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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4:06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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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府办[200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条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在公路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10米、县道5米、专用公路10米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首先应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广告一律不能擅自发布。
第三条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对计划招标、拍卖的广告使用权,在招标、拍卖前会同监察、城管、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方案必须包括该宗广告位的使用年限、规格条件、场地位置,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等内容。
第四条 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 我县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20日前,在县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标得的广告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我县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拍卖日的20日前在《海南日报》和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公开拍卖广告位位置、面积、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拍卖规则;
3、公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至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止;
5、拍卖人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与竞得人当即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广告使用权出让金。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
第八条 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新开发设置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未经招标拍卖程序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
第十条 未经规划、城管和工商管理部门许可,严禁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许可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对条幅类型广告,有偿使用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使用户外广告的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未经招标拍卖程序擅自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由相关部门进行限期拆除;符合设置要求未拆除的,要补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处于同区域同类型广告招标拍卖价的3—5陪的罚款。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但未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而设置的广告招牌,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由建设、城管或交通等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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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739号

为提高农药登记试验水平,建立和实施我国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实施,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质、残留、毒性和环境等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是指按照农药GLP准则要求,对农药 GLP实验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符合性考查、评价和认可。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药GLP考核技术规范和准则,负责农药GLP实验室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GLP互认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第四条 农业部认可的农药GLP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完成的有关试验数据资料,可用于申请农药登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农药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从事农药试验6个月以上,并完成2个以上GLP试验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考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

  (一)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和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设施分布平面图、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划分,管理区域平面图等);

  (五)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包括组织机构及框图、各部门或岗位职责);

  (六)人员构成情况(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试验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相关工作经历等);

  (七)主要负责人简历;

  (八)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

  (九)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十)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十一)开展有关农药试验和GLP试验情况,包括GLP试验总结和试验报告样本2~3份;

  (十二)申请考核的GLP试验项目;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在3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查。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考核专家库由农业部聘请相关领域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考核组现场考核前应制定考核方案,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提前7天将考核人员名单、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安排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按考核组要求协助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开始前,应向被考核的单位说明考核依据、范围、方式、日程安排和纪律等。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按照GLP实验室准则、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指南和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全面、公正、客观地对实验室进行评价,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不符合事项,必要时应现场取证。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应由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在完成现场考核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现场考核报告和综合评审意见。考核组对现场考核报告和综合评审意见应保密,不得作为他用。

  第四章 审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收到考核组现场考核报告和综合评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考核报告和综合评审意见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

  第十六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批建议,报部领导审批。符合农药GLP准则要求的,由农业部公告,并颁发证书;不符合农药GLP准则要求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农药GLP实验室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该证书的实验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GLP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至少应间隔12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考核专家的有关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公正、廉洁地从事GLP实验室考核活动,不得从事与GLP实验室考核相关的有偿咨询服务,对考核中获知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应按要求参加有关活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GLP实验室进展,不断提高GLP实验室考核水平。

  第二十二条 取得《农药GLP实验室证书》的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GLP试验、人员培训、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质量保证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取得《农药GLP实验室证书》的实验室,组织机构、实验环境条件、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部将对有关的农药GLP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农药GLP实验室资格,撤销其《农药GLP实验室证书》。

  (一)未按照GLP准则进行试验,或编造、修改数据,提供虚假试验检测结果的;

  (二)以非GLP试验冒充GLP试验的;

  (三)泄露试验检测委托者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指南

   2.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

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加强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4)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一、聚氯乙烯行业汞使用及污染防治现状

  (一)聚氯乙烯行业基本情况。聚氯乙烯是五大通用塑料之一,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化学建材等重要领域。截至2009年底,我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104家,总产能为1781万吨,其中电石法94家,产能为1362万吨,占总产能的76.5%。2009年我国聚氯乙烯总产量为915万吨,其中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580万吨,占总产量的63.4%。

  (二)电石法聚氯乙烯汞使用情况。电石法聚氯乙烯使用的触媒,以活性炭为载体,浸渍吸附10~12%左右的氯化汞制备而成。触媒由于汞升华及触媒中毒等原因活性下降到一定程度后需进行更换,失活的汞触媒成为废汞触媒。目前,我国每吨聚氯乙烯消耗氯化汞触媒平均约1.2千克(以氯化汞的平均含量11%计),以2009年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580万吨计算,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使用汞触媒约7000吨,氯化汞的使用量约770吨,汞的使用量约570吨。

   (三)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的汞流向及排放情况。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的汞去向主要是废汞触媒、含汞废活性炭、含汞废盐酸、废碱液等,分别占氯化汞使用总量的36%、8%、51%、5%。目前,废汞触媒和废汞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厂家回收处理,氯化汞回收率约75%;而含汞废盐酸、废碱液等仅有20%进行了盐酸深度脱吸和汞的无害化处理,大部分还未得到妥善处置。

  (四)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面临的形势。目前,汞污染作为一个新的全球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自2001年起,汞污染问题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每年理事会的重要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限制汞流通和实施汞削减的国际公约。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使用量占全国汞使用总量的60%左右,这决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将成为未来我国汞公约履约的最重要领域。随着电石法聚氯乙烯产能的扩大,汞需求量将会继续增大,如不采取汞削减和控排措施,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不仅面临汞资源匮乏的威胁,也面临环境约束对行业发展影响的压力。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提升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汞触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触媒生产、使用和回收过程中汞的流失。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低汞触媒普及率达到50%,平均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25%,全行业全部实现合理回收废汞触媒;氯乙烯合成气相汞高效回收技术实现工业化;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到2015年,全行业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50%,废低汞触媒回收率达到100%;高效汞回收技术普及率达到50%;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采用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包括废盐酸、废碱液等)的普及率达100%。建立大型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工业化生产装置;建立分子筛固汞触媒生产及回收示范装置;加快无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低汞触媒应用推广力度。一是加快制定低汞触媒产品标准,2010年发布实施;二是鼓励支持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加快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步伐,扩大低汞触媒应用,同时支持低汞触媒生产企业扩大规模,满足替代应用需求。

  (二)加大新型触媒研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加大投入,加快新型分子筛固汞触媒及配套大型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的研发攻关,具备条件时,积极推广应用。瞄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触媒无汞化,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新型无汞触媒,为根本解决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治理,减少汞的流失和排放。针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汞流向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技术,减少汞流失,加大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要采用盐酸深度脱吸技术和酸碱中和及硫氢化钠汞处理技术,对产生的废酸、废碱液进行脱汞处理,未经脱汞处理的废酸、废碱液不得出售,对产生的硫化汞要安全填埋。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采用氯乙烯合成气相汞高效回收技术开展试点,技术成熟后在全行业推广。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开展低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回收示范,探索低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一体化新机制。

  (四)开展生产过程中汞流向研究。选取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开展试点,组织力量,对汞的去向进行查定,进一步研究汞触媒使用过程各环节汞的流失情况,为加强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及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把汞污染减排作为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提出到2015年高汞触媒淘汰及相应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时间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

  (二)完善产业政策。为规范低汞触媒的生产和废汞触媒的回收,抓紧研究制订低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回收企业的准入条件。按照加快淘汰高汞触媒、适度发展低汞触媒的思路,对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触媒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分类研究,完善相应的淘汰和支持政策。

  (三)加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研投入,积极研发新型分子筛固汞触媒和无汞触媒等汞污染防治新技术。国家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中小企业改造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支撑作用。行业协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宣传和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新型触媒尤其是无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实现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的无汞化。

  附件: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

  
附件: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



  一、推广技术类

  1.低汞触媒

  低汞触媒是采用特殊要求的活性炭经多次吸附氯化汞及多元络合助剂将氯化汞固定在活性炭有效孔隙中的一种新型催化剂,其氯化汞含量在6%左右,由于低汞触媒提高了汞的利用效率,因此大大提高了催化剂的活性、降低了汞升华的速度,使用寿命不低于传统的高汞触媒,汞的消耗量和排放量均大幅度下降,国内近20家企业使用,2008年低汞触媒的使用总量占行业内汞触媒使用总量的12%。

  2.盐酸脱吸技术

  氯乙烯混合气中混有约5~10%的氯化氢气体,经过水洗后产生一定量的含汞盐酸,含汞盐酸可以通过盐酸脱吸技术,将氯化氢重新回用,脱吸后的低浓度盐酸进吸收塔重新吸收氯乙烯气体中的氯化氢。提高了氯化氢的利用率,降低了水耗。目前行业内有20%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产能应用此技术。

  3.硫氢化钠处理氯化汞技术

  利用硫化汞的离子积小的优点处理电石乙炔法氯乙烯合成中废酸、废水中的Hg2+是最有效的手段。随着氯化汞在系统中的积累,在盐酸脱吸后会有少量的高浓度含汞废盐酸排出,与后步碱洗过程产生的废碱液中和后用硫氢化钠处理,产生的硫化汞进行安全填埋。同时也可以采用硫氢化钠直接处理碱洗过程产生的废碱液,使废碱液达到排放标准。

  二、应用示范类

  1.控氧干馏法回收废触媒HgCl2及活性炭的新工艺

  该工艺利用HgCl2高温升华,且活性炭焦化温度比HgCl2升华温度高的原理,采用惰性气体保护避免活性炭的氧化,在负压密闭环境下实现了HgCl2和活性炭的同时回收。与现有回收工艺相比,新工艺回收了氯化汞和活性炭不仅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还有效避免了回收过程中汞的流失,使氯化汞的回收率由75%左右提高到99.8%。该技术已通过技术鉴定,可应用示范。

  2.高效汞回收技术

  高效汞回收技术是指可以将升华到氯乙烯中的氯化汞高效回收的设备与技术(包括冷却器、特殊结构的汞吸附器以及新型汞吸附剂)。在氯乙烯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反应温度较高使氯化汞升华而随氯乙烯气体流失到下道工序,通过采用高效吸附技术可回收这部分氯化汞,从而进一步减少了氯化汞的流失,也大大降低了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该技术已研发成功,具备试点应用条件。

  三、研发技术类

  1.分子筛固汞触媒

  分子筛固汞触媒是以分子筛代替活性炭为载体,利用分子筛的多孔结构及离子交换性能,使氯化汞取代分子筛中的钠离子,从而进入分子筛的骨架内。此项技术已通过小试。分子筛固汞触媒使用过程中氯化汞不随温度的升高而升华,其活性高、寿命长。但现有的反应器传热条件都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在积极研发分子筛固汞触媒的同时,还要加快开发与分子筛固汞触媒相配套的新型固定床和大型流化床,使分子筛固汞触媒技术能尽快应用。

  2.无汞触媒

  目前乙炔氢氯化反应是以活性炭负载的氯化汞做催化剂,在固定床反应器中进行的。开发气、固相催化反应以及气、液相催化反应,使用非汞络合物催化剂、非汞系列催化剂催化乙炔的氢氯化反应,并替代传统活性炭负载的氯化汞催化剂是一种有效解决汞污染的途径,从而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汞的消耗和污染,但是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成熟的无汞触媒技术,要想彻底断绝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使用汞的状况,需加大无汞触媒研的发力度。

  3.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技术

  流化床反应器是乙炔和氯化氢进行反应生成氯乙烯的大型反应装置,具有传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生产能力大等优势,可以在催化剂合成氯乙烯时对不同床层中的温度进行有效控制,氯乙烯的转化率得到提高,减少因汞催化剂升华、破碎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有效避免氯化汞的挥发损失,从根本上降低汞的消耗。这项技术的开发应用,将明显提高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同时,由于流化床不存在触媒的人工翻倒问题,与固定床反应器相比,减少了触媒翻倒过程中的汞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