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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10:54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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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通〔2003〕55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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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预案编制、管理、演练、宣传、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当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的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市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路风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收费审批权限
铁路客货基本运价,由国务院批准确定;铁路客货特定运价,由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确定。铁路客货运输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非授权部门和单位均不准擅自定价。铁路客货运输杂费,审批权限在铁道部,非铁道部授权的单位,不得私自立项和定价,也不得向地方政府申报。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执行。
未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铁道部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
二、统一收费管理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客货运费和杂费的收费管理,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全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各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都要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输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延伸服务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凡需立项的收费服务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逐级上报,由路局(集团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申报。需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经批准后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路局主管部门汇总后,向部主管部门备案。
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所属部门和基层站段,一律不得自行立项和申报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
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离不开检查和监督。部和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收费及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严肃查处,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责任。要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指导工作,确保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路风、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对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铁路改革和运输生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