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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25:12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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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1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免疫程序、使用规定及其供应方式
1、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我区常规免疫疫苗的种类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和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
3、免疫程序
(1)卡介苗:在儿童出生时接种1剂次。
(2)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0、1、6月龄各接种1剂次。
(3)脊灰疫苗:在儿童出生2、3、4月龄各基础免疫1剂次,4岁加强免疫1剂次。
  (4)百白破三联疫苗:在儿童出生3、4、5月龄各接种1剂次,18-24月龄加强1剂次。
  (5)白破二联疫苗:在儿童6岁加强免疫1剂次。
  (6)麻疹疫苗:在儿童出生8月龄初种1剂次,18至24月龄复种1剂次。
  4、当发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时,根据其流行程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定的目标人群,立即开展应急接种活动;应急接种活动使用的流脑疫苗应当根据其流行的优势菌群确定,选择A群或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5、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规定
  (1)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针接种时间均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3)脊髓灰质炎疫苗与百白破联合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
  (4)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针和第2针间隔不得少于28天。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不得少于2个月。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如果第2针或第3针滞后于免疫程序的规定,应尽快补种。
  (5)麻疹疫苗复种可根据儿童家长意愿接种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疫苗,如麻疹、风疹减毒联合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减毒联合疫苗。
  (6)国家免疫规划的5种疫苗可以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7)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8)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①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②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③未完成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④未完成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⑤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6、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方式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区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采购,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疫苗组织分发到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州、市)级、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再按照使用计划逐级将疫苗组织分发到接种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要免费为常住和流动儿童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其接种服务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二、免疫规划疫苗和冷链的管理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免疫规划疫苗和冷链管理方案》执行。
三、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
  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指定的辖区接种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责任区域在地图上标示清楚并张贴在医院的产科或通过各种媒介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四、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及周期
1、常规接种
(1)定点接种
  ①预防接种门诊: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旬)接种。
  ②固定接种点:在一般农村地区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接种点,实行按月接种;
  ③产科接种: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为出生的健康新生儿在24小时内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2)入户接种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入户巡回进行预防接种方式,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日期要固定,应选在大多数群众方便的时间。
(3)临时接种
  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儿童集聚地设立临时预防接种点,选择适宜时间,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2、群体性预防接种
  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3、应急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确定应急接种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接种服务形式。
五、预防接种证的建立和管理
1、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为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未按期建立或遗失者应及时补办;
2、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7岁以下儿童寄居本地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3、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无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4、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门诊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5、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以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具体查验操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方案》执行。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部制定下发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七、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
  2、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公安、交通及妇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免疫规划工作:
  (1)免疫规划疫苗的计划、分发及冷链管理。
  (2)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控制;
  (5)接种工作考核、免疫效果评价;
  (6)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工作人员培训;
八、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
1、预防接种工作机构及人员保障
  (1)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室),并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人员从现有的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乡(镇)卫生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乡(镇)卫生人员编制标准》统筹考虑。
  (2)从事预防接种门诊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指定的预防接种机构和人员编制。
2、经费保障
  (1)自治区财政列支:自治区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自治区对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困难县(市)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2)各地(州、市)财政列支:本级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县的免疫规划工作补助经费。
  (3)县(市、区)财政列支:本级的免疫规划工作经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劳务经费;应急免疫和群体性预防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经费。
九、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考核与评价
(一)督导内容与督导频次
  1、督导内容:组织管理和专业队伍建设;疫苗使用管理、冷链设备的管理和运转;安全注射和接种服务;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AFP病例、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工作。
  2、督导频率
  (1)自治区级每年对所有地(州、市)级进行1次督导;
  (2)地(州、市)级每年对所有的县(市、区)级进行1次督导;
  (3)县(市、区)级每年对所有乡(镇、街道)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4)乡级每年对村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二)考核评价内容、指标和考核频次
1、考核评价内容: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及社会动员;机构建设及专业人员培训;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冷链管理及运转;疫苗的使用管理;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评价;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及其控制;免疫监测完成情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理及安全注射管理。
  2、考核评价指标
(1)常规免疫规范管理指标
  ①常住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98%;流动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85%。
  ②卡(证)填写符合率大于95%;
  ③常规基础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大于(等于)95%;
  ④常规加强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大于(等于)90%;
(2)接种率指标
  ①以乡为单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菌苗、麻疹、乙肝疫苗合格接种率均大于(等于)90%;
  ②以乡为单位“五苗”覆盖率大于(等于)85%;
  ③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指标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方案》中时限要求一致,到2007年城镇达90%以上,农村达75%以上,牧区达65%以上;
  ④流动人口儿童5种疫苗接种率大于(等于)85%;
  ⑤卡介苗疤痕率大于(等于)80%。
(3)免疫成功率指标
  ①麻疹IgG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②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③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小于2%
(4)AFP病例、新破、麻疹监测指标: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的专项指标
  3、考核评价的频度和数量
  (1)自治区级对地(州、市)级每2年综合考核1次;
  (2)地(州、市)级对县(市、区)级每年综合考核1次;
  (3)县(市、区)级对乡(镇、街道)级每年综合考核2次。
  具体分级考核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免疫规划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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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原载《求索》2006年第5期)

冷必元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源远流长,根据确切的史料记载,其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几千年的社会光阴沿着黄河长江缓缓流逝,但它同时也留下了人类社会世代遗继的司法制度。然而,“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变化的不光是法律,还有法律得以实现的承载机体——司法制度;时代流变,司法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量变或质变,时间淘汰了司法制度,时间留下了司法制度,时间改变了司法制度,时间也充实了司法制度。因此,时间的长河把历史上零零总总的司法制度编制成了一张千头万绪的罗网,它的整体构架呈现出一派纷繁芜杂茫无头绪的“荒芜”之景。这就形成了司法制度史研究的困难。面对历史以来杂乱无章的司法制度,研究者往往如同置身荒无人烟的沙漠,辩不清了东南西北,甚至也迷失了自己。
正因为适当的研究路径难以发现,以往的法史学研究都基本上遵循着一个相同套路,那就是绝对以时间为经,跟着历史的轨迹亦步亦趋,比如在西周出现过那些史料,马上就把西周的所有相关史料平铺直叙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再如在秦汉出现过那些相关史料,又马上把秦汉的所有相关史料一条不漏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最终的结果却是,当读者在秦汉部分发现了与西周相关的史料,又不得不掉转车头回来寻找西周。如此几经往复,前后不相衔接的繁杂史料使读者如坠五里雾中,怨烦之感油然而生,本来丰富多采的法史学顿时变得如同嚼蜡,索然无味。
然而,就我国法史学者张兆凯教授最近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来看,它的确非常巧妙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研究路径,避免了陈旧研究方法带来的流弊。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扬弃了传统的史学著作编排体系,不再绝对以时间为经,而是把整部著作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司法机构与职官演变史、诉讼制度演变史、审判制度演变史、监狱制度演变史和监察制度演变史,从而列出五个专题,再分别进行专题研究。这有点类似于军事上“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战术思想。
采用这一编排体系后,整个研究路径顿时变得丁卯分明,研究者就不再是茫无目的地罗列历史,五个靶子已经竖起来了,余下的只需有选择性地将相关箭矢发射到各个靶心;研究者确立了自己的中心,就可以围绕中心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而不再是面对成千上万的文物古籍而盲目借引或不知所措。不仅如此,采用这一研究策略后,读者也消除了读法史著作时索然寡味的干涩感觉,能一口气将整本书读到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编排体系为作者的研究打开了思路,作者紧紧抓住司法制度的这五个向度,就好比军事家掌握了有利的地形,从而形成了“居高临下,势如破竹”的写作优势。当然,作者的这种写作优势一经读者阅读,又顺理成章的演化成了读者的阅读优势。




诉讼法研究中存在着一个争论不休的议题:诉讼活动追求的到底是法律真实还是事实真实?法律真实即是程序真实,事实真实即是实体真实。现在法学界特别是外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追求的应是程序真实,而非实体真实。但就法史学研究而言,其追求的绝不仅是“程序真实”,遵照通常的研究步骤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不是法史学研究的目的,法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在史实中找出历史规律。所以,史之研究,最重考证。历史的重现是史料的重现,史料是历史的生命之源。正由于此,《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坚持了考证的研究方法,步步以史料为基,层层以史料为垒,构筑起了一座司法制度史大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对史料的重视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不是肤浅的,而是深刻的,重视史料的指导思想一以贯之地融化在整部著作中。通观全文,略言之,作者对史料“忠贞不渝”的专注情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重视史料来源的真实性。从全书考察,作者极少转引证据,而是直接引经据典,查考古籍文献,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史料来源的真实可信。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作者还用心良苦地对证据的真实性作了充分合理的证明,比如在采用《史记•夏本纪》之前,作者推证道:“就像我们在甲骨文发现后,对司马迁《殷本纪》的记载没有任何怀疑一样,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尚未发现其文字的《史记•夏本纪》记载的真实性。”寥寥数语,使读者对证据的真实、文章的真理更加深信不疑。这也正反映了作者一向治学严谨、考证精细的学风。
其二,重视史料的合理引用。作者对证据的引用相当考究,务求证据在文章中引用得恰如其分、恰倒好处,而绝不是见证即引、滥竽充数。甚至作者并不满足于引证的恰当程度,某些证据还使文章妙趣横生、增色不少,比如为了说明廷尉位尊权重,作者引用了《汉书》中的一段话:“下邳翟公为廷尉,宾客填门,及罢,门外可设雀罗。后复为廷尉,乃置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贵一贱,交情乃见,一贫一富,方知交态。”生动的引用使文章更加和谐轻快,熠熠生辉。
其三,重视史料基础上的发挥。引用证据是为了说明事理、陈述见解,所以,作者并不是单纯地搬移史料,而总是站在史料之上,阐述理由,叙说观点。如作者在引用《周礼•秋官•大司寇》的相关史料后,得出了《周礼》“处刑严酷、动辄诛杀”的特点,而且还进一步推论出另一重要结论:“周代一方面宣传德主刑辅的思想,但对违反《周礼》规定的行为,则不稍加宽恤。可见周朝的所谓‘德治’与严法是互为补充或相为表里的,并不存在谁主谁辅的问题”。又比如当作者在考证到夏的监狱叫做夏台,而“夏台亦叫钧台。《竹书纪年》云夏启元年大飨诸侯于钧台”时,提出了一个让人眼前一亮的新问题:“既然是宴会之所,怎么就成了监狱呢?”作者就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可不可以认为夏台当时并不是监狱,桀只是临时性的将汤软禁于夏台。后则由于汤的显赫,人们就将夏台作为监狱的一种代称了。”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特别是其中张兆凯教授所著的第一和第四章中,诸多史料证据,作者总是信手拈来,前后紧密衔接,给人一气呵成之感。启卷开章,一阵远古的清风夹着原汁原味的周礼秦律幽香扑面而至,既不轻浮虚华,也不干瘪枯燥,理在据在,娓娓道来,犹如一场底蕴深藏辞章外表因而别开生面的演说;读者婉若身临古境,那手执三尺、口含天宪的司法官吏就近在眼前,那整饬邦国、纠审犯罪的一次次司法活动就近在自己身边。从此也可以看出,在作者的知识体系中,已彻底打通了法学和史学之间的界限,研究法也即是在研究史,研究史也即在研究法,法与史融会贯通,水乳交融,盈盈相契,收发自如,展示了极其深厚的法学和史学功底。




“先阵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写作的成功,首先在于作者排出了一个“五行阵”: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前后相继,俯仰和合,因而章法严整,井然有序。“五行阵”的排列,主要在于它的高屋建瓴,树立了五个研究目标,研究活动就具有了针对性,有针对性地寻找资料,有针对性地演绎推理,有针对性地陈述发挥,使整个写作进路显得得心应手,条分缕析。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成功的另一方面在于作者对待历史的严肃态度,翔实占有史料,精细研究史料,慎重陈述史料,独到发挥史料,一言一行,皆在史中。历史是已然的事实,司法制度史也不例外,任何对司法制度史没有根据的想象和猜测,都是对已然的虚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以史为本,刨根究底,其研究成果值得信赖。
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是支撑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两大脊梁。在两大研究方法指导下,作者构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这座金碧辉煌的理论豪宅。然而,“高下相倾、长短相随”,从事物相对而生的矛盾性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两大研究方法既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赢得了理论身价,但同时又暗含了两个理论上的隐忧。
就专题研究方法而言,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虽然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但是,五个方面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呢?由于专题研究方法本身的限制,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不能完全回答的问题,纵使有所回答,也总会使文章显得繁复冗长,拖泥带水。
再就考证研究方法而言,对史料的严格要求,慎之又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写作者的想象空间。在历史资料中爬行,战战兢兢,如覆深渊,如履薄冰,太重视考证的研究方法很难说不会影响到本应该不断增强的理论研究上的冒险精神。这也是为什么本书的个别地方总让人产生意犹未尽之感的重要原因。
当然,这两个研究上的缺陷也并非《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所固有,因为它原生于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本身天生的缺陷,只要采用了这一方法,这些缺陷必然会附随而生。而一如本评论所言,事实上,这两大研究方法的确是最适合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的捷径,在看来如此杂乱无章的历史中,想为中国司法制度史理出顺序,划分界限,便不能找到其他更为便捷的研究方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利害权衡,理智地选取了这两个研究方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研究缺陷正并非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缺陷,而恰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优越性的体现。
著名法学家邱兴隆提出了“批判的资格”问题,其实,提议者的言下还隐含了另一个问题:被批判的资格。批判绝不是对被批判者的简单否定,而恰恰是肯定了被批判者具有被批判的资格,是对被批判者在理性目光审视下的充分肯定。作为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著作,《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也许还会存在其他的缺陷,由于本文单纯从其研究方法着手进行评论,所以,其他方面的优劣不是本文所品头论足的范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除本文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还必然会受到更多理性思维的关注和批判,因为每一部有价值的著作都必然会在历史的长流中不由自主地接受自己被批判的资格,那也是社会大众对它的认同,是社会大众给予它的合理的名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建设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全社会抗御火
灾的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为了确保《消防法》的有效贯彻和严格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
防工作。同时,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帮助。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
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和行业,特别是城建、工商、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业要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
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凡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
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尽快完成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实施消防规划。2000年前,城
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0%以上。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条件,是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
,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对于没有消防队伍或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和城市中的重要地区以及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要按照形式多样的要求建立或充实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仓库等,都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各级公
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把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各级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
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火灾事故工作的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监督检查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
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彻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