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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2:37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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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备案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管理,进一步稳定、扩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队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审查要求,结合实际,指导省级土地学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乙级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利用规划技术队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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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软件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软件的通知

财驻琼监[2010]97号


海南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有关退税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工作,减轻企业和财政审批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要求,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下载使用说明

  财政审批单位和有关退税企业自行登录互联网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门户网站(http://tax.mydoip.com,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信息),下载软件和使用手册。该网站设有省财政厅版、地市财政局版、企业版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供省、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以及退税企业分别选用。

  二、有关要求

  (一)财政审批单位在初审时对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须核对一致,在复审时对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和财政审批初审单位上报的电子材料须核对一致。

  (二)退税企业申报时须同时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三)具体退税政策、提供退税申报资料、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规程办理(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1、开展联合审核审批工作:海口地区由海口市财政局先行受理的。该局在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后,为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需现场察看,应通知省财政厅和海南专员办共同到企业实地走访实行联合审核审批机制。

  2、如有问题,请联系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电话:66727532,联系人:奉文伟、李佳益。

  

  附件:《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注意事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注意事项

  

  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正式使用后,原退税工作流程不变,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我办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现行退税工作注意事项如下:

  (一)00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注意事项

  1、审批的主要政策依据

  001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6号)

  宣传文化企业:《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2、工作流程

  海口地区的001、宣传文化企业直接报送专员办,海口以外的市县地区001、宣传文化企业经所属地财政局初审和省财政厅复审后,报送海南专员办。

  3、申报企业提供以下申请退税资料:

  (1)退税企业退税申请函;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原件,加盖退税企业公章,填写报送日期;

  (3)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6)销售总账、相关销售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

  (7)一般增值税退税电子上报信息;

  (8)宣传文化企业提交申请退税项目销售明细表。

  (二)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注意事项

  1、审批的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工作流程

  原则上再生资源企业按季申请退税。经所属地财政局初审和省财政厅复审后,报送海南专员办。

  3、申报企业提供以下申请退税资料:

  (1)退税企业退税申请函;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加盖退税企业公章及所属地财政局公章,要求其填写报送日期;

  (3)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6)申请退税项目销售明细表;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未受处罚声明;

  (9)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10)一般增值税退税电子上报信息;

  (11)第一次申报时另报送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关于加强红珊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


关于加强红珊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渔水[2008]56号 2008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红珊瑚是一种海洋低等无脊椎动物,在我国主要分布于东海、南海和台湾海域,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近年来,由于过量捕捞、环境污染等原因,其资源已遭到严重破坏。为保护这一海洋珍稀濒危物种,我国于1988年将红珊瑚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也于2008年将红珊瑚列入附录III,限制其国际贸易。近年来,部分不法商户为谋求私利,走私、违法经营红珊瑚及其制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管理困难。为了加强对红珊瑚的保护工作,规范红珊瑚经营利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红珊瑚资源保护工作。红珊瑚生长于深海,由于对生长环境要求高、生长速度极慢,资源非常珍稀。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红珊瑚栖息地的保护,严禁开采红珊瑚。同时,加强对红珊瑚栖息地的资源调查和物种的科学研究,推动保护区建设,做好红珊瑚保护工作。

  二、严格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规定加强红珊瑚经营利用管理。经营利用红珊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取得农业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红珊瑚的来源必须是靠进口获得,不能从已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获取红珊瑚,进口红珊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二)禁止红珊瑚出口或来料加工再出口。

  (三)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指定场所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红珊瑚制品只能用于直接销售,不得转售其它企业或个人用作经营。

  (四)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两年。经营利用企业或个人应将年度销售额、库存等情况按时、如实上报农业部,并按规定按时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珠宝展览会或巡展中展示、出售、收购红珊瑚。

  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利用红珊瑚行为。对于违法经营利用红珊瑚、扰乱市场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红珊瑚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