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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4:07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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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域面积的减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地区用地规划管理的意识,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

对保护水体周边用地,应制定水体保护规划,以加强水体周边地区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农业、环保、城管、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确定。

第八条 对城市蓝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城市蓝线实施时序,以及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及具体坐标;

(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城市蓝线用地范围和具体坐标,提出城市蓝线建设原则或方案。

第十二条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第十四条 进行各类建设,包括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倡导保留或恢复水体自然岸线,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城市蓝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水利、农业、绿化、林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不得非法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蓝线内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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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医药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高等和中等医药专业学校向医药系统输送了许多专业人才,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医药系统专业人才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技术人员少,约占职工总数的3%;二是大专与中专人才之比为
1∶0.8,高、中级人才比例失调;三是专业门类及学科不协调配套。医药中等专业教育是医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医药系统的中等专业学校有所恢复和发展。但是,中专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学校少、规模小,专业设置不配套,办学条件
差,校舍紧缺,设备陈旧简陋,师资力量薄弱,以及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都存在,这同医药事业的发展是不适应的。
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医药事业的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多办和办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的中级专门人才,在现阶段要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办好现有学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专业配套,地区协调,有计划地、稳步地增建新校,使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在近几年内有较大的发展,为90年代经济振兴和医药事业现代化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各类中级医药专门人才。新时期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必须与经济建设和医药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发展相适应。随着广大职工文化、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要求,中等专业学
校毕业生的需要不仅量大面广,而且也是基层管理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来源。因此,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专学生的培养目标。加强系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抵制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用现代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基础理论、专业
知识和实际技能武装他们,使他们的政治素质高一些,基础知识扎实一些,实际技能好一些,适应性较强一些,以适应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八字方针,全面规划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对所属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贯彻八字方针和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并制定出本省、市、自治区全日制医药中专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医药管理局积极协助各地搞好
协调发展,关于制定医药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远、近期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是:
1.在机构改革中,中专学校要加强,不能削弱。现有中专在整顿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力争三、五年达到教育部有关中专的标准。今后不宜戴帽办大专;为适应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步地发展中等专业教育,准备兴建医药中专的省、市、自治区,应努力创造条件
,抓紧建校,争取早日建成招生;在教育结构和专业设置上,高等和中专教育之间,中等技术教育内部各科类以及同高等教育的有关科类之间,要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
2.搞好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结合本地区医药事业的现状和“六五”、“七五”期间的发展规划,对医药行业职工队伍的专门人才合理结构和需要各类(包括中、西药、医疗器械和商品经营、企业管理等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情况进行认
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做出需要高级和中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预测,为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3.全面规划中等专业教育。医药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同国民经济和医药事业的发展相适应,专门人才的培养是多门类、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因此,制定医药中等专业教育规划,应把近期和远期的需要,事业发展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全日制中专教育和职工教育等结合起来考
虑。综合研究中级专门人才的各种来源,并根据对中级专门人才需求的预测,制定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医药事业发展计划,积极稳步地发展,为逐步达到高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专门人才按1∶2~4的比例、专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还要
重视职工教育、干部教育,并大力鼓励和支持自学成才,参加自学考试,从多种途径培养人才。
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医药教育发展规划,会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协调商定全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的布局。
4.搞好专业调整。对于需要量大的专业,各校可独立设点或在邻近省的学校联合办学;对需要量较小而各地又都需要的专业,可按经济区或几省协作设置专业;对需要量较小,又不适于分散办学的专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全国统一布点。学校专业布点不合理的,将通过联合办学或分
工协作办学予以调整。凡是通过联合办学或协作办学能够满足本地区需要的,可不再重复设置专业。
5.做好“四定”工作。学校的“四定”(定学制、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是办好学校和制定规划的基础。
学制:根据医药中专专业门类多,要求不一的情况,结合当前中专学校不同专业和招生的实际,学制可分为:招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特殊需要的可为五年;招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二年,要逐步过渡到全部招初中毕业生。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提出不同的招生对象和
学制。
学校规模:应当结合当前和今后发展,考虑学校建设规模。面向本地区培养人才的,以600~800人为宜;面向全国或部分省、市、自治区培养人才的,一般以800~1200人为宜。
专业设置:一般不宜过多,专业学科性质不宜相差太远。专业名称应按教育部制定的专业目录统一命名。增设新专业或调并、撤销专业,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报批。
人员编制:可参照教育部规定的中专标准核定。
三、提倡联合办学和协作办学,加速医药中级专门人才的培养。鉴于当前存在的有些地区需要中专毕业生无来源和由于体制、人事劳动制度等多种原因,有的学校毕业生又暂时分不出去的予盾,以及现有多数中专办学条件差,各地都办中专力量分散,不利于学校巩固提高和培养合格人
才。应当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提倡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之间联合办学,分工协作办学或委托培养,集中力量办好中专,解决人才供求矛盾。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可以在省、市、自治区内外和有关行业之间实行。
联合办学、协作办学或委托培养,都应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用人部门要对学校基建、设备、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国家医药管理局要积极促进,并参予组织协调。
改革招生和分配制度,可试行对县定向招生和分配,充实加强基层的技术力量。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拟订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师资,给教师定期进行提高的机会。对骨干教师要重视知识更新和提高外语水平。争取在三、五年内,使尚未达到
大学本科或专科水平的教师在所任学科方面达到大学本科水平。国家医药管理局要有计划地协助安排中专教师到直属高等院校和对口专业院校进修。
凡是专任教师未配备齐的,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调整充实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教学的师资,对于现有不适于教学和学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今后教师的主要来源,应由主管部门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适于做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调配和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
择优分配。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要支持教师编写教材和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抓紧完善教师的考核,职称评定和晋升制度,稳定和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
要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师,充分依靠和发挥教师办学的积极性。
校办厂(场)和实验室,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业务专长的人员,以切实发挥指导实习,辅助教学的作用。
五、要逐步增加教育补助经费。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振兴经济的基础,各主管部门应重视智力投资,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医药教育基础弱,尚处于创建阶段,应当尽可能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都要把教育投资列入事业计划,每年除正常经费外,
都要从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钱补助教育,使学校尽快发展。各学校应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创业的精神,开展勤工俭学,充分发挥智力投资的效益,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在中等专业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应逐步多选用一些与现代生产相适应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实验,使每个学生都能动手,并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必要的电化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大
型教学和实验设备应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内予以解决。要大力提倡学校自制仪器设备和教具。
(2)加强图书馆建设。要购置必要的工具书,有关学科的期刊,教学参考书和科教书,每年的图书经费要保证,各校要充分重视图书馆的建设,认真解决图书的储存,陈列用房,创造条件,扩大阅览室。图书馆要发挥储藏和传递知识的职能,协助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3)改善体育教育的条件。学校应有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运动器材。没有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和采取多种途径,组织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要求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使学生健康成长。
六、抓好教材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是教学工作的依据。1983年国家医药管理局要组织有关学校修订和制订几个涉及面广、比较成熟的专业教学计划。按专业分工,经商定组成几个制定教学计划协作小组,分别由一个学校牵头,提出初稿,组织有关学校讨论修改后,下
发试行,并依据教学计划由各校分工委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编写教学大纲,随后再组织开始编写部分重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目前各校仍应不断充实、提高自编教材的水平,或精选内容对口,水准适当的其它教材。
七、认真办好重点中专。重点中专的任务是出人才、出经验,起骨干和示范作用。国家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重点中专的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重点中专应按教育部《关于确定和办好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的意见》注意总结办学经验,发挥特长,办出特色。有关省主管局
应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尽快帮助学校建设一个团结精干符合干部“四化”要求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培养一定数量的讲师级骨干教师和部分副教授级学科带头人。要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以教学为中心适当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重点中专应具有相当规模和较高的教学水平,不仅满足本省人才需要,还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有关省、市、自治区多培养人才,可采取定向招生和分配的办法,打开为外省、市、自治区培养人才的渠道。
八、挖掘潜力。承担一定的职工教育任务。全日制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挖掘潜力,量力承担与本校专业一致或相近的职工教育工作,如开办职工中专班、干部培训班等。但职工教育的规模,以不超过全日制中专学校总规模的25%
为宜;如必须超过,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全日制中专学校办的职工中专班,应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招生;应严格执行入学考试制度,按国家规定的高中或初中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在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经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决杜绝招生
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委托学校办培训班的部门,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培训费外,还应签订办学协议。在校舍、仪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支持,学校要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日制中专举办职工中专班、干训班的管理,防止多方插手,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把这项工作作好。
全日制中专不宜附设职工大学(班)、电视大学(班)、技工学校。目前中专与技工学校合校的原则上应当分设,不宜混为一校。
九、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专学校的领导班子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办好学校的关键,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在调整、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干部“四化”条件及教育部等部门对中专学校领导班子的有关要求,加快领导班子建
设,对学校领导班子不齐、不力的,应及时调整、充实加强。要有计划地从长期担任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有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和干部中选拨具有大学、中专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学校的各级领导工作。在三、五年内应做到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由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
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教育是一门科学,学校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政工、行政、总务等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学校的政工、总务部门也要选配懂医药业务和教育工作,热爱教育事业,热心为教学服务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工作队伍,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教学及总务各个环节,提倡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
十、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医药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努力把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办好,更好地为医药事业服务。
国家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业务指导,并协助各地方主管部门办好学校;局属各专业公司要重视教育,并把本行业的专业教育作为一项任务,指定主管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协同办好有关专业,加速本行业的人才培养。
本意见如有同国务院、教育部等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务院、教育部规定为准。



1983年8月23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