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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7:26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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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以下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陕西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职责,保证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支付“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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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财社〔2003〕290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市商业银行、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形式。

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形式。

(一)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个人和家庭资产等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贷款。

(二)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是指政府建立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措施的贷款。

二、再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员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三、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凡法定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市本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四、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等特点,同时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有效证明。

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认个人有效担保。借款人个人、家庭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能提供个人有效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五、承办银行和贷款金额与期限。

(一)湖州市商业银行为湖州市本级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承办银行,其他各商业银行也可办理此项贷款业务。

(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8万元。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展期不予贴息,展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再就业小额贷款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资格审查。

包括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条件、贷款金额与期限的审查。

(二)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

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应附送的全部相关材料后,应对该贷款的担保条件、担保安全性、还款能力等进行评审。

1、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及自主创业经营地进行确认。具体包括场地租赁协议等确认;向街道、社区了解贷款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向申请人了解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方式、经营项目情况;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风险等的分析。确认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评审会议,审批申请贷款事项。

2、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湖州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规定及银行相关操作程序进行审批办理。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七、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对自主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应具备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积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责任及承担借款所涉及的法律追究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各县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检修办法

铁道部


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检修办法
铁道部


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是铁路货车制动装置中的重要部件之一,它能依据闸瓦磨耗的大小,自动地使制动缸勾贝行程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车辆进行列车检修、段修和厂修时应按下述要求对闸调器进行检修,以保证闸调器的正常使用

1.检修要求
1.1列检
1.1.1 列检应对闸调器零部件丢失、破损、弯曲者进行处理。
1.1.2 对装有闸调器的车辆,其制动缸勾贝行程应为:重车150±10毫米;空车125±10毫米。若制动缸勾贝行程超出规定范围,不允许用调整制动杆系销孔的办法进行调整。当勾贝行程超过180毫米时,列车到达卸空后将车辆扣送附近站修所处理。
1.2 站修
1.2.1 站修检修的装有闸调器的车辆,按规定作现车单车试验,合格者继续使用,不合格者更换。
1.2.2 对扣送的勾贝行程超长的车辆,站修所要用如下办法对闸调器进行简单的功能试验。
(1)用一厚10毫米的垫块,放在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进行2—3次制动试验,闸调器螺杆露出护管部分的长度应较放入垫块前有所伸长;
(2)撤去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的垫块,进行2—3次制动试验,闸调器螺杆露出护管部分的长度(L值)应有所缩短,并基本恢复原来的长度。
如果闸调器能伸长、缩短,则闸调器作用良好,反之为不良。对伸、缩作用良好者要查明勾贝行程超长的原因,检修处理;性能不良者更换。
1.3 段修
1.3.1 段修时,在进行制动机单车试验的同时,对闸调器进行试验(见附件3),合格者继续使用;不合格者凡没有经过厂修的闸调器,不作分解检修,更换新品。经过厂修的闸调器,不合格者分解检修,检修办法除橡胶密封圈良好者可不更换以外,其他均同厂修。
1.3.2 段修中,为重新确定制动缸勾贝行程而需要调整销孔位置时,应尽量在两台转向架上进行调整(不对称性不得大于一个销孔位置),以免制动杠杆向车辆一侧偏斜。在全部换上新闸瓦(指45毫米厚度)后,闸调器的L值应为500—570毫米。
1.4 厂修
1.4.1 厂修时要对闸调器进行分解检修,按规定检查各零部件,对超限或损坏者予以更换。组装前,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并将主弹簧表面外体内表面,体内其余各件:轴承、螺母内孔、螺杆螺纹部分、各离合面及后盖孔一律涂以2号低温润滑脂。
1.4.2 厂修后的试验和标记。
1.4.3 厂分解检修后的闸调器需经试验台按《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试验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方准装车使用。
1.4.4 装有闸调器的车辆在车辆厂修后的单车试验中应增加闸调器的试验内容,试验方法和要求按《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单车试验方法》执行。
1.4.5 厂修车中,为重新确定制动缸勾贝行程而需要调整销孔位置时,应尽量在两台转向架上进行调整(不对称性不得大于一个销孔的位置),以免制动杠杆向车辆一侧偏斜。在全部换上新闸瓦(指45毫米厚度)后,闸调器的L值应为500—570毫米。
1.4.6 经分解检修后的试验合格的闸调器合格品按下图涂打标记。试验年月用15号阿拉伯数字,厂简称用20号汉字。
1.4.7 分解检修的闸调器须填记闸调器检修记录。
1.5 ST1—600型闸调器分解检修顺序表。
1.6 磨损限度和报废规定。
闸调器零、部件的磨损限度和报废规定按表2执行。
1.7 检修工艺装备及互换件的贮备。
1.7.1 闸调器检修需设置:闸调器试验台、分解组装专用工具、工作台、清洗器、检测量具、零件放置架、弹簧高度及压力试验测定器、力矩扳手、平台、V型铁等。
1.8 闸调器检修记录表(略)。
2. 运用中注意事项
2.1 制动缸鞲鞴行程的调整。
2.1.1 当发现制动缸鞲鞴行程不在规定范围时,应首先按1.1条的方法鉴别闸调器性能是否良好。
2.1.2 若闸调器性能良好,可通过对调整螺杆2或控制杆头2的调整来调整A值,使鞲鞴行程恢复到规定范围。鞲鞴行程超长时应调短A值,鞲鞴行程过短时应调长A值。
2.2 更换闸瓦时的注意事项。
当一次需要更换两块以上闸瓦时,为了方便作业,允许手工拧动闸调器外体,使其螺杆伸长,增大闸瓦与车轮踏面间的间隙。换完闸瓦后需用手工反向拧动闸调器外体,直至闸瓦接触车轮踏面后再拧回一圈。为避免造成内部零件卡死或螺杆脱落,在旋转外体时,严禁将螺杆螺纹部分旋
出。并绝对不允许采用变换销孔增大闸瓦间隙的方法更换闸瓦。
2.3 列检作业时,严禁用锤敲击闸调器,以防损坏外体及内部零件。
2.4 厂、段修后涂防护油漆时应避免将油漆涂到闸调器螺杆及拉杆外露部位,但这些部位可适当涂以制动缸润滑脂。
2.5 在列车试风时,应注意观察,当制动缸缓解时闸调器外体应有旋转动作,如不旋转,表明其动作不良。可在瓦、轮之间加垫或减垫,观察螺杆能否伸长或缩短。确认是闸调器故障,应做出明显标记,按制动机关门车处理。
2.6 装有闸调器的货车,在各级修程中如需架车时必须先将装有闸调器的上拉条与转向架移动杠杆圆销拆下。
(附件、附图略)。



198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