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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32:07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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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1.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3.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4.设立专门机构。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5.建设专业化队伍。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6.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7.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8.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9.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10.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11.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12.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3.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管理办法

  14.按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管理。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学校要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办法。间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5.完善校内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学校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学校可按有关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中央高校绩效拨款、学校学费收入等经费渠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六、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6.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17.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18.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教育部 财政部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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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会工作的常规项目如吹拉弹唱还要不要搞了?怎样处理“一个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工作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必须转变观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有不少人在问:确立工会基本职责,那么,我们以往工作的常规项目“吹拉弹唱打球照相”还搞不搞了?我们单位的经济效益很好,职工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是不是我们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如,基本职责和“四项职能”是什么关系?其实这里有很多的误解,凡此疑问无不是没有真正理解“工会基本职责”的真正涵义。

一、工会基本职责的演进与形成

就工会的存在和工会工作而言,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认识,其实也是混乱的。比如有时候被称作工会的任务、工会的职能、工会的功能、工会的作用等等。其实,依笔者所见,这都是不同时期不同的用词而已,其本质都是要表达工会这个社会团体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样一个思想。工会基本职责的形成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位一体”、“四项职能”和“基本职责”这样三个阶段。

(一)革命的工会

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初,就把工会视为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训练的中心,马克思和列宁都有这样的论述,即无论工会过去怎样,从现在开始要用无产阶级的理论来武装工人。在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尚未成功的时期,或既有的工会被改造成为用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武装的组织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力量,或在共产党领导下工人被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就是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政治力量。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是讲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工会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力量的训练中心。所以,列宁称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
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初期,建立强有力的政权机关和回复国民经济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工会的作用的凸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夜,工会领导工人进行“护厂运动”保住了一些工厂和机器设备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保留了一定的基础。在一些地方发动势力依然存在,共产党的基层政权难以支撑,工会一方面在努力保障共产党的政策得以贯彻,一方面帮助建立新生政权。正是如此,开国元勋朱德总司令提出,中国工会是人民政权的支柱。应当说,这是对建国前后中国工会的高度概括。关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工会的作用问题,便有了争议,尤其是共产党内部对此发生了争议。取消工会,这样的观点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之执政的共产党都有过,苏联有托洛茨基、布哈林,中国共产党也概莫如此,甚至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决定先从县级开始,逐步取消工会,1958年以后的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为“消灭工会”而奋斗。当时流行一种观点,也是一种取消工会的理论即“工会是张破尿布”。“破尿布”意思就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还比较少,有工会的存在可以帮助共产党壮大起来,积累执政的经验,——1956年之前的中国大概就是属于这个时期;1956年共产党宣布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时候执政的共产党已经不再是需要尿布的孩提了,所以,工会必须取消。由此可见,工会在社会主义或者说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其地位作用问题,一直是被搞糊涂了的,直至糊涂到要消灭工会。就是因为工会的性质作用问题,在中国工会被停止工作之前即文化大革命之前,在党内和工会内部就引起了不少于两次的大“论战”。每次论战的结果都是工会理论和工作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一些工会干部受到无情斗争,——这其实也就是一直以来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心有余悸”的根源之在。工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究竟应当干点什么呢?

(二)三位一体的工会

建国前夕即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确立了中国工会在新中国中做好工作理念:首先是成为国家政权的支柱,其次是在建设国家中改善职工生活,工会在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自由多样的活动方式。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年9月全总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李立三在《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中指出了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一,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是胜利了的工人阶级当前和永久的最根本的任务;第二,工人阶级要肩负起国家领导阶级的责任,必须在改造整个社会的同时改造自己;第三,工会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强大的经济力量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现时的最高任务和最大利益;第四,争取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是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五,工会必须极力发扬工人阶级互助精神,组织工人职员及其家属,以互助的方法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自此,工会理论问题的争论开始了,关于工会的任务问题、立场问题、民主改革问题、工会和政府及企业行政的关系问题、公私利益问题、产业工会问题等等,急风暴雨式的政治斗争在工会内部展开了。1951年12月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了当时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冠以的罪名是“工团主义”、“工联主义”、“家长制、家天下”和企图把工会搞成“独立王国”。所有这些不实之词主要来自一点即工会代表了职工的利益、维护了职工的权益。1981年李立三案件平反,推倒了强加于人的一切不实之词。批倒李立三之后,赖若愚主持全总工作,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1958年赖若愚病逝,全总党组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几乎与李立三一样的罪名对赖若愚展开了批判。1979年对赖若愚案件平反。批判赖若愚之后,便形成了“工会为工会的消亡而奋斗”的口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1967年全总被停止工作,尽管工会领导人几经批判,在全国工会工作中基本上贯彻的还是“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工会工作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做出了不容抹杀的巨大贡献。

(三)四项职能的工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工会系统的冤假错案陆续被平反昭雪。工会召开了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期间工会干部心有余悸地在探索新时期的工会工作。1994年颁布实施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改变了第一部工会法关于工会性质认识,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部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性质规定是“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如果说第一部工会法强调的是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那么,第二部工会法则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里有一个从“阶级”到“职工”的微妙之变化。第二部工会法确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
第一,参与职能。“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二,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设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教育职能。“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基本职责的工会

在中国工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尉健行被选举为主席,在此届二次执委会上根据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深化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会工作“突出维护职能”的“总体思路”,要求工会干部应当是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救助人。这个总体思路执行了近十年,业已深入到了工会干部之心。2001年10月底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表述,较之前两部工会法则更加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必须真正成为职工的组织。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定位相适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二、全面正确地理解工会基本职责

对于基本职责的理解第一要全面第二要正确,不可偏废。基本职责的内容是丰富的,不可以只停留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这样一点之上。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维护劳动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之法,不仅包括劳动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一切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足有三千多部,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只要职工有需要,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
记得有一次某工会主席叙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某女职工因为其继承娘家母亲的财产发生了纠纷,要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该女工的丈夫是独生子,结婚多年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时常回娘家探望双亲且深得娘家双亲的喜欢。公婆生病住院时恰赶上娘家母亲亦生病住院,该女工分身两边照顾,疲于奔命。后来婆母病重便多日未能照料娘家母亲。经过精心治疗和照料,婆母康复。与此同时,娘家母亲却不幸去世。娘家母亲留下大笔遗产,且以往有遗嘱称一套住房留给该女工。可是,娘家兄弟及弟媳坚决反对该女工继承母亲的财产,理由是只顾及照料婆母而没有坚持侍候母亲。母亲过世该女工也痛不欲生,为自己未能守护在母亲身边深感内疚。她究竟是否可以继承娘家母亲的遗产?该女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
从理论上说,这属于一桩家庭民事纠纷,从工会的角度来看或许不宜多管。对照工会法所确立的基本职责,则不难决定是否接受该女职工的请求。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就不仅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合法”权益之法是包括涉及职工权益的所有法律法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论是否出嫁。可见,该女工依法享有继承之权益,娘家兄弟及弟媳阻挠和干涉该女工的继承权是严重违法之行为,以该女工在母亲辞世前未在身边守护为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这时,该女职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权,工会按照工会法的基本职责之要求应当给予“维权”。当然,从工会的角度看,这类的事情,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给予“维权”的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度的把握,是可以灵活多样的。但是,如果工会简单地拒绝该女职工维权的请求则是不当的。在实践中,有些工会干部就是这样的,往往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一般认为自己无能为力的便将职工拒之门外。无论怎样的情况,如果是职工请求工会帮助维权,那么工会就不应当拒绝;当然,工会也不是无所不能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将职工拒之门外。那么,究竟该怎样处理这类事情呢?简单地说,工会首先要受理职工的请求,然后尽其所能给予帮助和支持。履行基本职责受理职工维权请求不等于说必定能够满足或达到预期的目的。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基本职责,要求的是工会必须尽其所能而不是心满意足的结果。

(二)维权的内容是丰富的

一般把维权这个基本职责仅仅理解为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是劳动权益就非工会应当受理的,这也是一种误解。按照工会法之基本职责的规定,维权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这个内容包括政治权益、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人身健康权益、心理健康权益等等,凡职工之合法权益都应当维护。
政治权益的维护,往往是最被忽略的。一般认为,政治权力是党和国家的事情,政治权利则是具有官职的人才关心的,平头百姓何来政治权益?甚至有些工会干部由于社会的某种原因残留着这样的观念即“远离政治”、“莫谈国是”。其实这也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先圣孔子曰,“政者,正也。”西洋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民主先驱孙中山认为,“政治就是治理众人之事。”由此可见,政治无处不在,政治也是回避不了的。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政治的权益。我国宪法赋予了职工很多的政治权利。前些年接待了一个美国劳工研究方面的代表团,其中有工会工作者。他们问到,中国工会的当前的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答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我们反问之,你们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啊?答:“培训政治员”。问:“何意?”答:培训政治员到各地宣讲,争取使现任总统及其他的党落选。他们说现任总统假借恐怖危机推行私有化策略,工会的组织率急剧下降,因此一定要使之下台。他们把动员会员参加选举并赞同工会的观点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当时我们感到,看来政治任务不仅我们共产党国家有,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有政治任务啊。我们国家的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这不就是职工的政治权利吗?这也是工会的任务啊。各级工会组织在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等事务管理方面,在组织职工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方面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呢?笔者想起了另外一件事情。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制定和事务的管理。工会能不能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项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呢?怎样保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依法有足够数量的工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据此参加国家和各地方的管理工作,这是我们工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这就是维护职工政治权益的一项具体而可为的工作。对于那些占据工人代表名额的非工人的人大代表,工会应当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工会不能也不应当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职工或会员,但是,工会如果没有自己的主张则是不可思议的。贯彻中央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民主建设的要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的工会工作,如果漠视职工的政治权利的维护则是不可思议的。
职工的民主权益的维护,一般说来也是政治权益的组成部分。按照现代政治学理论分析,政治权利往往是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职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是政治民主权利。我们所说的民主权益是特指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参与管理的权利。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而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职工是生产的主人的角度分析,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中,职工都应当有权参与管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亦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可见,维护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益,工会义不容辞。有些人认为,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的经济组织中,职工无权参与管理。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从政治上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分子在任何性质的单位中都有权监督其执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只有参与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从企业管理学理论上看,职工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最了解,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出发,吸收职工参与管理是最佳的选择。关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企业是相关人的利益共同体的观点在当今世界的著名企业中早就形成了共识。我国工会履行其法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职工的经济权益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山东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既有资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创造积累起来的,所以一概而论为国有资产并不符合实际。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并非其真实的劳动报酬,充其量只能说是生活资料的基本收入。因此,在清产核资划分资产时必须体现出职工的积累,没有考虑职工的积累和贡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从理论上分析,职工对既有的企业资产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是在账目上,又很难体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协商,无论如何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应当获得最基本的保障。企业工会与企业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把附属于主体企业的所谓“大集体”、“小集体”企业如职工服务社、劳服公司等析产为职工所有,对这些附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作为职工的股份再与主体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是在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方面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劳动分红的问题。职工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获得一份合理的工资,那么,在企业获得的利润中,职工的创造是不是还应当获得一部分利润分红呢?笔者在新加坡考察发现,其中就有一些企业的职工享受利润分红。利润分红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无论从企业管理理论分析还是从职工创造价值的角度认识,职工享受利润分红都是有其道理的,这是职工的经济权益之一,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职工争取这些经济权益。还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应当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是职工的经济权益。虽然劳动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但是,也没有规定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与职工在企业中的所创造的价值相比较,职工所获得的正常的工资收入显然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职工的最好时光贡献给了该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年龄优势已经不再,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其经济补偿是情理之中的事。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其争取这些经济权益。

欣闻刑侦办案实行公开

毛立新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透露,全国公安刑侦部门近期将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在办案中要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群众查询。(《中国青年报》7月23日)
刑侦办案实行公开,虽然公开的对象与内容尚属有限,但仍令笔者为之欣喜、为之叫好。因为,这标志着公安机关已着手打破侦查神秘主义,一向秘密、封闭、少为人知的刑侦工作开始走进“阳光地带”,接受群众监督。这是极有意义的“破冰”之举,标志着警务公开、执法公开、诉讼公开的深化与突破。
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保密,导致刑侦工作中神秘主义思想盛行。侦查机关不仅对刑事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讳莫如深,甚至连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也不履行。虽然近年来警务公开进展很大,但侦查公开依然是畏首畏尾、踯躅不前。刑侦办案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应有的知情权,侵犯了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不利于执法监督,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执法腐败。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侦查神秘主义所导致的最大恶果,就是使权力失去监督。侦查工作当然需要保密,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要防止外泄,侦查工作的计划、部署等情况也不宜对外公布。但无限度扩大保密范围,甚至连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也不履行,就难免有以保密规避监督之嫌。群众报了案,却如同石沉大海,无从知晓是否立案了、破案了;抓了犯罪嫌疑人,却不告知其涉嫌的罪名、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通知其家属;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动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这些举动,看似“严格保密”,实际上不排除是在遮掩失职渎职及违法办案,是怕监督、怕曝光、怕追究责任。
在民主、法治进步的背景下,侦查工作适当公开是大势所趋。原则上讲,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守秘密的以外,其他有关侦查的法律、制度、程序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立破、进展、结果等情况要尽量反馈给报案人。相对于时代进步、群众愿望而言,目前的刑侦办案公开仅仅是迈开了第一步。破除侦查神秘主义,促进执法公开、透明,公安机关尚有可为。比如:要尽快建立刑事发案通报预警制度,提醒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借助民力揭露和打击犯罪;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告知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要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要主动开门纳谏,真诚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坚冰已破,前路犹远。不断推进刑侦办案公开,将为我们撩开侦查破案的神秘面纱。刑侦工作也许会少了几分神秘,但却增添了更多公平、公正。可以相信,它在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还会为我们展露出刑侦民警英勇善战、大智大勇的靓丽风采!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