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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0:56:49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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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400号



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国务院第417号令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收费站点过多、过密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总结了近20年来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拓宽公路建设融资渠道、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了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行为,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改善公路服务状况;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有利于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规范我国收费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政行为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条例》是当前交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把学习《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认真组织落实。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要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保证在今年11月1日条例实施前,使从事收费公路管理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知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行为。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

  收费公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出行息息相关。《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宣讲、解读、制作录像带和挂图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既要包括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又要包括条例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权益的内容要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公路使用者知法、懂法、守法,熟知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抓紧做好现有收费公路管理规章的清理整顿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前,部及各地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收费公路管理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促进了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条例》根据收费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确立和重新规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抓紧清理,尽快修改或废止;对由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抓紧清理,提出立、改、废的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的规章,逐步建立协调、完善的收费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五、依法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工作

《条例》对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收费公路的行业监管职能。

一是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基本原则,严把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点设置关,对新设收费站点要从严控制,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准设站收费;对《条例》施行前设置的收费站点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加强对已有的合法收费公路的监管,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要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做好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收费公路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确保收费公路完好畅通。

三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联网收费制度、统贷统还制度、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等制度措施,切实减少收费站点、降低运输成本。

四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界定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实行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

五是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公路“三乱”,促进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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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计委)、环保局(厅)、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环保局: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划内的项目,国家将区别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深优化研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审批要以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发布的10项技术规范、标准(目录详见附件3)以及相应的管理法规、规定和文件(目录详见附件4)等为依据。同时,要将《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作为审查项目的参考文献。要科学论证项目建设规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任务,确保采用成熟的工艺技术。

  二、各地要落实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择优选择项目法人业主单位。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通过招投标确定。对安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三、严格规划内项目的审批程序。对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部门(发展改革委部门,下同)会同省级环保局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对地级设区城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可适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省发改委计划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局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对《规划》印发前已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未按上述要求审查的,需在原有审批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报告,与原有批复文件一并作为向国家申报项目和申请投资补助的依据。对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地方配套条件落实文件。

  由地方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各地要将资金申请报告、地方配套条件落实文件、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口设备清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对项目进行技术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中央政府投资计划。

  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必须立足于国内现有条件,优先选用国产适用设备。对需要引进的设备,也应逐步实现国产化。

  五、规划项目的验收。为保证安全,规划内项目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规划内项目验收的内容除遵从守一般工程验收的规定外,验收中还应重点检查相应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危险废物收费和产业化机制的建立情况等。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验收;设区地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省级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六、切实落实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费和及产业化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的产业化进程。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处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同时,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应收尽收,保证废物处置设施发挥效益。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2、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文件目录
4、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管理法规和文件目录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2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3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文件目录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文件);
2、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文件);
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文件);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5、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
6、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
7、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保总局、卫生部环发[2003]188号文件);
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注: 文中所列标准、技术要求可查阅www.sepa.gov.cn和www.es.org.cn.
巴塞尔公约可查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安全处置-巴塞尔公约全书》(北京化工出版社2002年,ISBN7-5025-3756-2/X?165),或查阅下列网址www.basel.int/text/documents.html和www.basel.int/meetings/sbc/workdoc/techdocs.html

 附件4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管理法规和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0号文件)
5、《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文件)
6、《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17号文件)
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

注:以上法律、法规可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网站www.sepa.gov.cn和www.moh.gov.cn.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提前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尚未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加快编制。如果规划确需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规划批准后,仍必须按规划管地用地。
  对已经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要从严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凡可竞价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经验。
  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已经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单元楼。对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四、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认真履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做到依法批地、合法用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土地登记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为小城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