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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25:51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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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4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六月九日


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强本市“一日游”
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
的单位,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
集中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一日游”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旅游运输经营资格的、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
旅游营运车辆;
(三)有熟悉本市旅游业务知识的合资格的导游人员
(持有导游资格证书或本市导游员上岗证书)和具备相应
车型二年以上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申请书;
(二)“一日游”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及其旅游车辆《营运证》;
(五)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第七条 市旅游局应自收齐申请经营所需材料之日起
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经批复同意的,方可经营“一
日游”。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除符合国家、省
有关旅游营运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性能良好、证照齐全;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须知”;
(三)在车内张贴“一日游”路线及价目表;
(四)在车内张贴各主要游览景点的收费标准;
(五)在车上备有主要景点的简介资料;
(六)在车内张贴本市及经营单位的旅游投诉电话号
码。
第九条 对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车辆实行专用证管
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营运车辆,发给《中山市“一日游”
车辆专用证》,一车一证。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驾驶员应具有良好
的服务素质,定期参加市旅游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
培训和考核,掌握“一日游”所必要的技能及服务技巧,
熟悉本市的旅游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民俗文
化、旅游景点特色和其它相关的知识。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汽车服务质
量的规定;
(二)遵守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守
法经营;
(三)仅限于在本市各景区(点)游览观光;
(四)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六)驾驶员和导游员均应佩戴上岗证,着装整齐,
导游员沿途讲解。
第十二条 禁止“一日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的经营权及有关证照转让、
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擅自变更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减少旅游参观
点;
(四)雇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和导游员从事“一
日游”工作;
(五)违反游客意愿强行拉客,兜售假冒伪劣商品,
强行增加收费的参观点和购物点;
(六)以任何方式收受、索取回扣或报酬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的投诉,市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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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香港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在莎士比亚名剧《奥赛罗》中,依阿高这样评论名誉:“无论男和女,名誉是灵魂中无上之宝:偷我的钱袋的人不过是偷去一把臭铜钱,固然有点价值,实在算不得什么;钱原是我的,如今变成他的,从前更曾为千万人做过奴隶;但是他若夺去我的名誉,于他不见有利,于我却是一件损失哩。”这段话道出了名誉的基本特性:它附着于人格,为特定的个人所享有,别的人只可能毁掉你的名誉,而不可能将它据为己有。从法律角度看,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可能被损害、被复原,但不能被转移。虽然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保护仍然构成对它的一项正当限制。所有尊重言论自由的宪政国家,都有法律限制或禁止诽谤及侮辱性言论。
  但是,正如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在Uren v John Fairfax and Sons Pty Ltd. (1966)案中指出的那样:“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名誉。”如果一个人名不副实,但却利用其盛名骗取了金钱、地位或他人的信任,对此人名誉的破坏就是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因此,真实性与公共利益是多数国家的名誉保护法都认可的辩护理由。说出真相不构成诽谤,这一原则早在12世纪就在普通法中得以确立。

  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某些无伤大雅的?迨隆⒋硎驴梢员皇游?鋈艘?剑?匀硕哉庑┦虑榈呐?队Φ蔽??伤??梗??桥?墩吣苤っ髡饷醋龇?瞎?怖?妗U庹?锹蘼矸?捌浼淌苷咚?值牧⒊ ?br>
  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未有对相关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项因素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一项颇令人费解,因为是否违法应当是根据这些要件进行判断之后的结论,而不能成为一项判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这一规定对方、韩之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有裁判指导意义,但却过于简单化。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属实”与否往往很难判断。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韩寒回应麦田的质疑时打出的“悬赏广告”,被认为是招致方舟子介入争论的原因。其实,这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在非司法场域中自证清白的手段,而不是一种缔结合同的“要约”。在日常生活中,情侣、熟人、朋友之间经常用“我若负你,天打雷劈”之类后果不确定的言说行为来表忠心、求信任。韩寒的2000万悬赏可视为此类“誓言”。同样,韩寒宣布要起诉方舟子,也可视为一种“证明”手段。不论其最终结果如何,这一姿态本身旨在告诉公众:我是站得住脚的,我愿意接受司法过程的检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人们往往喜欢用经由普法而进入日常语言的法律术语来规整和表述公共事件,而忽视了公共讨论与法庭论辩的根本差异。

  韩寒收到质疑的名誉,主要不是作为一位作家的文学声名,而是作为一位“青年偶像”的符号性资源。这种资源的形成当然有赖于以少年“韩寒”之名所发表的那些文学作品,但韩寒作为“应试教育挑战者”“体制批评者”“直言不讳者”和“赛车手”的形象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8岁即出版《三重门》这样的作品,同时在各种赛车场取得良好名次,然后又进军乐坛,发布专辑。如果所有这些成就都由一位青年独立取得,他当然有理由成为青少年崇拜和效仿的榜样。就连其中本来不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化学考试交白卷、期末考试七科不及格而留级、留级后再挂七科而在高一退学等,都被赋予了特立独行、敢作敢当、挑战陈腐的教育体制等正面评价。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韩寒拿出当时的手稿便铁板钉钉地自证了“清白”。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代笔”是指作品中的观念和表达方式并非署名者所有,而与署名者是否誊写了稿件无关。正如韩寒无奈地指出的那样,无论他搬出什么样的证据,方舟子还是不信。已经存疑的人也不会被手稿所说服,因为观念和表达方式的来源无法用稿件和笔迹来证明。

  方舟子的分析,用“经验法则”推断某个年龄、某种阅历的人士不可能知道或表达出某种有赖于特定人生经历的图景。这与原告或检察官不同,在舆论的舞台上充当批评者的方舟子无需“证明”韩寒确实找人代笔了,他只需提出质疑。一旦他的“怀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分享,他的质疑努力也就成功了。

  由此可见,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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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不再保留专利管理局,组建知识产
权局。知识产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和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
属机构。

  一、职能的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设在原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服务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二)组织研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
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研究国(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
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涉外侵权处理以及交流活动。
  (四)负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五)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
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六)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
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指导专利中介机构。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知识产权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督查、信访、接待、信息、档
案管理及机关财务、行政等事务的管理;负责政策研究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
以及会议组织、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干部、编制、
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安全保卫等工作;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管理国家
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
  (二)法制处
  草拟法规草案;编制专利执法的规划、计划;指定并管理专利鉴定机构;负
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涉外专利案件的
处理;负责行政复议;为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对涉及专利的案件提供咨询、鉴定
意见或技术判定。
  (三)协调管理处
  研究和协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国
(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
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专利统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社团工
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指导专利中介机构;
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专利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
的建立;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
拟订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负责技术进出口中
的专利管理工作;负责专利合同的备案与认定登记及其减免税的审定出证;负责
评估、质押、用汇、广告等有关经营活动中的专利管理及出证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