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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3:54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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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投资评审。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要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复审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需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项目结果进行抽检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评审单位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实施细则由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本级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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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1998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支至少由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赴摩洛哥进行医疗工作。
  将来,经共同商定,原成员名额数目可以增加。新到人员应并入已在的医疗队。
  在此情况下,应让新到人员无保留地行使本议定书所述规定之同样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的方法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摩洛哥政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执行任务所需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摩洛哥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车辆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因公所需的交通费用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摩洛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摩洛哥政府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用品),在摩洛哥政府事先同意后,摩洛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冠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