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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07:06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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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社[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切实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卫生、财政、中医药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确定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具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确定药品收入的具体比重,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划。到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至两个经济条件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落实比较好的地(市)级及以上的医院进行试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好医疗和供药之间的衔接,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计价格96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认真分析测算医疗服务价格与社会平均成本的差距,抓紧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规划。按照降低药品差价收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基本实现按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按照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需医疗服务浮动幅度可适当放宽。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为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建立灵敏的调整机制提供依据。
(四)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和照顾中医、民族医的特点,以促进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一)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同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补助。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财政补助总额应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其他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社会保障补助后合理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修缮购置、就医环境改善、重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根据卫生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功能、任务和政府财力状况确定。经论证后的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逐年安排落实。
(三)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目前尚未将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预算安排的,应尽快落实。
(四)逐步增加卫生基建投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逐年安排资金。
(五)在安排财政补助时,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并逐步向社会公示,以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和监督。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收费,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服务。
(二)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对没有落实合理稳定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审批;医疗机构的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其负债期内预测可用于偿还的资金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展。
(三)要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步伐。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减员增效;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政府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制订医疗服务的诊断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弱化药品收益补偿作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切实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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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于1999年5月6日下发。国务院通知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阐明了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并就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国务院通知强调,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所具有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责,无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如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培训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表现在: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严格了行政机关复议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严峻挑战,又要充分认识到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带来的良好机遇。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复议工作制度,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作出具体的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机关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一边学习一边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把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引向深入,保证做到在今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前,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熟知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法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得以切实的贯彻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并抓紧修订有关的行政复议文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要对现行的复议工作运作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对不适应行政复议法要求的,要积极进行改进,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职责,保证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职责;其他各业务机构要积极给予配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法制机构的领导和工作协调,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的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适时地开展检查。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法制机构要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省系统的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随着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体制的建立,对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将全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其复议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法定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要根据本地区行政复议任务,选拔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并给予他们与其他办案人员同等的待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给予保证。行政复议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法制机构办理复议事项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工作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年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就各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6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高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2)。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表1: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学号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 专业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受助档次
学生生源地
备注

1档
2档
3档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学生生源地”、“受助档次”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