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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6:12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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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是未来经济中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发展环保产业一方面为污染防治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启动国内市场,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在前一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分析了目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近期工作重点。
一、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
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
我国的环保产业是伴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进入9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标准的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得以较快发展。据有关单位调查统计,1997年全国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9000多个,职工总数170万?
耍潭ㄗ什?20亿元,年产值522亿元,其中环保设备(产品)产值为235亿元,占45%;资源综合利用(未含废旧物资回收总值,约350多亿元左右)为204亿元,占39%;环境服务为62.8亿元,占12%。环保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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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保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体系不完善,对环保产业的指导和引导不够。二是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水平低,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严重,一些急需的污染治理设备还没有自己的制造技术,特别是在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重点领域,国外设备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三是环保产业市场混乱,存在多头管理、地方封锁、行业垄断的现象,环保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特别是层层搞环保产品认定,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造成市场割据,不仅保护落后,严重阻碍环保产业技术进步,而且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四是企业规模小而分散。目前大型环保企业只占全国环保企业总数的2.8%(其中约65%为兼营),近90%都是
小型企业,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五是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缺乏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六是环保产业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二、发展环保产业的基本思路和近期工作重点
发展环保产业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强化政策导向,推进技术进步,培育规范市场,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产业
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环保企业发展机制;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以保障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对环保产业的需求,为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促进其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期发展环保产业的重点工作是:
1、组织制定全国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今年的重点是组织制定全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开展,避免一哄而起,防止重复建设;制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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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加大环保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提高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水平;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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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发展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经贸委要认真抓好质量管理的指示精神,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建立环保产品标准体系,加强对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今年的重点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于规范环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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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环保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现阶段发展环保产业并不是要新建一大批环保企业,而是要依靠现有机械制造企业,使闲置能力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当前环保企业小而分散,没有龙头企业的现状,按照优化结构和“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扶持优势企业;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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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产业示范试点工作。为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我委将上海、山东、沈阳、无锡作为全国环保产业示范试点省市。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环保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环保产业发展机制。今年的重点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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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筹备和组织召开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经验教训,对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
三、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及示范试点省市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经贸委(经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产业协调机构和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要理顺关系,各地经贸委要切实担负起宏观调控部门牵头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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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定位,履行职能。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推动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和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国产化;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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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本地区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着手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各地区要紧紧围绕国家经贸委确定的近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自的工作重点,并做好参加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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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目前环保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经贸委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培育、完善和规范本地区内环保产业市场,打破市场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立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运行机制;加强对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5、研究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投融资政策、排污费支持政策等,增加环保产业方面的投入。
6、示范试点省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包括:发展环保产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附上优先实施的环保产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规划。请将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于1999年8月底前报我委,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试点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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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发〔2007〕10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大病补助: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
(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城镇居民;
(四)其他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合计超过10000元的。
第三条 大病补助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市财政50万元,新浦区财政20万元,海州区财政10万元,连云区财政10万元,市开发区财政10万元)。
(二)社会募集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款的补助对象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大病补助对象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七条 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参保登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大病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认真核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人员的资料集中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情况予以反馈。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补助金额,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八条 大病补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补助基金的审核支付,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补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若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负责追回,并停止参保人当年享受大病补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5.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一期),年利率5.5%,9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6.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二期),年利率5.2%,12月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7.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5.01%,12月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8.1998年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68%,11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9.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10.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
11.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85%,11月20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
记账式国债的付息,实行场内付息,由交易场所办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附息国债的付息,通过中央公司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以上各类附息国债的付息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9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六、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手续费的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