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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3:30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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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   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新工时制度的施行,广大人民群众闲暇时间的增加,将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人们休闲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切实为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的愿望和要求,达到增强国民体质的根本目的,现就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公共体育场馆尽快全部向群众开放。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以掀起群众性体育健身热潮。   

  二、各给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此项工作,逐步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体育社会化的新路子,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同时开展一些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现有体育场馆的使用率,改善现有设备,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人群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管理办法,使之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求。

  四、公共体育场馆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均应提供优惠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体育场馆的体育运动功能,影响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体育场馆的行为,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开放公共体育场馆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所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的专用体育场馆在保证专业运动员训练的前提下,亦应创造条件向群众开放。其他行业、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具体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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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调查,目前各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方面执行不尽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明确。同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免费提供某些法律服务等原因,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普遍比较困难。为了统一税收政策
,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咨询”、“其他服务”征税项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等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征
税项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营业税。



1992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195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来信所说的案件,是否上海市内法院处理的案件,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我们都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来信答复。兹将原函抄给你院,希就近了解清楚,代为答复。上列三点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