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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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协,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协商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支持,更好地发挥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促进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根据2003年5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省政协联席会议提议,决定建立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1、省政府、省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安排;2、协商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决定加强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相互联系和协商的有关事项;4、研究全省各级政协需要省政府帮助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5、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二、出席人员。省政府方面: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协方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省长或省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副省长或省政协副主席主持。
四、时间安排。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7月份,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
五、议题确定。联席会议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纪要,由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抄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与会同志。必要时,印发各设区市政府、政协。
七、日常会务。联席会议会务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请示》(新政发[200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乌鲁木齐海关。
二、核定乌鲁木齐机场海关人员编制23名,在乌鲁木齐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潍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建议,并进行公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并做出授奖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鼓励获奖项目(人)的所在部门、单位给与匹配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潍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