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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0:26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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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会保险机构存档。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刷卡记账。

  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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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大连、青岛、宁波、张家港、广州、汕头、珠海、福州、厦门、海口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加强保税区外汇管理,堵住利用保税区进行逃套汇的漏洞,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入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区内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专用帐户。
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及规定的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在帐号内加“B”,以示区别。
三、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区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应当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区外购买设备及材料、自用物品的合同或者协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的境外借款未
经外汇局核准不得结汇,区内企业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借用的外汇贷款(出口押汇除外)和区内中资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四、区内企业所有对外支付和向保税区外支付,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者合同及境外或者区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
五、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外汇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由开户金融机构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应当持《保税区外汇
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六、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七、外汇指定银行为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向保税区企业的进口售汇和付汇,必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加贴防伪标签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手续。
八、区内、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1998年9月10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在施行前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
  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卡片正面和背面均采用浮雕底纹,内有行业徽标和“从业资格证”字样;底纹采用彩虹印刷技术,颜色从左到右为浅蓝色渐变为浅红色再渐变为浅蓝色。
  5.卡内数据格式。卡内数据格式将按部在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过程中下发的《IC卡从业资格证数据格式要求》执行。
  (三)视觉防伪。IC卡从业资格证及广东省拟于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均采用视觉防伪图案,广东省于2009年1月1日前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无视觉防伪图案。
  (四)视觉防伪图案的识别。在一般光线下,适当倾斜卡片,便会观察到卡片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行徽图案,用左眼和右眼分别观察,卡片上行徽图案将呈现不同颜色;平视卡片表面时,行徽图案呈现红色,将卡片旋转90度(垂直方向)时,行徽图案呈现绿色。
  二、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使用和检查行为
  三个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与纸质证件同为有效证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不得以无纸质证件为由进行处罚。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后,应当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将处罚记录抄告道路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部公路司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沟通交流有关重大问题。
  (二)试点单位要加强与相关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通报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给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带来不便;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试点单位,做好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处罚结果抄告工作。
  (三)试点单位要尽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互联网查询系统,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免费、便捷的查询服务,为获取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鉴别证件真伪提供支持。
  (四)试点工作期间,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获取电子证件的同时,仍有获取纸质证件的需求,试点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予以满足。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部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全国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从业人员从业大类 代码 从业人员从业小类 简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J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W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驾
道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 装卸
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人员 押运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X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
质量检验人员 质检
机动车维修机修技术人员 机修
机动车维修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电器
机动车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钣金
机动车维修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涂漆
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技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P 理论教练员 理论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教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教
道路运输经理人 M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管理人员 企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人员 站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驾管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 维管
机动车检测企业管理人员 检管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Q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考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教学负责
道路客运乘务员 乘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结算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业务员
注:多个大类并列用一个空格隔开,多个小类并列用斜杆“/”分开,例:J-客运/货运 W-危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