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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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0]1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江口市、 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
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
(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
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
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
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凡占用耕地的,由用
地单位负责恢复。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如延期使
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 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二)在临时用地时间内的公粮及其它费用由市区负责据实上报核减或就地调剂。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法函[2004]45号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
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
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
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
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
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
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
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已获分配的股东已返还所得财产的证明或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的函;
七、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做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批复的,不必撤销此前做出的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的批复。同意批复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各单位数据资源,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数据资源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维护、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权统一、安全保密,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数字城市”建设的四大基础数据库(即“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以及各单位所采集的业务专题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区政府数据资源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并定期发布;
(二)负责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各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存储、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维护管理台帐;
(四)负责数据资源共享权限分配工作;
(五)负责数据资源安全机制建设。做好网络的访问控制、登陆限制、身份认证、终端管理、安全审计、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异地容灾和安全应急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六)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是区政府数据资源的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本单位业务专题数据的日常存储、维护工作。
各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网络中心负责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
(二)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形图、高程、三维数据的采集;
(三)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籍数据的采集;
(五)其他各类专题数据由相关单位按工作内容及职责负责采集。
第七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应载明数据资源名称、采集依据、表达方式、数据量、更新周期、共享权限、保密级别等元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的数据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网络中心,作为数据采集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网络中心对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目录、实体数据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数据有效入库,并建立数据交接入库制度。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时,可采用磁盘、专用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实行集中存储、分级负责管理方式,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数据权属单位、网络中心)——批准(主管区领导)——权限分配(网络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时,应填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对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确定的共享权限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时,如发现错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向网络中心提供对外服务合同(有涉密信息的需同时提供保密承诺书),由网络中心按照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办理。严禁未经审批提供原始数据拷贝。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应逐步完善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信息化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年度数据管理考核指标由网络中心提出,并会同督察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应会同区政府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性检查,按区政府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提供数据、提供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