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1:13:52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整顿酒类商标工作。各地在保护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侵权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酒类商标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假冒商标、侵权活动猖獗。特别是名白酒价格放开以后,
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大肆假冒名酒商标,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商标使用十分混乱。许多企业为自己生产的酒起一些不同于本厂注册商标和酒的通用名称的别名,在使用中,注册商标被置于次要地位,而不受法律保护的酒的别
名、原料名称、产地名称等却很突出,使商标的作用淡化,而且大量造成商标侵权和假冒。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顿酒类商标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查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重点打击假冒名优酒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违法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必须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跨地区的案件,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相互配合,协同办案。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地企业的酒类商标使用问题普遍进行一次整顿。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认识到,这次整顿是健全法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酒类商品生产的需要。并通过整顿纠正当前酒类商标使用混乱的状况,指导企业依
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禁止使用酒的别名。在酒的瓶贴或包装上使用商标的同时使用酒的别名的,应当去掉别名,只使用商标。如“平泉”牌“八珍御酒”,应去掉别名“八珍御酒”,而称“平泉”酒。要求将酒的别名转变为商标使用的,应当将别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商标。如“郎泉
”牌“郎”酒,已去掉“郎泉”商标,将“郎”字申请注册,称为“郎”酒。
商标在酒的瓶贴或包装上应居于显著地位。酒的原料名称、产地名称应当真实,并且酒的装潢、原料名称、产地名称不得比商标更突出或使人误认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旁边明显标明注册标记。
四、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酒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酒,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但未违反其他商标管理法规的,原则上准许售完为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次继续整顿酒类商标的工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安排。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将本地区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1989年3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1991年10月21日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内外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北京旅游商品的良好信誉,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旅游涉外商店实行定点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向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商店颁发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第四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领取《旅游接待合格证》,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是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实体。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并持有税务机关的相应证明。
第九条 企业持有《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在银行开设外汇人民币存款帐户。
第十条 企业经理人员有本市正式户口,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不得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批准招收的人员,在本单位有正式劳动工资关系。
企业从外单位聘用的人员有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承认的合同书或聘书。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会计证书并在本店内办公。
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能用外语进行售货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外汇、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项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店堂宽敞明亮,清洁卫生,店内不少于二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涉外标准的卫生间。
第十六条 店前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交通便利,有柏油路相通,大轿车可直接驶至店前。地处繁华地区的,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停车证明。
第十七条 商店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
第十八条 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商店,自其被批准定点之日起,其租用期不少于三年。租用合同须经租用双方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承认。

第三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定点的企业经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推荐书,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定点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二、凡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专项商品,要提交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本店各项管理制度样本;
四、本店各种会计帐册样本;
五、本店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定点的意见书;
七、其它需要查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申请定点的商店进行审核,根据涉外旅游购物市场的需要确定被批准定点商店的经营项目和进货渠道。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自行失效。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商店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经营作风端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定点商店以各种形式的行贿方式招徕客源,严禁收授小费。
第二十五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必须执行京旅字(1991)第259号《关于旅游涉外定点企业出租柜台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点商店不得与非定点企业联营,严禁将企业承包给个人,或吸收个人资金入股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定点商店增减营业项目必须事先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点商店必须设物价员,商品一律明码标价。商店必须建立健全商品进、销、存帐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才可上岗。上岗人员要着装整洁,统一佩带服务证章,服务主动热情周到。
第三十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经济性质、营业场所、停业、歇业,须事先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定点商店必须设外币兑换台。兑换员须经中国银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售货严禁直接收取外币。收取外汇人民币时,发票须加盖外汇人民币购买专用章。商店及工作人员不得非法留用、挪用、套取外汇。
第三十二条 定点商店必须严格财务管理,严禁售货不记帐、编假账和货款坐收坐支。账款要日清月结。
第三十三条 定点商店必须自觉遵守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店内应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旅游热线投诉电话号码的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定点商店必须建立接待旅游团体(散客)的客记制度,并按月连同经营统计表、工作人员增减表报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定点商店必须执行京旅(1991)261号《关于建立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内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人员通报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定点商店要重视旅游职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经常性地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发违章通知单、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定点资格、撤销定点资格的处罚,收回《旅游接待合格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被撤销定点资格的商店,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定点申请。重新申请时除应符合各项标准外,其新任经理还须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公正廉洁,依法办事,并主动出示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云检研字〔1996〕第12号文《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否属毒品范畴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