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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9:42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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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劳〔1994〕1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劳办发〔1993〕6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适用于该文件。
二、劳办发〔1993〕68号文件中提及的“惩罚性措施”,是指针对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包括令其限期调离、停止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停止工作等做法。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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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自治区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明的名称;


(2)发明的详细内容;


(3)发明者;


(4)列为发明的理由;


(5)完成发明的时间;


(6)申报日期;


(7)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第五条 发明的报批程序如下:


(1)发明者申报发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同时抄报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2)各省、市、自治区厅、局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


(3)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均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


(4)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


(5)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6)国防专用发明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另行规定;国防专用的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六条 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特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万元

二 发明证书及奖章 一万元

三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五千元

四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千元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八条 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九条 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第十条 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国防专用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对外贸易或其他原因,向国外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发明内容时,须经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二条 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都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认真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对群众的发明,应当给予鼓励,采取严肃认真和产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贯彻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互不协作等不良倾向。对打击、压制发明和在发明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加以纠正,情节恶劣者,应给以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国务院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9年以来,国家先后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商品退税率,综合退税率已接近15%;并追加了150亿元退税指标,使退税资金有了充足保证。随着国际市场逐步好转,在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作用下,我国出口正逐步走出低谷,回升之势明显。19
98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下降了7.7%,1999年第三季度出口已实现了14.4%的增长,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出口扭转了持续下滑局面,增长了2.1%。
在出口回升的同时,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也重新开始有所抬头。为保证出口退税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外经贸经营秩序,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重点抓好防范和打击骗退税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传达、宣传和落实国家防范和打击骗退税的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口企业通报骗退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介绍防范骗退税的措施,帮助出口企业增强防范骗退税的意识和能力。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出口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找准出口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切实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内部防范骗退税的管理机制。
三、出口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思想,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特别要注意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管好出口单证。
四、负责退税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负责,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商品、敏感地区货源的出口退税,要重点审查,严格把关。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出口企业,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处罚。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自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要在职权范围内在进出口商品配额分配、招标、广交会摊位分配及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从严掌握。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
骗退税案件,对提供骗退税动向和破案线索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出口企业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要及时向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及企业的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员。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