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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43:59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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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气安装工程的市场竞争,规范安装市场秩序,保证安装工程质量,保护 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中共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境内除供气企业内部安装工程以外的新增供气安装工程。
  第三条 从事供气安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设计资质证书和GB1级《压力 管道设计资格证书》。从事供气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 GB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供气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用户申请新装用气、临时用气、增加用气容量、变更用气类别和终止用气,必须先 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或结算费用。
  第五条 供气安装工程在办理完规定的用气报装手续后,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自行选择符合第 三条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及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计量仪表和楼幢调压装置除外)。 
  第六条 供气安装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提交供气企业进行设计审核。如设计审核中 出现争议,由当地经委(计经委)和建委协调。设计审核合格并取得同意施工的通知书后,方 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供气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 收。如检验中出现争议,由当地经委(计经委)和建委协调。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供气安装工程 ,与供气企业签定供气合同后予以供气。
  第八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气企业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提供 有关技术资料,并适时提请供气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
  第九条 供气安装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是经国家 鉴定和推广的合格产品,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必须是四川省建设厅推荐产品。凡是无资质、无 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违反设计图纸的规定施工,采用不合格产品施工 的供气安装工程,供气企业有权拒绝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建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凡因设计、施工、采用不合格的燃气材料及设备等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用户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 采用不合格的燃气材料及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自行负责。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签定合同后实 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平稳供气,供气安装工程使用的计量仪表和楼幢调压装置,由供气企 业提供并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在安装前强制首检。
  第十四条 供气安装工程(包括燃气热水器和灶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 期内“谁安装(销售)、谁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经济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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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1984年9月11日 甘政发〔1984〕174号)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拖拉机在发展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加强拖拉机管理和促进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集体、个人和国营农场的拖拉机统一由农机部门管理,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并按照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年度检审、安全监理等工作。本着简化手续、不重复检验和考试的原则,对上公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报户核发牌证时进行的检验,应包括公路行驶的安全设施要求。合格者发给牌照、行驶证;驾驶员考试时,农机部门应邀请交通或公安部门参加,合格者由农机监理部门发给驾驶证。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在两证上加盖公章,服从交通监理和公安部门的指挥。
  拖拉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当地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处理。拖拉机在国家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交通监理、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拖拉机与汽车相撞,以交通部门为主处理;拖拉机与拖拉机、拖拉机与人、拖拉机与物相撞,以农机监理部门为主处理。但交通、公安部门要负责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正常运输秩序。


  二、凡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农村个体户,须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常年经营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三、个体运输户的拖拉机,必须在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险种费率规定执行。


  四、个体运输户应按规定依法交税。凡拖拉机月营收入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月营收入超过三百元的,手扶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征收工商所得税;大中型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工商所得税。


  五、集体和个人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村民委员会以上单位证明即可运送,免征养路费。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个吨位,比照汽车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收取养路费。大中型拖拉机全年按五个月、手扶按三个月包干交纳。营运时间不足规定包干时间的按实际时间交纳。


  六、各地农机、工商行政、交通部门应积极为农民的拖拉机提供各项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农机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服什么务收什么费。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每台拖拉机的营业运输收入额,各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征收管理费用。


  七、除公安、交通监理、农机监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章对违章作业的拖拉机手适当罚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扣车、滥罚款。不得平调或摊派。不准利用职权对个体户敲诈勒索。凡按规定所罚款项,都要开出正式收据。


  八、本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政府和各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农村拖拉机户口、档案、证照手续的移交也应一并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复[2002]242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汇率调期及货币调期、汇率期权等人民币汇率相关业务的请示》(建总报[200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你行应当遵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三、你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结售汇综合周转头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期限、远期升贴水定价规则等要求办理业务,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报表。

四、你行分支机构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持本批复、你行授权文件及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备案。两年内曾经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处罚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鉴于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暂不同意你行开办人民币汇率调期、人民币货币调期及人民币汇率期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