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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4:08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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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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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秘书长办公议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优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室工作更加适应于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全州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简称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综合科、政保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办公室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定期或根据情况临时召集。
  2、会议任务。①研究州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人事问题和对工作奖惩;②研究党务工作;③召开民主生活会。
  3、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研究事项和与会人员意见。
  4、坚持按管理权限和正常程序办事,民主决策,实事求是。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正、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外出,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副秘书长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建议。会议任务: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州政府领导的工作指示;研究公务员年度考评和办公室其它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州政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重要协调工作。
  3、会议纪律。按时开会,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按预定的议题举行会议,不临时动议,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4、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秘书长或经秘书长委托的主持人签发。
  5、会议组织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在开会前一天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由综合科或有关科室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科室督促落实。
  二、文秘工作制度
  (一)履行文件登记、编号、分发、传阅、借阅、存档、销毁有关程序手续。
  (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机要文件由专人收文登记,由秘书长签署处理。
  (三)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原文退回。
  (四)抄送、抄报和一般简报、资料等不宜直接呈送领导同志传阅的,由综合科、信息科、业务科室根据情况综合处理。
  (五)文件传阅要及时,随传随送,不能延误,当天阅后当天收回,至迟不得超过三天。文件不得置于办公桌面和带回家。
  (六)收发室和文印室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七)外单位查阅州政府档案文件,须持单位证明,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阅览室的书籍、报刊、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九)不承担外单位要求打印或复印文件,特殊情况要经办公室或文书科负责人同意。不准打印私人资料。
  (十)文件打印要讲究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注意节约。
  三、印章管理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管理。
  (二)用印必须登记。注明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
  (三)基层单位和部门上中央、省跑项目、资金需加盖州人民政府印章,要请示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加盖办公室印章要请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
  四、学习制度
  (一)实行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参加学习活动,有事须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领会精神,不得随便进出,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刊。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中或学习后,每位同志要结合本科本职工作交流心得体会,必要时写出书面心得。
  (五)坚持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情况将作为职工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鼓励干部职工自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经批准的,可报销定期赴州外接受面授或考试的往还车船(不包括飞机)费。
  五、请假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和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由政保科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必须请假,一天以上要写请假条,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副科长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两天之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  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超过两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四)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需请病假的,须医院开具证明(急诊除外)方予准假。
  (五)婚、产、计划生育手术、丧、探亲、公休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各科室安排人员休假时,必须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轮流进行。
  (七)职工获准假后,应搞好工作移交,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人员代岗。
  (八)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回单位上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经领导批准。
  六、接待工作制度
  (一)接待原则和要求
  1、接待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接待人员要衣着整洁,热情大方,遵守纪律,文明礼貌。
  2、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具体负责,对口业务科室配合接待。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允许客少主多。陪同人员应控制在1—3人。
  3、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客人,由接待人员(或科室)向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请示同意后,由接待(或陪同)人员到行政科办理接待手续按标准接待。
  4、出差途中就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5、接待馈赠礼品,必须经秘书长同意,由行政科具体办理。
  6、报销及结帐办法。在指定地点接待,由行政科统一结帐,严禁现金结帐;在非指定地点及其他情况下接待客人,一律以现金结帐。接待报销或结帐,票据必须有经办(或陪同)人签字,由行政科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方予报销。
  (二)接待范围。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来地州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国家和省安排的外宾;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指示接待的客人。
  (三)严格把握接待标准。具体标准由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商行政科视情况定。
  七、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努 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经费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使用,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三)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成财务工作。次月初行政科应将上月的各项活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情况、报表报告秘书长、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
  (四)建立健全办公室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及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财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五)加强办公室资产管理,实行固定办公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职工福利资金要单独建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并做到资金公开、帐目公开、使用公开。
  (七)资金支出实行计划或预报审批使用制,支出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八)购买物资或添置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或人)提出书面计划或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科具体经办。5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同意;30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次采购资金达2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各类物品,原则上由两人经办,票据必须签署经办人名,经行政或分管科室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字报销。
  (九)差旅报销应在出差人员返回单位一周内填单报销。州政府领导的差旅报销由工作人员填写,经协助工作的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报销;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本人填写,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字报销;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科室负责人差旅报销由分管秘书长审核,科室人员差旅报销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签字报销。
  (十)因公出差或购物借用公款,凭领导批准签字单到行政科借支。事后必须及时报帐。凡借支超出一个月未报帐冲帐的,财务室用工资抵扣办法逐步冲结借款;借款未结清的不再借支(以财务室欠款凭据为依据)。
  八、物资管理制度
  (一)购买各类物资,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
  (二)各类物资进出要实行登记,保管员每月底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三)大宗物资和贵重物资使用必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四)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柜等办公物资须经秘书长同意方能购买,发票须有使用单位签字方能报销。
  (五)办公物资专项用途、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外借或处置。
  九、值班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室,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明确值班领导。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三)值班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州政府与省政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州内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接收和办理值班电话、传真、信件等;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协助领导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值班工作要坚持有情必报、急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紧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经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本制度所称紧急重大情况有:
  1、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及苗头;
  2、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3、交通、矿山等各类事故;
  4、影响恶劣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盗窃等案件;
  5、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等重大案件;
  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事故;
  7、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六)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七)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1、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分管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批示、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传达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2、在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3、凡向省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州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4、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
  5、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故、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6、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情况,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并认真撰写好值班日志。
  (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能力,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和值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2、值班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十、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一)办公室所有车辆必须随时随地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随叫随到。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必须将车辆整齐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以备随时调用。下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入库,不得随意乱停乱放;有出车任务的,任务完成后,车子也必须及时入库。如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
  (二)小车主要保证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用车,各办(科室)确需工作用车,在可调派的前提下,经秘书长批准,由车管科统一调派。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或借用外单位车辆出车的,车管科不得核发油票和报销任何费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用(动)车人自行负责,并追究个人责任。
  (三)驾驶员要坚决服从工作安排。若因车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出车的,要提前报告车管科负责人。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派。
  (四)车辆要定期保养和检修。保养、检修需修理和更换材料必须提前报告,经车管科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再到车管科登记和领取维修单,凭单到指定厂家修理。领用材料和修理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经车管科主要负责人同意,500—2000元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2000—5000元的由秘书长同意,5000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同意私自修理和领取材料的,财务不予报销。
  (五)车辆行驶在外发生故障需要修理和购买材料,必须有同行领导和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方能报销,未经允许和不按制度办事的不予报销。
  (六)在凯里市城区一律不准购油,凭车管科油票加油(领导急用等特殊情况除外)。车管科要按车型耗油量及公里计算发油。车辆用油量和车辆维修费每月底前向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七)禁止将车辆拿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公车私用。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要保持干净卫生,用后及时清扫,烟灰缸、痰孟要及时清倒,不准积留废渣污物。
  (二)会议室管理人员要保证茶叶、开水供应。
  (三)爱护公物,管好会议室公物财产。经常清点会议室物品,凡出现破损和遗失的要及时报告。
  (四)会议室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租金按行政科报经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凡不属于州政府和办公室召开的会议,一律按标准收取费用。
  十二、工作守则
  (一)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事务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处理重大紧急事件迅速、准确,不漏办、不延误、不推诿扯皮。
  (三)谦虚谨慎、严格要求自己,不借用领导名誉为个人办私事,不做影响州政府形象的事情。
  (四)衣着整洁,举止大方,言行礼貌,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五)接待热情,态度端正。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无关人员翻阅文件资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机密事项。
  (七)同志之间、科室之间要精诚团结、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厉行节约,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铺张浪费。
以上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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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四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

  六、删去第八条。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九、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

  第二款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线路经营权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

  “(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

  “(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

  十三、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的“线路经营证”修改为“营运证”。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十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十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管理和监督,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保障安全畅通。”

  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划先行补建。”

  二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付:

  “(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他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他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他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 收入额〕×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 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量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