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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9:56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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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8〕1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66号)的要求和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惠农专项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开设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户名格式为:XX县(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及时将户名、开户行、账号、农村信用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财政联系人和电话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各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在本乡(镇)的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并设立“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三章 市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六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并由市级部门或单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并由市级进行二次分配到县(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八条 对中央和省级下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须由市级配套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县(区),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区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对于属于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二)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强农惠农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机构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

(三)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直接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或企业。

(四)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直接发放给农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强农惠农资金,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的各县(区)农村信用社,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区)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区)或市级有关部门。

(二)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乡(镇)财政机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后,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村信用社按照与县(区)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督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县(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按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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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海洋局 德国联邦研究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两国海洋科学合作和技术发展,并通过科学技术合作推动两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内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在海洋科学技术发展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包括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其发展,特别是:
  --海洋、海底及其矿物资源的研究
  --海洋污染监测及其防治方法
  --极地海研究
  --水下技术
  --其他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海洋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特别包括下列形式:
  1.交流海洋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研究成果的情报资料;
  2.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以及参加各种海洋科学技术活动的专家代表团和专家组互访;
  3.合作进行海洋调查与研究计划,以及共同进行发展工作;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5.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1.缔约双方促进各自指定的两国研究机构、公司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共同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2.必要时,通过指定单位之间的专门协议对合作的实施予以规定。在这些专门协议中要特别规定以下内容:
  (1)合作计划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参与计划的单位;
  (3)双方所作的贡献的方式和范围(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的具体细节;
  (5)对可成为专利的成果的利用;
  (6)保证和责任。
  3.缔约双方为每个计划指定一名代表。代表的任务在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1.为实行合作,将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合作的实施作出规划,进行监督和协调。联合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得到一致同意。
  2.缔约双方向该联合委员会各派两名代表。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参加会议。联合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会议日期由双方一致确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3.联合委员会也可以用书信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六条
  1.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参加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由缔约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如缔约双方均无异议,这些原则适用于本议定书第四条内的各专门协议。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参与合作的其他各单位,需经对方认可,方能转交或发表执行本议定书时从对方获得的和共同获得的情报。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情报、物品和人员方面的交流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专门协议中可另行商定。

  第九条
  1.缔约双方在各自管辖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对根据本议定书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入出境、颁发签证和居留许可证、进出口家庭和职业用品,以及免纳捐税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与上述有关的具体问题,以及处理为用于本议定书所定的合作项目而进出口的仪器、设备等问题,将在按照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签订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3.缔约双方根据本国规定及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努力批准对方在其管辖海域旨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计划,如果根据国际法以及各自的国家法律,需经批准的话。

  第十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一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议定书的规定对那些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的研究计划继续适用,直至上述研究计划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波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海洋局代表               联邦研究技术部代表
    严宏谟                   普罗布斯特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推进结构调整,使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所缓解,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煤电油运供求仍然相当紧张。为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保有限,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切实做好有序供电、限电。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预案,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口向,确保农业生产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用电的合理需要。对其他用电单位,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特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拉限电序位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保证用电;对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错峰、避峰和限电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规划布局 高污染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对不适宜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企业,应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安排停工休假和设备检修。
加大移峰填谷力度。在普遍实行峰谷电价的基础上,供电紧张地区要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充分利用低谷时段的电能潜力。除了用电负荷大的工业企业外,对普通工业、商业等领域也要推行峰谷电价。为鼓励电厂和电网适应移峰填谷的需要,要尽快实行电厂上网峰谷电价,并与用电侧峰谷电价联动,引导均衡用电和科学用电。各地区要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支持节电产品研究开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实行可中断负荷的补贴、电网企业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区别对待,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区别对待原则,适当提高电力价格。农业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用电价格适当提高,由各地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确定;电解铝、烧碱、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多提;电力供应紧张、煤价上涨较多、用户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多提,其他地区少提。电价调整的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已签订的重点电煤订货合同,煤炭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并保证优先供货,铁路、交通部门苎运输上继续优先保证;同时尽快实施煤电价格严动机制。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发电企业要努力通过提高苎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过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干预。
三、加强调度和协调,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能力
优化电力调度。各级电力调度尤其是区域电网调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优化调度和做好短期电能交易工作,切实保严本区域电力供应。在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大跨区跨省的峰谷、丰枯余缺调剂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挖掘现有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证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电力企业要合理安排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避开用电高峰期修,加强设备维护和运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非计划停机等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利用率。妥善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要督促有水电装机的地区,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科学确定水库的汛限水位,优化用水调度,统筹安排防洪、灌溉和发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力资源多发电。
四、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
千方百计增加电煤库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继续做好煤炭资源、运输的协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增加重点电厂煤炭库存;尤其要做好沿海地区台风来临前的电煤抢运工作,保证重点电厂稳定运行。
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铁路部门要继续调整运输结构,加快车辆周转,突出重点急需,增加紧缺地区电煤运量。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监测,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切实组织好车船调配和港口装卸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时,要建立煤炭运输快速通道,严禁重复检查、重复罚款,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跨省应急运输车辆优先放行。
整治市场秩序和外部环境。各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要会同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煤炭运销环节的乱收费行为。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输油管道等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电油运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强高负荷作业卜的安全巡查,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在迎峰度夏来临前,安全临管局、电监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电力、石油、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省级、地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应对大型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会同发电企业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反事故演习,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金融、通信、广播电视、医院和机场等重要单位要安装备用电源。
六、加快建设一批见效快的煤电油运项目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在建电力项目的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多投产、早投产一些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确保三峡水电站配套输变电工程、跨江输电线路等一批重点项目按期投产。加快在建煤矿建设进度,支持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改造一批中小煤矿。按照规划和布局,对初步确定的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大中型煤矿,尽快实施改扩建,力争多增加产能产量。加快实施大秦、西延线等铁路工程建设,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加快秦皇岛、天津、日照港煤炭码头的扩能改造和南方港口接卸能力建设。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加快实施已经确定的炼油综合能力配套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已形成的原油加工能力。
七、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企业生产调度和运行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节电技术服务,今年要着力推进冶金、有色、电力、石化、建材等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用电,提倡城市照明节约用电。党政机关、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要适当调高夏季空调温度,降低空调用电负荷。
八、做好当前运行调节与长远建设的衔接
要把努力解决当前煤电油运突出问题与搞好长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制定和实施煤电油运发展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信息引导作用,防止盲目布局、无序投资建设煤电油运项目。要加快煤炭后续资源的勘探,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尽快再建成几个大型煤炭基地,通过改制重组形成若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缓解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矛盾和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及时解决供需衔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强化全局观念,搞好协调配合,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加强省际、区域间协作,严禁地区封锁,维护市场的统一有序,切实做好煤电油运协调和电力迎峰度夏各项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