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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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2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4号)文件精神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单位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归还。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县市财政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州财政通过财政扣款方式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县市财政催收借款不力;
2、借款单位已归还县市财政,而县市财政未及时归还州财政的;
3、县市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第四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审定,经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净资产(含县市财政已转或未转股份的有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家资本金。
(二)划转债权。 经核实,借款单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将部分或全部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县市财政债权,由县市政府处置:
1、企业已停产、关闭、解散,经评估机构确认已资不抵债,但因达不到破产条件或情况复杂,不能破产清算的;
2、企业虽能维持生产,但规模小、负债高,近三年连续亏损,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
3、扶持农户发展种养殖项目,经核实项目已失败,农户因无偿还能力,确实无法归还州级借款的。
(三)豁免核销。 经法院宣告破产或因天然林禁伐、环保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停建、停产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州级财政部门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无法回收的借款予以豁免核销。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清收办法可采取直接清收和委托清收。
第七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财政局审批;
(二)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工作的领导。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革改制和借款清收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积极归还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奖励措施。
(一)各县市对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对措施有力,并在2005年至2006年内归还州级借款的,州级财政按如下标准对县市财政给予奖励:
1、在2005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30%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2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5%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2、在2006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5%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3%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州财政借款的,可免收所欠的占用费。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县市财政获得的奖励资金,80%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20%用于业务费及有关人员的奖励(10%用于业务费, 10%用于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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