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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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2013年2月24日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对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书面通知应当加盖本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受理国家赔偿支付申请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范围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范围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前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建议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应当将意见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或者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范围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对超出或者低于部分予以追缴、追补。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范围内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履行追缴、追补职责;督促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追缴的国家赔偿费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上缴至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追缴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未对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或者低于部分予以追缴、追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第一款第五项及未对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部分予以追缴的,财政部门可以启动扣款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地要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逐级汇总上报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要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乡村兽医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是当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加强领导,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认真总结交流乡村兽医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乡村兽医登记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1002/t20100225_28262.html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信息办、市保密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八、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政府领导重视。
2
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3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
建立较为健全的工作网络。
3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5分)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能落实到位。
5
有效开展对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5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工作。
3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社会评议活动。
2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10分)
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有统一标识、有工作制度、有必要的设施、有专门的服务工作人员。
3
设立基层村居政府信息查阅点。
2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40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20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8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5分)
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明确工作人员和办理流程。
5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6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每次扣3分。
6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4分)
公开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答复公众的举报投诉。
4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附件2
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领导重视,班子成员有专人分管。
5
工作机构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5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6分)
认真落实市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市里举办的会议、培训等。
3
认真执行市里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能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关制度。
3
在本部门公文制发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2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力。
5
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统计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5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置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链接。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32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18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时效性强的信息能及时发布。
8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生成时间准确、分类正确、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6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2分)
确定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并公布联系方式。
2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本部门提出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点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5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本项得0分。
5
社会评议结果(20分)
在社会评议活动中,群众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20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出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受到举报、投诉经查实的,一次扣3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