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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1:00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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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暂扣的采砂设备。”
  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强制改正,并”一句。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删去第四十一条。
  2.将第四十七条“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一句修改为“责令其改正”。

  四、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1.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中“逾期拒不改正的,暂扣其洗车设备”一句修改为“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洗车设备”。
  2.将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逾期仍未补办手续的,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设施”一句修改为“逾期仍未补办手续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设施”。
  3.将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取水设施停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封停,或者报废水井和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未按照规定回填的,按照每处取水设施或者每眼井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停或者组织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将第五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未办理《凿(修)井施工证》擅自施工的,处以施工单位每眼井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施工机具”。

  五、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市规划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一句修改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

  六、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90日”修改为“30日”。

  七、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90日”修改为“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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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制度(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学习重点内容:(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2)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3)中央、省、市的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报刊重要文章;(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技知识;(5)人大工作知识。
  二、组织好集体学习。集体学习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常委会会议每半年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前,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制讲座,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主任会议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作学习辅导报告。
  三、集中学习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书记列席参加主任会议的集中学习活动。列席参加集中学习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列席时,应指定本机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
  五、每次集中学习的内容由常委会秘书长负责安排,报经主持人同意,并提前告知参加学习的全体同志。学习资料原则上自备,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提供。学习讨论情况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
  六、灵活运用学习方法。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参加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学习活动。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前,学习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个人自学。强化学习激励机制,对学习成效好的给予表扬,并适时开展学习经验和体会的交流活动。
  七、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习理论、法律和政策要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形成理论研究成果,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增加的负担,解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市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随住家属和自本规定公布后批准调(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口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 在市计委设立城市机械增长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管理办公室),负现制订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对迁入我市市区落户人员审批,收缴城市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协调各人口调(迁)入审核部门的关系。
第四条 配套费征收的对象及标准:
(一)调入我市市区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职工征收5000元;随迁家属每人征收3000元。
(二)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转干部及其家属、异地接收的技校学生;每人征收5000元。
(三)成建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定编人员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征收8000元。
(四)暂住人口暂住五年以上,并且有正当职业,经批准在我市市区落户者:每人征收1000元。
(五)经批准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人员:每人征收3000元。
(六)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每年征收500元。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征配套费:
(一)因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返城、退休顶替而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我市市区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异地直系亲属,其中一方无法独立生活,经批准另一方来我市市区投奔或者照顾直系亲属生活的人员。
(四)参军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
(五)符合有关规定,回我市市区的困退知青、支边、退学、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六)按计划分配和经市政府批准计划外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入学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技校学生。
(七)聘用的外地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八)聘用的外地来我市市区企业工作的中级职称人员和特殊需要的技术工人。
(九)来我市市区投资办企业,投资额在5000000元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连续三年上缴税金100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业主及其随迁家属。
(十)省、市直机关从外地调选的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十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者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奖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配套费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外,配套费均应一次性足额缴纳。
配套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无用人单位的,由迁入人缴纳。
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转为城镇户口人员的配套费,由用地单位缴纳。
配套费由人口管理办公室存入建设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市区社会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由市计委制订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调(迁)入人员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机械增长人口指标,依照有关规定认直做好调(迁)入人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一)暂住人口由市公安局审核。
(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农转非”人员由市计委审核。
(三)复员退伍军人由市民政局审核。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审核。
(五)调干和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核。
(六)工人由市劳动局审核。
(七)中小学教员由市教委审核。
第八条 凡调(迁)入人员及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按规定办理机械增长人口审批手续,缴纳配套费。
凡未缴纳配套费的,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粮食关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