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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1:49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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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磋商制度达成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刘华秋               奥索里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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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2003〕财社明传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非典”患者救治、“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精神,做好困难“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二)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部分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二、为保证中西部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所需经费的50%给予补助。
三、“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研究以及经批准后的生产、采购、发放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规定,按卫生医疗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五、为保证各地及时有效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经研究,中央财政将对中西部地区预拨一定数量经费,用于“非典”患者救治和“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工作。请结合地方财力,合理安排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力安排落实“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将对“非典”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