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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5:34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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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一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努力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增加各国安全感,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基础。

  二、充分尊重和照顾各国正当合理的安全关切,不把本国安全凌驾于别国安全之上,通过互利共赢实现普遍安全,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前提。

  三、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和增强相关多边机构和条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加强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是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四、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承,相互促进。

  五、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致力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并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

  六、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及透明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都应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七、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责任,应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实质性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必要条件。

  八、《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早日按规定生效。核武器国家应在条约生效前继续恪守暂停试承诺。

  九、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根据其工作计划,开始谈判“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也应就核裁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十、条件成熟时,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国际社会应适时制定一项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的长远规划,包括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

  十一、不发展、不部署破坏全球战略稳定的全球导弹防御系统,不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以免损害国际核裁军努力。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十二、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威胁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一)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

  (二)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三)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四)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五)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六)废除核保护伞及核共享政策与做法;

  (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核武器发射。

  十三、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并增强其权威性至关重要,敦促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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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稳定我市证券市场,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为了管理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节基金性质
建立调节基金,是为了在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非常时期,平抑股价,防止大起大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和使用。调节基金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并分担风险和收益。
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证券交易时依率征收的印花税。
二、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现阶段暂按5%执行。
三、调节基金专户储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经市政府或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拨入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调节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属印花税投入的,由税务部门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作单项统计,每月终后五天内报财政局,财政局按征收数额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二、属上市公司溢价发行中投入的,由总承销商按批准比例计提,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三、属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资金拨入的由财政局根据有关资料作增加调节基金的帐务处理。
第五条 调节基金的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市监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组成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并定期向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
当股票市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时,由市证券交易所牵头的专家小组提出介入的书面建议,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具体介入报告,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财政局按批准内容和金额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调节基金的运作
一、调节基金进出交易市场时,由财政局委托证券商代理。
二、代理证券商按财政局委托的交易证券种类、价格、数量及时办理进出手续。
三、代理商应代保管所购入的证券,并对有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1日

关于征收和减免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征收和减免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对逾期缴纳的税款,应征收滞纳金。据反映,对上述规定各关在执行中不够统一;滞纳金的减免权也未作过统一规定,为此,现就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与减免必须严肃对待,并严格遵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应交的税款逾期不交的,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同一科目一并交入中央级国库。(82)署税字第1055号《关于滞纳金归入海关“其他收入”的通知》应予
废止。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不足十元的免征。
二、关于滞纳金的期限如何计算问题,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额1‰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时,应从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征。
三、各级海关审批每一案减免滞纳金的权限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局级海关可批准三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直属处级关可批准二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非直属处级海关可批准一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超过规定权限的,应报上级海关或总署审批。报总署审批的,还应报明予以减免
的理由。
四、关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缴纳关税,如遇星期日或节假日如何扣除问题,如星期日或节假日位于征税期限末尾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不予扣除。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时,原我署(80)署税字第262号《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规定》予以废止。



198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