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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9:43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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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七四年八月二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

二、 当对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适用本协定时,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挪威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部分的利润。

三、 挪威居民在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挪威征税。

四、 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给予该缔约国的重返回国国民的任何特别税收优惠,也必须给予非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五、 虽有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居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该常设机构征税。
  本协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挪威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签字)             斯文·斯特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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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农村中使用锅炉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安全使用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据了解,农村中使用的锅炉有的是由城市报废后流入的,有的是用户自行加工或由非锅炉定点企业生产的,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加上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造成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不断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今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梅县地区一个体经营的腐竹厂使用的锅炉发生爆炸,死亡三人,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七月二十七日,山东博兴县一个乡镇企业从一无证街道生产厂购进的锅炉,在
试烧中发生爆炸,死亡五人,伤十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多万元。为了减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锅炉事故,促进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顺利发展,请各地争取年底前,最迟明年一季度末,按照附表所列的各项内容对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数量,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在
用锅炉采取紧急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由省、地、县三级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这次锅炉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参加普查的人员要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锅炉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建议先由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举办县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和县级乡镇企业局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干部培训班,然后再由县级领导小组举办各乡工业公司专职或兼职
的安全生产干部以及企业抽调准备参加锅炉普查的人员培训班。
三、为加快普查进度,县级培训班结束后,即以一乡或几乡联合组成普查组进行普查。普查结束后,由普查组集中将《锅炉普查登记表》交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送地市级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对普查结果作总结后报送省级领导小组,最后由省级领导小组将普查情
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对普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锅炉(如:结构严重不合理,缺乏安全附件等),应立即停下来,并由地(县)级锅炉检验所尽快组织力量做进一步检验,对其中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新的锅炉,请省级
劳动部门商请制造部门安排生产。
五、普查所需费用,先由县级劳动局垫付,工作结束后根据普查工作实际费用支出,向被查单位收取。
六、请地方劳动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这次安全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应有严格纪律,严禁在普查中搞吃请受礼和其他不正之风。
望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实施计划,并请省级劳动部门将工作安排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



1987年9月11日

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完善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和岗位准入制度,是实施人才强业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出版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的重要举措。
自2009年5月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以来,首批登记注册工作已基本结束。截至目前,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终审的登记注册总人数为42145名。其中,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9485名,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终审登记的人员2660名。参与登记注册工作的出版单位共6136家。该项工作得到出版单位及出版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在业内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推动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人事〔2009〕455号)要求,继续抓紧组织做好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注册工作。要督促尚未开展登记注册工作或登记注册工作开展不力的出版单位抓紧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2.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名称及业务范围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查。对编辑出版专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出版单位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新闻出版总署不予受理。
3.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区、各出版单位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登记注册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出版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年度核验、核减书号总量等处理措施。
4.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37号令)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从2010年开始,将登记注册工作与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相衔接,即申请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首先履行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方具备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资格。对未履行注册手续的人员,将不受理其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新闻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注册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断推进和完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制度,为新闻出版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