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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0:52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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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和《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固体废物 硅废碎料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附件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一)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二)。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三),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见附五)、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六)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废中心应当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废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七)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八),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八),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九。

附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4296585484.doc
附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57547.doc
附三: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如: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如: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如: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2年。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如: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应当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的复印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六、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

  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和初审意见表(见附五)。

  七、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附四:关于对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68236.doc
附五: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61702.doc
附六:省(区、市)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申请材料汇总清单(   年第 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67319.doc
附七: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79635.doc
附八: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22013077130.doc
附九:省(区、市)年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15621835697.doc
附件二:

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编码为2804619011、280461909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名称为“多晶硅废碎料”和“其他硅废碎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硅废碎料加工利用:

  (一)电子级单晶硅产品生产企业(半导体材料制造企业);

  (二)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企业。

  上述企业不包括只生产多晶硅(采用改良西门子法、硅烷法或者其他方法)的企业以及只具备硅废碎料破碎、剥离、分拣、清洗等初步处理能力,但不具备晶体硅产品生产能力的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具有附录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硅废碎料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自营进口硅废碎料。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和审批程序、变更和遗失处理,应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录,有效期为三年)。

  附录:进口硅废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3/W0201103246156218430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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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19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2年7月12日)



  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历来在全团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团校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各级团校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关怀与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团校工作者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校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团干部培训、青年人才培养、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共青团培养造就了大批工作骨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合格人才。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校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切实搞好团干部培训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年需要,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和办学职能,相继建立了一批青年院校,逐步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走出了一条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新路。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团校是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共青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工作依托,是服务广大团员青年、培养青年人才的重要基地。全国团校的管理和教师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为团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团校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对团校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团校的地位、作用有所削弱;有的团校对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所放松;有的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教育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有的团校办学思想滞后,办学模式、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的团校办学水平不高,跟不上国家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所举办的学历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全国团校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产生的,最终只能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加快团校事业发展来解决。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国团校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团校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共青团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团员青年对知识、技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团校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给团校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机遇和挑战,全团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和规模宏大的青年人才大军,是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交给的光荣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把团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团校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努力使团校各项事业在新世纪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团干部教育培训和青年人力资源开发,面向团干部,面向青少年,与时俱进,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求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履行培养团干部和青年人才的双重使命。

  5.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充满活力的团校办学新格局;构建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网上团校、其它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和支持的开放式的培训网络新体系;建设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素质精良的团校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经过努力,使全国各级团校整体上有一个大发展。

  6.基本原则

  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团校是共青团的干部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校基本而重要的职责,是团校有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各级团校要始终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围绕建设一支“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切实抓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服务于共青团事业发展大局。

  坚持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要继承团校光荣传统,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始终以开风气之先的勇气,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内在活力,壮大办学实力,求得新的更大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办学。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团干部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团校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找准方向,重点突破,努力建设具有团校特色的龙头专业和培训项目。

  坚持质量立校。要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作为团校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认真探索和研究团校办学规律,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吸引力。

  坚持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团校教育工作首位的同时,强化市场观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做到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团校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

  7.团校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教育培训团干部的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在团校各项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团校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8.针对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围绕“一个基础,三项培训”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个基础”即政治理论基础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团干部,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要帮助广大团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读马列、毛泽东和邓小平的部分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组织广大团干部系统、深入地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结合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结合马克思主义青年观教育,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和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些经典文献要作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做到入脑入心。

  在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抓好“三项培训”,即抓好岗位职务培训。组织团干部系统学习党团的历史、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化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认识,增强理论思考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抓好工作项目培训。围绕各个时期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工作项目培训,帮助团干部及时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团干部从事团的专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抓好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团干部拓展视野,锻炼思维,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9.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手段,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团的工作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不断增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团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在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制定团干部教育培训大纲,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编写出符合团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各类教材;要不断改进培训方式,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课堂讲授与情景模拟、案例教学、考察交流和实践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度,把理论联系实际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10.充分发挥团校的理论研究和人才优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和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使团校在成为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同时,成为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为服务共青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

  11.学历教育是团校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很长时间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办学体制、教育水平、专业学科和师资队伍等团校建设的方方面面,对提高团干部学历层次、面向社会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12.团校要从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青年一代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的水平和层次。要切实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学历教育的基本规律,严格把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各个环节,提高规范化程度;要发挥团校优势,努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层次,拓宽专业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要继续办好夜大、函授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13.发展团校学历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和学校实际,量力而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团校,在搞好现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开办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五、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

  1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团校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少年的具体举措,作为事关团校发展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大胆创新,勇于开拓;要按照市场取向,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开门办学,自主办学,努力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多渠道办学的新局面;要深化改革,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聘任兼职教师等各种方式,逐步探索出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子,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1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为青年掌握劳动技能和成才就业提供服务。团校职业教育要创特色、树品牌,紧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注意与有关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的接轨,结合国家和社会实行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16.广泛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要适应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的要求,紧密围绕青少年对外语、计算机网络以及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需求,广泛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按需办学,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当前,开办中专教育的团校,可将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符合有关条件的团校,可积极申请开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或努力争取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整合资源,增强团校整体办学实力

  17.各地团组织要着力抓好现有团校的建设,不断巩固、整合现有团校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为补充的全国团校网络,形成团校间教学、科研、师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联合,依靠合作增强整体办学实力。

  中央团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省级、副省级城市团校要通过示范带头、联合办学、设立分校和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发挥龙头作用,释放优质教育资源,在团校系统中形成“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良好局面,带动全国团校的整体发展。

  18.要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其他教育培训阵地,延长工作手臂。要强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发展”的意识,树立“大团校,大发展”的新理念,通过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等各种方式,广泛利用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取得社会各方面对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建设的支持,努力解决团校发展中遇到的教师、资金、场地等问题,促进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共同发展。

  19.进一步发挥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的作用。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扩大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各会员院校提供切实服务。服务要强化手段和载体。协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各会员院校间的便捷联系,通过开展研讨交流、论文评选、优秀网页评选等活动,构建团校网络服务体系。要积极发挥团校协会团体的作用,支持它们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要通过创办会刊,为会员院校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在团校间区域资源整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方面发挥协调、引导作用。

  20.以正规团校为依托,加强业余团校和网上团校建设。业余团校是团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对业余团校予以更多的关心和重视,努力搞好业余团校建设。

  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青少年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的深刻影响,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发展远程教育,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有条件的团校,可以依托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中青网)等青少年网站建设网上团校,以实现团校间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团校对团干部和青少年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团校自身建设

  21.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事业心强,懂教育、会管理、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团校领导班子。团校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必须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团校办学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不断钻研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和业务,努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

  22.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促使优秀青年教学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要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重视对青年教师、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及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学术交流;要大力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团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广纳贤才,以多种形式选聘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胜任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

  团的领导机关要尊重团校的用人自主权,为团校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帮助。

  23.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积极推进团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各项改革。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合理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要努力实现后勤社会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保障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大对团校建设的投入,加强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各项建设,努力改进校园环境,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壮大办学实力。

  八、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

  25.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团校工作,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要把团校的建设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团校的办学方向和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团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团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团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成员分管团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到团校讲课和调研,关心支持团校工作。

  26.团委组织部门作为团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团校调训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27.建立健全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机制。团中央将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标准,组织进行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工作。各地团校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促进工作。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可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
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
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
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
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
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
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
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
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
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
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
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
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
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
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
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
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
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
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
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第
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
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
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
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
关系。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
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
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
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
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
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
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
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
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
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
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
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
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