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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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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品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2009〕8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企业管理专家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单位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受理单位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六)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初选拟奖单位名单,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七)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条第(三)款所称评审组,根据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行业申报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单位实施现场评审;(二)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诚实谨慎、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QC小组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推进节能减排,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荣获省优质产品、著名商标以上称号和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四)近3年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五)近3年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报单位确认后,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拟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拟奖候选单位名单,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将候选单位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拟奖单位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可在其组织的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企业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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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经委、监察厅、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供销社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棉花购销秩序,确保棉花收购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家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关于棉花销售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棉花收购政策、标准、价格,妨害棉花市场管理,破坏棉花收购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在棉区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同级财(经)委(办)牵头,监察、物价、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销等部门协同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的采取,按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范围、管理权限以及有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四条 除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棉花(含低级棉和棉短绒),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查处:
(一)用棉单位非法抢购、套购棉花的,将其抢购、套购的棉花交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购,并处以货值20%以下的罚款;
(二)倒买倒卖棉花的(包括近年来违法收售棉花、屡查屡犯的个别地方、个别乡镇村办企业),没收其全部倒买倒卖的棉花或销货款;没收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购,执行国家牌价;罚没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三)对以牵线搭桥及提供其他方便条件参与非法棉花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四)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棉花倒买倒卖活动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棉花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内外勾结作案的,从重处罚;
(五)以上各款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加强对棉花经营部门收购棉花执行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在下列误差允许幅度内收购棉花,为正常经营活动:
(一)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品级、长度,升降相加的数量比检查数量,棉花加工厂收购的允许误差为4%,棉花收购站收购的允许误差为10%;
(二)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准重衣分率,查验结果与收购比较,以五十公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平均差异不超过正负0.5%;
(三)杂质,原验结果与机验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验结果的20%;
(四)经济盈亏,按棉花收购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允许幅度为:棉花加工厂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合法升溢);棉花收购站不超过5‰;
超过以上允许幅度收购棉花,分别视为抬价或压价收购。抬价收购棉花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压价收购棉花的,除责令

其将非法所得退还棉农外,可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视其非法所得金额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为保证监督检查活动正常进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
(一)棉花加工厂既直接收购、又接收站交厂棉花的,必须分开存放,单独记帐。否则,全部按站交厂棉花计算;
(二)用于收购现场的电测器,用标准电阻箱校验,差异不得超过0.1%;超过了的必须停用、更换。
第七条 棉花经营单位违反收购制度和有关经营纪律,具有下列行为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收整顿处分,特别严重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执行“一试五定”检验制度和收购规程,或棉检仪器不准确、影响正常收购的;
(二)夜间收棉和严重混级混仓的;
(三)收购的棉花含水率超过12%的;
(四)不执行合同收购规定,影响正常收购秩序的;
(五)高于国家标准的优惠政策边收购边兑现的。
第八条 棉花经营单位超越规定收购范围争购的棉花,由上一级供销社及棉麻公司监督其退还给负责收购的棉花经营单位,由接收方重新验级收购;有争购行为一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扣发争购单位的代购手续费、加价款和奖售物资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收棉现场打架斗殴,阻塞交通,寻衅闹事,影响棉花收购的;
(二)偷盗、冒领国家钱物,哄抢国家财产的;
(三)阻碍工商、物价、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棉花收购场(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携带火种进入棉花收购、储存现场经批评不改的;蓄意纵火或过失造成火灾,危及国家财产安全的;
(五)其它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各查处部门依法罚没的财物,按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赃款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0年新棉上市起施行。



1990年9月14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下称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宗旨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资金的投入应面向全市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重点是支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并应增值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监督管理,并以协约形式委托广州科技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营运。
第六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和广州科技投资公司共同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其它来源:
(一)资金的增值。即用于投资所得利润,用于贷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拨资金;
(三)市“火炬计划”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项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贷款、贴息贷款以及债务担保等方式。这部分资金应占资金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条 资金还应支持不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预备项目。这类项目的条件在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现在基础等均应符合高新技术项目的要求。
对这类项目,采用资金风险扶持、有偿使用的方式。由市科委委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给予资金风险扶持;市科委给予贴息并采用分享预备项目技术成果获益办法弥补风险损失;成功的预备项目由承资单位偿还贷款。
风险扶持投入的资金应不超过资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必须在充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向市科委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预备项目申请表》。并应提供资信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单位填好的申请表,须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审查主要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审查。评估是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检查和再论证。
审查和评估以市科委为主,投资公司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立项,明确资金投入的方式、放款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本付息的具体时间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以后,应由市科委与申请单位以及担保单位三方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单位应出具其资信证明;预备项目如以风险扶持资金形式投入的,可免除资金的担保,其风险由科委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市科委的立项通知和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向投资公司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对贷款单位的项目进展、贷款使用、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并经常把信息反馈给市科委,以加强对项目和贷款的管理。



对如期归还贷款的,可给予利息优惠。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回收后,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告终结。市科委和投资公司应各自将项目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以及资金投入、项目管理、资金回收等有关规定,由市科委和投资公司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