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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6:57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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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保字〔2005〕12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不含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四)经当地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范围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首先资助经济困难的乡镇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根据救助资金总量,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三)对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肋。

三、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和收支平衡原则,制定本地农村医疗救助的起付线(五保供养对象的起付线原则上为零)、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医疗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所在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卫生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当地实施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的规定,各地县级财政每年年初应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地)级财政对所辖县(市、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等因素,对各地将给予适当支持。财力状况较好的市、县(区),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基金规模。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确定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核拨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式”发放到户。同时,由民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到户。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略有节余、滚动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救助资金积存量一般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20%。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七、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六)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七)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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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纳入考核的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工作,成立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具体成员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业绩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髌骄蛔什﹢?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前三季度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第四季度预计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下一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计核算原则、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和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须到会接受质询。

(四)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初,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事后评价体系,确保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准确性、严肃性。

(一)对于“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低于上年得分),市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本年度利润总额每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3%,加1分。

(二)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黄石市人民政府评定并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实施业绩奖励。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10分、8分、6分、4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8分、6分、4分、2分;获得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6分、4分、2分、1分。

(三)上述(一)、(二)款所列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以120分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为防止在制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片面追求高分,年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客观因素后,对企业考核总分进行扣分直至降级,考核不能评为A级。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同时,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不应高于上一年。

(五)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降低其业绩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重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每次扣减10—30分。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将直接降为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停企业考核,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负责人在该考核年度只能领取基薪。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骺己似诔豕宜姓呷ㄒ鎬?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00%。对于以投资参股企业为主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鞅究己似谇耙荒甓壤笞芏睿?/3-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计算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

第十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市审计局每年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抽查复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时,抽查复核面达到100%。

(六)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以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绩效薪金=基薪?准ㄐ浇鸨妒>咛寮扑愎轿?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鳎ˋ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5+0.5?祝己朔质?B级起点分数)?鳎ˋ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0.5?祝己朔质?C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祝己朔质?D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五)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的,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余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6—0.8之间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祝–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鰿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一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未实行任期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业绩考核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国资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业绩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