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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4:42:10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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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府办〔2005〕62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条对照《通知》规定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
  三、对于在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被扣分的项目,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督办,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整改完毕,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分两类打分: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建立5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2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其他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8分),分两类分别打分:未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校园面积至少要达到80亩以上,新增的校舍建筑物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已经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2分);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一所创业培训基地(1分);完成省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3.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省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施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2003、2004年度省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作详细报告(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否则按省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区、街道、乡镇)进行实施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的地级以上市。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评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1

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市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一、

























( 12 分)
市、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3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制定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制订方案的正式文件


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和有关部门
2 分


未下达到街道乡镇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市对各县区、县区对街道乡镇),只下达目标任务,无考核办法的全扣分


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就业岗位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
1 分


超过控制数的全扣分


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二、























( 14 分)
市、县在 2 个月内出台贯彻上级下发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不按时出台的全扣分
对照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文件目录,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出台的相应实施办法的正式文件及发文日期


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1 .考评方式:

( 1 )电话访问:随机电话访问 10 — 15 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税收、收费减免情况。对每个访问作详细记录

( 2 )召开座谈会:①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10-15 人参加的座谈会。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物价、银行等部门参加。 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②企业座谈会: 8 — 10 个企业参加,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收减免、社保和岗位补贴。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2 .扣分方法:

对声称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策的个人和企业,与有关部门当场逐一核实,当场无法核实的,由有关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定情况,部门与个人和企业意见有异议的,由个人和企业负责举证,部门提供意见,经核实确属符合条件但未能享受政策的,视为未兑现。每核实 1 人或 1 个企业未兑现的,该项不得分

特别说明:凡享受税收、收费、 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总 人数低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总数(含上年结转和当年新增) 50% 的,全市不得分,扣除 2 分


兑现收费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社保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兑现岗位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落实即全扣分
核查市和被抽查县的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三、推















( 13 分)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出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
3 分


未出台的不得分
核查正式文件、文号


所有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2 分


任何一个县(区)未 100% 建立的扣 2 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有关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3 分


任何一个机构未落实编制、经费的扣分
核查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有关明确编制和经费的正式文件,人事部门下发的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在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账
2 分


任何一个乡镇未建立全扣分
抽查 5 — 8 个乡镇工作台账


珠三角各市建立 5 个以上、年安置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接收基地
3 分


珠三角地区各市接收安置基地年总安置能力达不到 2500 人的不得分
实地核实基地建设情况


其他各市、县(区)建立 1 个年总培训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3 分


任何市、县(区)不建立的全扣分
实地核实市和 2 — 3 个县(区)基地建设情况


四、





















( 23 分)
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金保工程”立项
2 分


未完成立项的不得分
核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文


各市设立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
2 分


未开设门户网站的扣 1 分,未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四、





















( 23 分)
实现省、市、县(区)和 50% 以上街道(乡镇)联网
4 分


省、市、县三级不联通的扣 2 分;县(区)与街 道(乡镇)联网达不到 50% 的扣 2 分;未制定网络整合方案、机房建设未达 C 类标准的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市和县(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管理软件
2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使用的即扣 2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
4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明确该机构为公益性的扣 2 分;任何一个未落实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扣 2 分
1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

2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正式文件

3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人事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将大学生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大学生就业登记台账
1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的不得分
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劳动力市场,查看就业服务基础台账


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 40% 以上
2 分


成功率低于 40% 的不得分
考评组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的介绍名册,核实职业介绍成功率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经费年度支出为零的,扣 2 分


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建立“八统一”工作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管理软件
6 分


市和县未制订完成建设规范的扣 4 分;不使用统一软件的扣 2 分
检查市和县制订工作规范建设的正式文件

实地核查 5 — 8 个基层工作机构,查看工作规范建设和使用软件情况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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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机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机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几年来,中国烟机工业狠抓基础和整顿规范工作,已取得了技术开发、市场服务、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企业管理的明显成效。但目前,在烟草机械的整机、大修理、零配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市场交易中,仍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遵章的现象,甚至发生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一是在烟机整机产品生产经营中,有些烟草加工企业在烟机设备采购招标中,擅自允许一些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参加投标,甚至与其签订烟机购销合同;有的烟草加工企业和烟机生产企业,擅自私下签订烟机购销合同;也有的企业在签订烟机整机、特别是属于生产线性质的整线购销合同时,人为地将烟机整机机、电分离,甚至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电控部分的购销合同;还有一些卷烟工业企业和打叶复烤企业,无视依法执行烟机整机产品购销合同的严肃性,长期拖欠烟机设备货款等。二是在烟机大修理的生产经营中,一些烟草加工企业不报或漏报烟机设备大修合同,有的烟草加工企业的烟机大修理合同额和实际发生的烟机大修理金额严重不符等。三是在烟机零配件经营管理中,少数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恶性低价竞销,有的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贿赂用户,以至非法拼装、倒卖烟机设备,使烟机流入非法地下黑烟厂,给烟机零配件市场管理带来混乱。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烟机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特提出以下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整顿规范烟机整机生产经营秩序
  1.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加工企业必须遵守关于烟机整机经营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将以公布不守诚信企业(即“黑名单”)等形式在行业内予以曝光,并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2.严格执行《合同法》,认真落实国家税务部门规范纳税要求,以质量保证金方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经先行试点后,对烟机产品合同的款项支付、结算、纳税的操作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各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3.对打叶复烤线、制丝线等属整线设备的工艺选型,坚持由中烟机械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开好技术协调会。加强对生产线类烟机产品在工艺布局、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工作。一要保证规范运作,使交易有序;二要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技术水平提高;三要实现各烟机生产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为用户做好优质服务的烟机行业整体技术优势。
  二、进一步整顿规范烟机大修理生产经营秩序
  1.坚持规范执行烟机大修理合同报告、监章制度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在各省级公司报告大修理需求市场的基础上,拟于2003年召开进一步规范烟机大修理工作研讨会,提出并落实具体措施。
  3.对违章、违规、申报不实情节严重的烟草加工企业和烟机生产企业,将以公布“不守诚信企业名单”等形式在行业内予以曝光以至依规遵法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秩序
  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内建立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交易会员制,从体制上、机制上规范烟机零配件的交易行为。中烟机零配件交易会员制的原则是:自愿参加,遵守章程,公平竞争,规范交易。
  1.烟机零配件会员制是属于烟草行业的专业性会员交易,目的完全是为烟草行业服务。因此,烟草系统内的所有烟草加工企业,包括卷烟厂、复烤厂、材料厂等,合法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整机制造企业,各省级烟草公司烟机零配件经营企业,都是全国会员和地区会员。
  2.除以上企业以外的烟机零配件专业生产企业,在已成为各地区分会会员的基础上,主要按照依法依规经营、年销售额和产品市场覆盖率三条标准,经会员制地区分会推荐并经全国交易理事会核准,成为全国会员。
  3.烟机零配件的交易,在省内、地区内的,要在分会会员之间进行;跨省、跨地区的,要在全国会员之间进行。
  4.会员单位随市场需求滚动变化、有进有出。同时要体现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总数日趋减少,单个企业做专做强做大的政策导向。
  5.在会员制内,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比质、比价交易的原则,提倡采取实事求是、灵活多样、贴近用户、以为用户做好优质服务为目的的多种交易方法。今后,烟机零配件交易将向计算机网上交易方向发展,全国性的实物现场交易活动不再进行。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国家局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对向非法拼装烟机提供烟机零配件的、产品质量低劣的、恶意低价竞争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违反章程经营行为的,中烟机零配件交易会理事会将向社会、行业发布“不守诚信企业”通报,不允许进入烟草行业的交易市场,并依法分别作出处理。
  请各省级局整顿办督促省局烟机设备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业企业,坚决认真纠正和查处烟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使烟机整机、大修理、零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市场交易能够健全统一、开放竞争、运行有序,更好地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装备服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初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刘成江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不足这一现象,我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并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下面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思路。
  (一) 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宪法和民法却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未予保护。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甚感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规定具体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人采取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建议将目前的间接保护方式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应当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隐私权的抗辩问题。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其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的隐私,根据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对方可因以免责或减轻责任。隐私权抗辩应具备以下条件:(1)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2)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已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3)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这是自力求助扩张解释的本质要求);(4)侵犯隐私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
  根据以上条件,如果“捉奸”的偷拍人欲免责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就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  (1)隐私权人确实先有婚外情行为;(2)偷拍人偷拍行为仅以获取配偶婚外情证据为目的,而且拍摄到的配偶与第“第三者”的不轨行为不得传播、公开;(3)偷拍人通过其他途径确实无法获得充分证据证明配偶的婚外情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上海南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人格权案件中,妻子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携亲戚至丈夫租赁的房屋,拍摄到丈夫与“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妻子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至此为止)。但妻子仍不罢休,与亲戚一起将“第三者”内裤剥去,再行拍照,这后面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妻子搜集丈夫不忠的证据行为未尝不可,但其后的侮辱行为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权,其妻子及其亲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确立一个责任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正当行使权利。
  (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情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守、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公众选举官员并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各方面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亦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公众人物,他们已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为优越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这里涉及的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科学家、文学家、国家官员等。公众人物隐私权包括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阳光隐私权是对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有限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能够得到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等。
  但是公众人物以下方面的隐私应得到保护:(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2)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讯秘密与身由;(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社会知情权还包括公众对社会新闻了解的权利,并引申出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因而就出现隐私与新闻报道的冲突,这一对冤家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我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他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性行为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