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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50:57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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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出数量 |
|--|-----------|--------------|-------|
| |总重量 |30公斤 | 与带进数 |
| |其中: |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 | |
|免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税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物 |6.酒(包括药酒) |限1瓶(750克) | |
| |7.香烟 |200支 | |
|品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 |总值不超过人 |
| | |数量 |民币100元 |
| |10.手表 |1个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16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附件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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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额 | 带出数额 |
|--|-------|-------------|--------------|
| | 各种食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 | (限糖果饼干饮料) | (其中水产品不超过2 |
| | | | 公斤) |
| |-------|-------------|--------------|
| | 香 烟 | 40支 | |
|免 |-------|-------------|--------------|
| | | 共人民币10元 | |
|税 | 零星日用品 | (限旅途必需、数量合 | 共人民币10元 |
| | | 理) | |
|物 |-------|-------------|--------------|
| | | | 共人民币10元 |
|品 | 中药材成药 | | (每种限自用合理数 |
| | | | 量) |
| |-------|-------------|--------------|
| | 参 茸 | | 各50克 |
-----------------------------------------



198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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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7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和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苏木、乡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集体机动耕地、国有农场耕地、林场耕地,应当先承包到户后再实施退耕还林。
  第十三条 退耕地还林实行区域化规模治理,除整体移民以外,可以合理调整耕地,应当保留人均3亩以上的口粮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应当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书》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要建立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自查、自治区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对全部小班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以旗县为单位,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对退耕还林进行复查,并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退耕还林验收卡》。《退耕还林验收卡》一式三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验收卡》为依据,向退耕还林者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证》,作为退耕还林者领取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的凭证。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的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应当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
  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50%粮食补助资金;造林后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按国家补助标准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当年不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兑现。
  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一次兑现该年度粮食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停发当年粮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后,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退耕还林者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集中领取。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的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意见,直接发给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或者进行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
  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所需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种苗造林补助费有节余的,只能用于补造补植和封育管护。
  第二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退耕还林者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退耕还林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地方配套资金的执行标准是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面积总量为基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亩0?郾6元的标准安排,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每亩1元的标准安排。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放牧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在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退耕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的统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钢铁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性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兆帕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规模不断增加,2010年建筑钢筋用量已达1.3亿吨,并仍将呈上升趋势。近年来,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强钢筋使用量已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35%左右。

  与此同时,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还存在着各地工作不平衡、政策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约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有必要制定目标和措施,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

  二、推广应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筑钢筋使用减量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和标准配套,优化建筑钢筋生产、使用品种和结构,创新应用建筑高强钢筋工作机制,实现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材、节能。

  (二)基本原则。在遵循政策引导、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和供需平衡等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进应用高强钢筋的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加速淘汰335兆帕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螺纹钢筋。

  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螺纹钢筋。

  2015年底,高强钢筋的产量占螺纹钢筋总产量的80%,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

  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为主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逐年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和使用比例。对于地震多发地区,重点应用高强屈比、均匀伸长率高的高强抗震钢筋。

  三、重点工作

(一)保障高强钢筋产品的市场供应。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扩大符合抗震要求的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稳定性,并逐步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

(二)加快混凝土用钢的标准修订。2012年上半年完成钢筋混凝土用钢的产品标准(GB1499)修订,取消GB1499标准中的235兆帕光圆钢筋和335兆帕螺纹钢筋,将光圆钢筋的强度等级从235兆帕提高到300兆帕,钢筋强度等级设置为300兆帕、400兆帕、500兆帕。

(三)开展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严格规定对微合金化、超细晶粒、余热处理等不同工艺生产的钢筋进行认证和标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施工使用中的混淆,规范钢材市场。

(四)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适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进一步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五)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监督,完善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措施。

(六)加强对高强钢筋应用的质量管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进场钢筋及钢筋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七)加快高强钢筋产品及应用技术研发。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开展6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产品研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下游行业工程建设用钢标准,加强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工程中淘汰235兆帕光圆钢筋、335兆帕螺纹钢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统筹生产和应用环节,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完善推广应用机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开展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和生产企业的示范工作。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评奖、评定和示范项目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中,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参评或获奖的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高强钢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235兆帕光圆钢筋、335兆帕螺纹钢筋。
(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八)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领导,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