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5:26:02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等


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11个试点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的要求,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参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在实施中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及时修改、不断完善《办法》。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下半年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依据《办法》,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辽源市、河北省唐山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常德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庆市璧山县等11个市(县)启动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以上11个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城市的综合评价工作,在今年12月底之前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报告请于2005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二日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对一些市、县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详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制度保障情况、实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详见附件2)。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
  (二)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详见附件3)。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汇总(详见附件4)。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全国年度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各地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政府对我市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12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4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征收城市基础│《甘肃省城市基础│  │ 1 │ 1986年1月8日 │兰建规发字[1986]│设施系统配套费、增│设施配套费收费管│  │  │       │  第036号   │容费实施细则   │理暂行办法》已作│  │  │       │        │         │出新规定    │  ├──┼───────┼────────┼─────────┼────────┤  │  │       │ 兰房管字[88]第 │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已被建设部《城市│  │ 2 │1988年10月4日 │   188号   │产籍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  │       │        │         │办法》所替代  │  ├──┼───────┼────────┼─────────┼────────┤  │  │       │        │         │已被《兰州市房屋│  │ 3 │1992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2]41号│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和市政公用工│  │  │       │        │监督实施办法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  │  │       │        │         │法》所替代   │  ├──┼───────┼────────┼─────────┼────────┤  │ 4 │1993年11月20日│ 令[1993]第1号 │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与相关上位法规定│  │  │       │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不一致,有冲突 │  ├──┼───────┼────────┼─────────┼────────┤  │  │       │        │兰州市农村劳动力跨│劳社函[2005]18号│  │ 5 │1996年4月15日 │兰政发[1996]20号│省跨地区流动就业管│已将该办法的立法│  │  │       │        │理办法      │依据废止    │  ├──┼───────┼────────┼─────────┼────────┤  │  │       │        │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省政府已出台新的│  │ 6 │1996年5月17日 │兰政发[1996]46号│接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  │  │       │        │         │安置办法    │  ├──┼───────┼────────┼─────────┼────────┤  │  │       │        │         │国家工商总局《商│  │  │       │        │兰州市地区开办市场│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 7 │1996年12月14日│ 令[1996]第8号 │登记管理办法   │理暂行办法》已于│  │  │       │        │         │2004年6月30日废 │  │  │       │        │         │止       │  ├──┼───────┼────────┼─────────┼────────┤  │  │       │        │         │公安部《机关、团│  │ 8 │ 1997年7月7日 │兰政发[1997]52号│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体、企业、事业单│  │  │       │        │制暂行规定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  │       │        │         │定》已出台   │  ├──┼───────┼────────┼─────────┼────────┤  │ 9 │1999年2月22日 │兰政发[1999]19号│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内容被上位法│  │  │       │        │统计实施办法   │替代      │  ├──┼───────┼────────┼─────────┼────────┤  │  │       │        │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相关条款实施难度│  │ 10 │2000年5月24日 │兰政发[2000]59号│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大,部分内容已过│  │  │       │        │人奖励实施细则(试│时       │  │  │       │        │行)       │        │  ├──┼───────┼────────┼─────────┼────────┤  │  │       │        │兰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被市委、市政府下│  │ 11 │2000年5月25日 │兰政发[2000]60号│规定(试行)   │发兰州市引进人才│  │  │       │        │         │办法替代    │  ├──┼───────┼────────┼─────────┼────────┤  │ 12 │ 2001年1月9日 │ 令[2001]第1号 │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  │  │       │        │         │例已经实施   │  └──┴───────┴────────┴─────────┴────────┘


  附件二: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        │  │ 1 │ 1997年9月1日 │兰政发[1997]76号│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办法       │        │  ├──┼───────┼────────┼─────────┼────────┤  │  │       │        │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        │  │ 2 │1999年1月10日 │ 令[1999]第1号 │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  ├──┼───────┼────────┼─────────┼────────┤  │  │       │        │兰州市培养造就跨世│“222人才工程” │  │ 3 │1999年12月24日│兰政发[1999]130 │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于2000年12月31日│  │  │       │号       │222工程”入选人员 │终止      │  │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        │  │ 4 │2000年5月16日 │兰政发[2000]52号│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 适用期限已过 │  │  │       │        │试行办法     │        │  └──┴───────┴────────┴─────────┴────────┘


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74号

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5]4号)精神,设立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初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承担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参与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工作。

  承担市安委办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管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依法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发证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发证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安全监管二科。

  综合监督管理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邮政、电信、军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执法监察科(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协调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15名(不含执法监察支队编制),其中行政编制9名,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编制2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四、其他事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来源:从市经贸局连人带编抽调6人(行政编制);从市规划建设局连人带编抽调3人(其中行政编制2名,事业编制1名);从市粮食局连人带编抽调2人(事业编制);另行核定编制4名(其中行政编制1名,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