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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0:42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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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0〕43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地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
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经批准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和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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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国务院经贸办


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贸办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公司和企业集团。
第二条 审批设立公司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23号和〔1992〕5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逐步实现公司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具有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组织结构,通过资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纽带结成一体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公司和集团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不得兴办政企不分的公司。所办公司,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立全国性公司和组建集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设立的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办法》(计规划〔1991〕2223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委托归口部门管理的公司设立的直属公司,由国务院经贸办组织审批,其子公司、分公司由所委托的归口部门审批。
无归口部门管理的公司设立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由国务院经贸办审批,分公司由直属公司的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需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所列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需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公司章程;
3.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4.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5.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需有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报成立企业集团,除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交集团章程和组建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应及时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69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公司的审批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将确定的审批机关和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军队系统设立公司和组建集团的审批工作,由军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经贸办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

(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

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

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九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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