单位,应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34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目录、卡片、索引)、参考资料、史料,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建设工作服务。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范围。
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科技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复制、供应、要有批准,检查手续。
第35条 借阅科技档案的人员,应保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损坏、丢失和泄密。档案人员对归还的案卷,应详细检查、注销。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档案馆内阅读、抄录和复制提供利用。归档的底图,除了批准复制、修改等外,一般地不准拿出科技档案室。
第36条 各单位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要定期做好鉴定工作。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可剔除销毁。
铁路科技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二十年以上)、定期(十五年以下)三种。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二。
铁路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鉴定时,必须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详细审查。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37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报部备案。
以前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等,如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按本规则执行。
第38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公布日之前,已形成、归档、进馆的科技档案,按照以前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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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二)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检材料填报起止时间: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以下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一)(附软盘);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1998年度和1999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二)(附软盘);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后退回原件);
3、近期免冠2寸彩照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2)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检申报材料与该机构年检申报材料一起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工作报告内容
参加年度检查的机构需全面报告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况,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取得成果及受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交易市场咨询业务(如声讯、传真件、沙龙、工作室等)的具体方式及各种方式的业务量、市场覆盖面、业务收入,本机构证券咨询业务合作合同清单,本机构开展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情况;
(三)本机构人员和业务管理情况,包括建立与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本机构自获得从业资格以来重大事项变动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规划。
四、年检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对未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机构,将暂缓对其年检,并限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毕经证监会或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再进行年检;对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业务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监会不通过其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被证券监管部门处分两次以上,或其咨询人员被处分五人次以上的;
3、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4、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5、拒绝或阻挠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证监会不通过其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被证券监管部门处分两次以上的;
3、证券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4、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证监会派出机构要认真组织年检的初检工作,对参检机构须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有权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本次年检与资格证书换发工作一并进行,各派出机构须将本地区有资格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收回并交证监会。
(三)本次参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足五名,需增补人员的机构,拟增补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批依据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参检机构以A4纸格式将申报材料装订后,一式两份报我会派出机构,其中一份由派出机构留存、一份报证监会。
(五)年检工作自1999年8月1日开始,各咨询机构须于9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于10月1日前完成初检并将有关资料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组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人员年检的初检工作,初检工作结束后要对本辖区初检工作予以总结,并将总结报证监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申请表
申请机构_________
(盖章)
资格证书号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两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正楷字填写,字迹要清晰,语言要简练、准确。每栏均需填写,无该项内容填“无”;
三、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空白处不足时可另附纸张说明;
四、填写“机构类别”时,在“□”中划“√”;“专营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兼营机构”是指其它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专业咨询机构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咨询部门经理、副经理;
六、“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填写;
七、“主要设备”填写专用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设备名称、数量、购入价值;
八、“机构变更情况”填写机构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经营范围、股权、注册资本、董事长、总经理、业务方式、业务场所、分支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与机构资格申报材料时已发生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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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 机构类别 | 专营机构 □ 兼营机构 □ |
|------|--------------------------------|
| 机构组织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
| 形 式 | |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 |
|------|--------------------------------|
| | |
|其他高级管 | |
|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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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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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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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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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场所面积 | | 对外提供咨询材料保存方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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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前 五 名 股 东 情 况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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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本机构咨询人员违规受 | |
|处罚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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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
|变更 | |
|情况 |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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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有咨询人员姓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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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申报年检的咨 | |
| |询人员姓名 | |
|有资格| | |
| |----------|--------------------|
|咨询人| | |
| |调出、离职、未参加 | |
|员流动|年检等人员姓名、变 | |
| |动时间、变动原因、 | |
|情况 |调往单位 | |
| | | |
| |----------|--------------------|
| | | |
| |调入人员姓名及调 | |
| |入时间、原单位 | |
| | | |
-------------------------------------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检申请表
申请人:_________
执业资格证书号: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
二、本表须由申请人填写,不能由他人代为填写;
三、请用钢笔、正楷字填写,字迹要清晰,语言要简练、准确。每栏均需填写,无需该项内容时填“无”;
四、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空白处不足时可另附纸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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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 |股东权益 | |
| |1998|----|----|------|----|------|----|
| |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
| | 年度 |----|----|------|----|------|----|
|财| |利润总额| |主营利润 | |净利润 | |
|务|----|----|----|------|----|------|----|
|指|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 |股东权益 | |
|标|1999|----|----|------|----|------|----|
| | 年上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
| | 半年 |----|----|------|----|------|----|
| | |利润总额| |主营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 分公司、代表处名称 | |
| | |
| | |
|----------------------------------------|
| |1、 |
|参股其 |-----------------------------------|
|他公司 |2、 |
|名称、参|-----------------------------------|
|股金额、|3、 |
|持股比 |-----------------------------------|
|例 |4、 |
| |-----------------------------------|
| |5、 |
|----------------------------------------|
| | |
|报告期涉及重大纠 | |
|纷、诉讼及处理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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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机构盖章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 机构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 初审意见 | |
| | 签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中国证监会 | |
| 机构监管部 | |
| 意 见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
|姓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照 |
|学历 | | 职务 | |民族 | | |
|------|----|---------|---------| 片 |
|从业年限 | | 身份证号码 |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证券基础知识| |证券投资分| |
|考试成绩 | |析考试成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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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从事证| |
|券咨询业务情| |
|况简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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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有关部门| |
|奖励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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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受教育| |
|及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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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证管部门或| |
|其他部门处罚| |
|情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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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所在机构审查| |
|意见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 |
|中国证监会派| |
|出机构初审意| |
|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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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中国证监会机| |
|构监管部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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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7日
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具体阐述了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内涵和定义. 接着通过利益分析法对两者孰轻孰重,哪种权利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进行分析.并得出了采访权,尤其是偷拍偷录等秘密采访手段应受到更大限制的结论.最后从新闻侵权诉讼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限制秘密采访手段提出了让原告承担部分言论失实和对媒体过错的举证责任的建议.


引言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 正越来越显现出他的重要性. 在媒体的重多作用中, 舆论监督无疑占据着一个特殊的地位. 更有甚者将这种舆论监督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 可见, 在公众的内心深处, 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由法理学的角度看, 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有本质区别的. 简单地说, 权力意味着单方面的,有强制力保障的施加行为. 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显然不具备上述特征. 既然是单方面的施加, 必然暗示着给予权力的一方和承受权力的一方在地位上的不平等, 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给予方相对于承受方在行为上的某些特权. 但极具讽刺意义的是, 近几年来, 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我觉得, 这是人们权利意志的苏醒. 当人们沉默很长一段时间后, 他们开始发问, 媒体的这种地位及其行为上的特权有无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
从当前来看, 媒体和大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 其二是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我认为, 这两类冲突并不是完全割裂的. 从逻辑上分析可知, 采访权的行使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 其次, 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尤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隐私权案件大都适用名誉权规定的情况下, 两者联系更为密切). 目前, 学者在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方面论述较多, 而缺少对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理性分析. 我认为,做这方面的尝试是必要的. 首先, 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难点是, 缺少对舆论监督在可适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中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媒体在新闻官司中常常陷入被动的原因). 但法院在这类诉讼中毕竟还是有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可依(且不管依此规定所做的结论是否公正). 而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诉讼中,两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规定, 这无疑又增加了做出判决的难度. 其次, 采访中如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是与公民隐私权更直接的对抗, 更具上文中所说的权力属性. 这事关新闻采访的实质属性, 我们更有责任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是就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尤其是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上)做较深入分析, 更确切的说以此为切入点, 在舆论监督法制方面做些制度性设计.
首先, 需要在论述范围上做些说明. 广义而言,舆论监督指对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 在众多监督对象中有公众人物(如行政官员, 知名艺人等)和普通大众. 当前的通说认为, 公众人物的私权利应受到比舆论监督更大的限制.1 本文仅将对象限定在普通大众之内, 更有利于一般制度上的考虑.

采访权与隐私权的性质

要解决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 当然要对两者的含义和性质做较清楚的认识.
采访权, 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 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2 我们对此可从三方面的理解. 首先是采访权的主体专指记者. 所谓的记者只限于合法成立经营的媒体内的成员而言. 其次采访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这也暗示了采访权的范围, 即对无新闻性的事件无采访权. 最后, 采访权的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 还包括制作新闻报道, 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 发表. 但显然, 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 从渊源上来说, 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 而新闻自由是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合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人权, 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3 为了更好的从本质上认识采访权, 有必要联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概念加以分析.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从内涵来看, 意即把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条款的核心内涵, 但若是把这个核心展开,它主要由这三个部分构成一份自由清单: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各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我国立法机构并未对言论自由的内涵作出这样的解释. 但是证之于一些法律文献,可知这一清单并非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只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4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 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而新闻自由这个概念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新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报道事实真相的自由,二是公正评论的自由. 延伸一点讲可解释为采访自由,撰稿自由,发表自由,阅读和收听(看)自由.5 而记者的采访权是实现这些新闻自由的基础. 试想, 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 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是一种从属关系,是手段于目的的关系. 新闻自由是公民创立和运营新闻媒体的自由, 这种自由之存在乃是为了促进言论的自由与自然,纯洁与多样.如果公民没有创立新闻媒体的权利即失去了表达和传播的重要有效的手段. 同样, 如果公民没有经营媒体的自由而必须受制于政府的检查制度, 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伤害. 在这种意义上, 新闻自由被视为一种工具性的权利. 宪法的新闻自由条款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言论自由条款的一种补充和强调, 即意在通过保障新闻自由而保障言论自由.6
当前, 有人把新闻自由当作第四权力. 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 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 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 而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 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 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民主权利(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公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 防止国家管理者由仆人变成主人, 人民必须自己亲自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所以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人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 让后者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 新闻工作者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 与广大人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 因此, 我国新闻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 新闻记者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新闻传播活动不属于国家的管理活动, 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7 就采访而言, 也就意味着采访必须得到被访者的同意, 反之则无权进行采访活动. 同样, 公民一旦投身于新闻事业并不意味着可以享受多于他作为一般公民的特殊权利. 例如, 法律禁止公民进行偷拍偷录, 则记者同样不得采用这类手段. 若记者有权进行偷拍偷录, 这也应当成为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 借用魏永征教授一句经典的话: 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记者有权知道的, 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 公众不应当知道的, 记者也无权知道, 记者不应当比公众知道的更多.
综上所述, 采访权可理解为新闻媒体形式言论自由的具体的民主权利.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8人格权分为两种, 一种是一般人格, 在立法上叫做人格尊严, 它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另一种是一般人格,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自由权,贞操权等. 人格权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 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 因为人格权不是从属于财产的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者说是人权的只要表现形式. 人权(human rights)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何谓人权, 一直众说纷纭.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 人权不是天赋人权或道德权利, 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 而是以公民的人格权为其重要内容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等权利,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 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 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个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不享有人格权, 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 个人也就没有资格进入社会并作为社会成员存在.9
我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 缺少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明文规定. 与之稍有联系的只有作为人格权保护总括性规定的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以及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即使仅有的两条规定也只停留在宪法层面上. 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极为不利, 相信在制定中的民法典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大多将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两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叉现象,但仍存在很多明显的不同. 首先,两者的客体不同, 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 而名誉权的损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第三, 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也不相同, 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 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10 可见,完备隐私权的相关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总之, 公民隐私权是其之所以为人的人格权的具体表现.

利益衡量法的分析

到目前为止, 我们大致解决了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定义和性质. 接下来我们就要解决两者的冲突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孰轻孰重的问题. 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对采访权更大的限制, 反之亦然. 而这个问题是很难通过概念的比较来找到解决方法的. 因为概念也是由概念组成的, 概念的无穷延伸甚至会让我们找不到比较的对象. 所以我们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法. 按照张新宝研究员的界定, 利益衡量的方法, 就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 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11我们期望冲突的解决能建立在最小的成本上,并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
让我们先来考虑最极端的两中情况. 即仅存在对采访权的保护或仅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一个对采访权绝对保护的社会中, 记者运用偷拍偷录的成本是极小的. 可以想到的成本大致有: 被偷拍(录)者对记者的报复行为. 只要记者没有死亡, 他就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得到赔偿, 同时让报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无疑又是对将要采取报复行动者的一种警告. 长此以往, 敢于报复者也越来越少, 偷拍的成本也就更加减少. 这种社会的优势在于, 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 不管程度的高低, 都将被及时的曝光. 这种曝光不仅仅是用文字进行说明, 确切地说文字相对与真实的画面和声音只占次要的位置. 每个观(听)众都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发生在自己身边的, 对自己的生活构成或多或少威胁的现象. 从而能够更迅速地, 更坚定地形成对这些违法背德的现象的舆论压力. 众所周知, 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上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对违反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来达到的. 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硬性的措施. 而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和法律有极大的差异. 如果说法律针对的是具体的案件, 舆论监督则对普遍的行为和人产生威慑力. 人生活在社会中的, 如果整个社会都对他形成反面评价, 他还如何生活? 如果对一种违法背德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可知, 不管从这种行为中得到多大的利益, 他都将付出后半辈子的代价. 所以每个有理性的人都会尽量避免这种行为. 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柔性的措施.
当然, 这种社会也存在着致命的缺点.首先, 由于媒体进行偷拍的成本是极小的, 而收益相对很大. 我们当中的许多人, 甚至所有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种希望了解他人隐私的欲望. 这种欲望并不来源于对舆论监督的要求, 而是哲学上所谓的人探求自身的一种本能. 而媒体恰恰满足了他们的这种要求, 相应必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当前是市场化的社会, 媒体行业也不例外. 如果别的媒体有偷拍制作的节目, 而你没有, 收视率肯定就必不过人家. 所以媒体又找到了运用偷拍的理由. 这样的后果是, 将原本为舆论监督所设计的手段发展成赢利的方法. 其次, 由于偷拍的广泛运用, 必将导致某些公民仅仅因为犯了很小的错误, 就被至于舆论的压力之下. 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一定会受到影响. 这对他们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法谚有:法律不进入百姓的家门. 这其实和设立人格权的保护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格权, 当然包括隐私权从表面上来看是强调认得个体性, 然而从更深的角度看, 它力在维护整个社会的融洽. 复旦大学的胡守钧教授说:人们希望有一个私密的空间并非想做坏事, 这跟人性有关, 而且是维持人性健康的一个基本条件. 人如果没有隐私,没有私密空间, 他本身就回形成心理上的烦躁,甚至还会导致社会隔膜, 大家都不信任. 尽管, 有许多学者指出, 若当事人实施了非道德和非法的行为, 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 无权阻拦新闻媒体的正当披露. 然而, 我觉得这是一个有关程序正义的问题. 为什么诉讼一方仍能够接受对他不利的判决? 正是因为在程序上他的正义已经得到了保护, 对他的一切不利的判决都是在看得见的正义下做出的. 在武侠作品中, 偷看偷听是和下毒放暗器同样的下三烂的做法. 可见人们对程序上的正义是很看中的, 即使你用这些方法得到了能证明其次违法犯罪的证据, 当事人在心里也一定不服, 这样会不利于他的改正.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法制不健全, 诚信缺乏, 欺诈泛滥的时代. 所以人们对媒体寄予很大的期望, 因为人们相信媒体应该是诚信的. 而背负民众无限期望的媒体如不能审慎的对待自己的权利而广泛的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 尽管是出于揭露社会丑恶的良好愿望, 却也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加剧这个社会的不诚信程度, 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对新闻业来说, 采访对象就是最重要的资源. 设想这次你用了秘密的采访手段, 下次他还愿不愿意接受你的采访, 他有了消息还愿不愿意告诉你? 如果记者们只关注眼前利益, 做了这次就不管下次, 这就好比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重奖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报复. 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道德?N论: 新闻事业追求知情真实和公开, 而记者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秘密获取信息.在这里, 目的和手段之间产生了非常大的冲突.12
并且在这类社会中, 对偷拍的限制仅仅来源于媒体自身的道德约束. 但就媒体现在的表现来看, 我们对这种约束还没理由报太大希望.
通过上述分析, 可知在一个缺少隐私权保护的社会里, 偷拍偷录会因成本极小而被广泛采用, 但这种做法会在深层次上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再来假设一个不保护采访权的社会. 其实,这和上一种假设正好相反. 媒体运用偷拍的成本比较大. 因为被采访人一旦了解到有偷拍的行为, 必然回诉诸于法律, 从而来维护自身的隐私权. 此刻他们的诉讼成本是很小的, 因为法律必然会站在他们一边.而媒体屡屡陷入耗时的官司也会放弃对这种手段的采用. 这就导致了许多与法律道德相背离的行为逃脱了舆论的监督. 这其中当然不乏对公众根本利益构成威胁的重大事件.
但这只是我们一相情愿的理论假设. 假设毕竟只是假设, 和事实还是有很大距离的. 当前, 我国大致上可以归入缺少对采访权保护的第二类社会. 照理说, 运用偷拍偷录应限定在一个较低的频率. 而事实是, 媒体大量采用这种手段, 且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我想, 任何主体选择一种行为都是出于理性的考虑. 新闻媒体大量采用偷拍偷录也一定有他所谓的合理性.
首先, 直接的经济利益. 当市场上的其他媒体都没有用秘密采访录制的节目时, 这类节目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对于这家媒体就形成了买方市场, 他可以通过广告的手段进一步从中赢利. 随之而来的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我们不可否认, 一档好的节目可以提升一家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地位. 观众会因为关注一档节目而关注一家媒体. 这种关注就形成了媒体的知名度. 而知名度的间接利益是巨大的, 至少大于陷入几场官司的损失. 另外, 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一种上通下达的作用. 如果因为媒体的偷拍而曝光了重案要案.媒体的这种手段就会得到上级领导的默许, 甚至是暗中的支持. 本来敢于偷拍,又不怕陷入官司的媒体就是那几家实力较雄厚的. 一旦再得到上级支持, 会加剧媒体垄断. 也难免让这些媒体对自己权利的性质产生错觉. 在目前司法问题很多的情况下,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判决会倾向这些媒体.
通过对两类假设的社会的分析, 我得出的结论就是不管法律倾向与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采访权的保护. 媒体都有运用偷拍偷录的激励. 同时, 公众相对于媒体还是处于弱势, 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采访权做出一定限制.

司法实践上的建议

这种限制当然不会是像采访权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那么笼统. 我觉得, 这种限制不一定非要在法律上完成. 当法律划定了这条不能触动的界限之际, 不也同时就划定了可以肆无忌惮剥夺和剥削的界限吗?13 有学者提出,上述争议引发出一个深层的话题:在司法审判中, 到底是苛求事实的高度精确, 还是适当找出一个平衡点来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4我认为应该可以通过改进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过程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从而在事实上对偷拍偷录起到积极的限制作用.
按照侵权法的一般规定, 承担新闻侵权的一般责任要件是:第一, 发表的媒体言论有失实或诽谤性;第二,存在损害;第三, 失实言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发表言论方有过错.从大多数案例来看, 庭审的绝大部分时间花在判断言论是否失实上. 一旦能证明言论失实,自由法院普遍运用过错推定和损害推定的判案原则. 也就是说, 如果被告媒体不能证明无过错和无损害的存在, 法庭就会以失实言论推定过错和损害的存在.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和损害推定显然有利于原告, 使被告媒体处于劣势, 使其经常败诉15.在这种理念下, 法官在审判媒体侵权案时, 自然会把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报道的言论是否失实上, 而对于其他要件则使用连带推定的方式予以否认. 这样一来, 媒体也会更关注对事实的举证. 而偷拍和偷录正好具备了这种功能. 联系上文提到的媒体大量运用秘密采访手段的激励因素, 我们很难确定到底哪种因素占据主导地位, 但为了在新闻官司中胜诉显然是比较现实的原因.如果说,前些年还有法官不承认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的话, 那么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70条规定则完全承认了这类证据的证明力.
这是一个关于真实的问题. 有学者将真实分为三类:通过自由讨论获得的真实;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的真实以及不同于前两者的舆论监督的真实.16所谓的通过自由讨论获得的真实即言论者忠实于自己所听到的, 看到的事物, 并不要求必须首先调查核实后才能发言. 这是一种主观上的真实.相对而言,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的真实就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 舆论监督的真实应该界于两者之间.它毕竟造成了公众对某些个体的压力, 是对那些个体的一种事实上的侵害.如果仅仅以主观真实为标准, 则容易造成舆论监督的滥用. 同样,如果像我国司法实践所要求绝对的真实, 记者难免要采取一些非正式的手段来保证达到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自己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 就间接的鼓励了偷拍偷录的秘密手段的运用.有学者建议在新闻侵权中媒体应该有一个安全失实区17.这是有必要的, 法官应该区别作者当时所能知悉的信息和诉讼时调查得到的信息. 只要不是故意诽谤和夸大事实就不应该承担新闻侵权的责任. 这也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 原告应该承担部分言论失实和对媒体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样, 媒体就不必为了证明事实的客观性而采取秘密的采访手段.

尾声

新闻侵权诉讼的增加和媒体的屡屡败诉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我认为仍缺少有建设性的观点. 本文是我一年来对此问题所做的些许关注的结果,希望对此问题的解决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但在写作的过程的确也还碰到了很多理论上的难点,我希望在这篇论文中回避的或论述不详的问题,在近后的研究中予以解答.总之,这个问题远还没有完结,还需要我们更大的努力.


1 人们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理由: 从法律角度而言,《宪法》第41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只能对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批评才可以追究批评人的法律责任. 从道德角度而言, 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 从现实角度而言, 公众人物的地位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
2 杨立新: 《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