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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33:06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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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盗防护栏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当接受市、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建筑防盗防护栏在具有防盗功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扑救火灾和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公共建筑安装防盗防护栏,必须有消防应急出口,且应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二)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应急出口高度不得小于1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并向室外方向开启,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20度。
(三)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安装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承重不得小于150公斤。
(四)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生产,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防盗防护栏在使用中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常性的检修。
第五条 在国家、行业、地方没有统一标准之前,企业必须制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生产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七条 对本规定颁布以前安装的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在加强和自愿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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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地开展雷电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市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改、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其他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凡属第六条所列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负责告知相关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八条 属于第六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如确定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击风险评估的资质管理,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徽省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防雷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拒不进行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六)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七)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培养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的补助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领军人才从事科技活动及团队建设。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


  (五)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等;


  (六)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


  (七)科技领军人才自身医疗保健及其他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国家测绘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资助周期为两年,原则上与科技领军人才考核周期一致。


  经考核合格继续作为科技领军人才管理的,可再次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须由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按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审核。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专家对科技领军人才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评议,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管理,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考核时,科技领军人才须同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