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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01:06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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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2004〕文72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我市市区各类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10倍补偿;属旱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40%补偿;
(四)征用鱼(蛏、虾、蟹、鳗鱼、甲鱼、牛蛙等)塘,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原属围垦的,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5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四、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6倍补助。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的.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5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征用时地面无青苗的不予赔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水面养殖补偿费按附表
(三)标准计付。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七、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为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附表(三)标准计付。违法建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等)不予补偿。
八、各类地段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用土地平均年产值、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并结合区位条件确定(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地类以前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九、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的项目,即国防、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者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省、市政府对此类重点建设项目有专项制定补偿标准的,按专项规定标准执行。
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除按本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面物赔偿费外,乡(镇)村不得再收取管理费。但为实施征地工作需要,可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5%,作为征地工作经费,由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支付。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附件:
(一)各类地段划分一览表
(二)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征用土地水面养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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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旅游黄金周"适逢国庆、中秋佳节,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乐详和的节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旅游黄金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月饼、熟肉制品、冷荤凉菜的监督抽查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对节日市场和旅游景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各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古迹周边的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以及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旅游、交通等部门预测的旅游形势,及早动手,排查这些地区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和旅游期间人们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食物中毒救治预案、培训旅游地区餐饮单位主管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方法,做好节日期间救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日市场(包括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餐饮业及街头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控制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凡新建、改建工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坚决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的食品,或未按规定索证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和街头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各项责任。

  四、要把节日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做好节日市场(旅游景点)的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布一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

  六、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的紧急报告制度,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部将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卫 生 部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顺利开展住房统建工作,有效地解决我市的无房户、特困户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建办)是在厦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市统建房建设统一组织实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政职能机构。
第三条 市统建办的主要任务:按市政府的计划和要求,编报全市统建房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办法;采用政府、单位、个人相结合的投资形式,按城市规划要求,综合成片开发、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施工管理,并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在满足现代化城市建设要
求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省投资。
近期内的主要任务是首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7000套“解困房”的建设计划,以及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住房统建。
第四条 本岛内(含鼓浪屿)的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新建住房,经市计委审核批准后,交市统建办统一安排建设。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综合造价向市统建办购房。
企业单位一般应购买商品房。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计委审定批准,可按综合造价或略高于综合造价,向市统建办购房。
第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申请购买统建住房的办理程序为:(1)申请单位把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文件报送市计委(市属单位还应在申请书中特别列出解决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或无房户的数量),市计委审核同意后发给购房申请表。(2)申请单位持市计委审核同意后的购房申请
表与统建办签订购房协议。(3)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申请单位应于15天内将其购房资金总额35-50%转入市统建办的帐户内。购房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50%,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40%,200万元以上者按35%
。(4)市计委根据双方的协议书和市统建办的收款凭证,正式批准申请单位购买统建房的项目计划书。
第六条 申请市财政拨款购买统建住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申请购房时应陈述职工住房的困难情况以及解决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或无房户的数量,并直接向市计委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交市统建办纳入统建计划,并由市统建办按协议交付房源。
市财政基建预算内拨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统建房和补贴统建房开发建设的资金,应按计划及时拨付给市统建办。
第七条 市统建办按计划以多种形式向部分居民或单位进行集资统建住房,在住房建设开工后即可预先收取购房资金。
第八条 统建住房房源的综合造价:成本价+统建管理费。
统建住房的实际开发成本价由下列部分组成:
(1)土地征用、拆迁、平整费;(2)前期工程费;(3)小区配套和公共设施配套费;(4)建安工程费;(5)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九条 统建房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1)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统建房,可按经建行审核批准的造价(不含三材差价),给受托方2-3%的管理费(其中含市统建办提取的0.3-0.5%管理费);(2)市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市政府〔1992〕综030号文建设住房由市统建办收购的部分,收购价为成
本价加2%-3%的管理费,市统建办不再收取管理费。(3)市统建办直接统建和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可提取3%的管理费(含支付建设监理部门的监理费)。
第十条 与市统建办签订购房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规定向市统建办缴付购房款。否则,市统建办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垫付,贷款利息由拖欠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的用地红线内,经审查批准建职工住房时,应向土地局交纳土地综合配套费。
第十二条 对住房统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打破常规、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有关手续办理期限为:
(1)选址意见书7天内;
(2)项目批复10天内;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天内;
(4)用地兰线图7天内;
(5)初步规划设计审定7天内;
(6)详规批复7天内;
(7)项目设计任务书及立项批复10天内;
(8)用地批复(红线图)10天内;
(9)建筑许可证7天内;
(10)用款计划批复10天内;
(11)临时供电及供水30天内。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市政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路灯等),以及供电、电讯和绿化,由市统建办分别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做到与住房同步交付使用,并分别纳入有关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应根据规划建设的需要,及时保证住房建设施工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供应。
第十五条 购买统建房的单位,要按房改政策要求贯彻先售后租和有偿分配的原则,并要优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 统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1)单位自筹购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经批准后交给(或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维修),其产权不变。(2)属财政拨款购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维修等),其产权归国家所有。(3)个人集资
购房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按房改有关鼓励个人买房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统建办提出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