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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3:48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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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2〕19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新闻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2〕7号);二、《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三、《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3〕81号);四、《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6〕37号);五、《转发国办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59号);六、《印发〈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新闻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媒体进行政务新闻报道的活动。

  三、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办理。

  四、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选定。

  1.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有关人员担任。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由其主要领导指定。

  (二)新闻发言人职责。

  1.单位需要对外进行宣传和发布的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新闻或进行宣传。

  2.规划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3.单位重大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和实施。

  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布新闻和宣传口径须与市政府口径相一致,并对市政府负责。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对本单位新闻联系人工作的指导、培训。

  (三)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和内容。

  1.例会制度。

  (1)新闻发言人例会召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有关新闻发言人会议。

  2.例会内容。

  (1)传达市委、市政府新闻工作的新精神。

  (2)收集各单位新闻工作的情况。

  (3)通报前段时间各单位的新闻工作情况。

  (4)布置新闻工作任务。

  (5)交流新闻工作经验。

  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座谈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市政府自行召开或外市市政府与本市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4.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需在本市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2.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3.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循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新闻发布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规模适当,不得巧立名目搞有偿新闻。

  4.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6.凡需举办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专利等内容新闻发布会的事业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受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受理部门提供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专利等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作依据。

  7.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会内容发出的有关新闻,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8.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新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每周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办公厅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2)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布人、主持人。

  (3)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和主持稿。市领导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报送市领导审定;新闻通稿、主持稿由有关部门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函或通知。

  (5)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市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主持稿


  (6)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和布置落实会场所需设备。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填表报批。向市政府办公厅索取报批表,写明新闻发布会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及建议邀请的记者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

  (2)经审核同意后,议定时间、地点、会务组织等事宜,申请单位应当协助市政府办公厅邀请和联系出席领导;拟写领导讲话稿并报出席领导审阅,拟写、修改、打印新闻通稿。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主办单位提前5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详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需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出。

  (2)邀请记者由主办单位负责。

  (3)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

  4.记者座谈会、招待会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其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5.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主持。

  1.市长、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2.经备案后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主办单位自定。

  3.由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如邀请市领导出席,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六、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内容和分工。

  1.市领导参加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2.市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专业性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则发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市领导本人审定。

  3.市领导会见外省、市考察团的新闻报道工作,属市政府负责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4.市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主办该项活动的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协助。

  5.市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外宣办(对外称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6.市领导参加涉台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台办负责组织落实。

  7.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领导研究具体工作会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8.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9.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二)程序。

  1.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主办单位在安排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行程时,要按有关规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动的新闻报道方案,包括新闻报道的时间、报道方式、宣传口径、拟提供的资料,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2)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注明采访内容、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还应当落实随行采访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向各新闻单位提出新闻报道要求。

  (3)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工作。

  (4)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新闻联系人)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通稿及有关资料。

  (5)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报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拟出新闻报道方案,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落实邀请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组织记者参加采访。

  (3)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会议新闻报道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七、领导专访、集体采访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领导专访。

  1.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领导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视情况呈报市领导审定。

  2.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3.拟刊发的文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后,方可刊发。

  4.新闻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二)集体采访。

  1.由市政府办公厅策划采访主题,拟定有关计划,呈报市领导审定。

  2.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前3—5天向被采访单位发出采访通知。

  3.被采访单位收到采访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

  4.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集体采访的新闻单位,并提前2-3天向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

  5.采访现场会的会务工作,由被采访单位负责。

  6.采访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八、新闻报道活动中需邀请外国、港、澳、台新闻单位参与的,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口外事、外宣、对台部门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管理。

  九、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穗府信息》和《广州政报》上刊登。

  十、附则。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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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地[1987]0号

1987-09-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号


关于加强普通中学劳动技术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普通中学劳动技术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技术教育是中学教育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劳动技能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加强普通中学的劳动技术教育,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劳动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劳动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劳动技术学科课程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以保证劳动技术教育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技术教育的组织领导
1.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普教处要有人分管劳动技术教育,教研室要设专职的劳动技术课教研员;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有人负责或分管劳动技术教育,教研部门要逐步配备劳动技术课教研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技术教育的领导,深入学校了解开设劳动技术课的情况,督促和指导学校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执行教学大纲,切实开好劳动技术课程。
三、劳动技术课教师队伍的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劳动技术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数量足够、质量较高、能较好地胜任教学工作、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技术课教师队伍,并保持劳动技术课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2.普通中学要按照学校班级数并参照理、化、生等学科教师工作量标准,配备专、兼职劳动技术课教师。
3.对已经在岗但达不到任职要求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要协助学校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培训,逐步提高教学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劳动技术学科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要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劳动技术学科的带头人。到下世纪初,各地、市都应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技术课骨干教师。
5.关心劳动技术课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在工资待遇、职务聘任、评选先进等方面,劳动技术课教师应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各地在制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具体办法时,也可从实际出发适当考虑劳动技术学科的特殊性。
四、劳动技术课的教学管理
1.要把劳动技术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及学校的教育规划中,学校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或分管劳动技术教育。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建立劳动技术课教研组,加强对劳动技术课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
2.学校要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开足课时;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联系实际,选好项目;同时要切实注重教学效果。
3.教材是教学的主要依据,搞好劳动技术课教学,必须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统编教材。也可选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
4.各级教研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通过开展观摩教学、优质课评选、专题讲座、集体研讨、备课等形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教师讲课必须有教案,学生的实践活动必须有记录。
5.学校要建立劳动技术课成绩考核评定制度(期末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实际操作、劳动态度等方面。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并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的条件之一。
五、劳动技术课实践基地建设和设备配置
1.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学校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实践基地。农村学校要有学农实践基地;城市学校要有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暂无条件的也可由市、区统一建劳动技术教育中心。
2.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器材配备目录》标准,配备器材。省、市重点中学器材配备要达一类标准;其它学校要达二类标准。
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进行教育督导评估时,要把劳动技术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内容的指标体系。
七、教育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技术教育的实施组织专项检查;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组织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等对劳动技术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工作可通过听取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校领导的汇报,深入实际查看教学、实践现场、实物及劳动技术课的教学计划、教学
总结、学生的成绩册,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抽测学生的操作技能等方式进行。
八、对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劳动技术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出批评,对擅自取消劳动技术课的学校要令其纠正。
九、要把是否开设劳动技术课,是否重视劳动技术教育,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学校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考核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对劳动技术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细则及标准。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