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8:24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农政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业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机制。

  (三)加强农业执法是转变农业部门职能的迫切要求。目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38部,总体上看,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有些职责履行不到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业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农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四)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加强农业执法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抓手,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产业安全为重点,着力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五)加强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的水平,经过3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

  --农业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备,农业执法行为有效规范。

  --农业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农业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六)认真梳理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级农业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标准制定、质量监测、风险评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指导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七)切实落实法定责任。各级农业部门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立法工作,也要重视法律实施;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质量监测,也要重视案件查处,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定期对所负责实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分门别类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四、创新执法体制机制

  (八)健全农业执法体系。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站式”综合办公;进一步健全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九)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工作依据,有实践基础,应坚定不移地推进。要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已全面推开综合执法的地方,要重点加强经验总结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还没有开展的地方,要制定规划,加快推进。

  各地在推进综合执法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

  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业执法任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县一级。

  五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问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加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和相关内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方便查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一)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检验检测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加快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执法的技术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和水平,规范检测程序和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

  (十二)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好农业部门内部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辖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加强部门间、省际间协作和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机构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机构,以便尽早启动处罚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建立执法长效机制。要将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执法,实现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要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农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下级农业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建立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执法效果的好坏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执法人员。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农业执法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锻炼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十四)健全执法管理制度。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推进“阳光执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执法信息。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宣传,畅通渠道,提高层级监督力度。

  (十五)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坚持“六不准”,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部内法制工作,指导地方农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农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如期实现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

  (十七)完善农业立法。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立法机关加强农业立法调研,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及时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农业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八)加大执法投入。执法能力建设是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业部将继续加大对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支持,在有关项目中增强农业执法手段配备。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十九)加强工作指导。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农业执法工作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指导。农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部内有关司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法定执法职能,充分利用好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接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好各项执法任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又多发极端天气,特别是入汛以来强对流天气已在多地引发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极易出现游客滞留、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

  进入5月以来,接连发生多起恶性涉旅交通等安全事故。5月6日,陕西一旅游团在咸阳发生7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7日,四川一旅游团在赴九寨沟途中发生3人死亡、5人重伤的交通事故;5月9日,青海一旅游团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2日,内蒙一旅游团在山西忻州发生6人死亡、4人重伤的交通事故;7月25日,安徽天柱山景区因强雷暴天气,致游客遭雷击3死3伤。另外,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广东、海南、湖南、贵州、西藏、宁夏等地也先后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给游客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36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分析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暑期及下半年旅游安全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旅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要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防范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严格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质监、食药监、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览和游乐设施、旅游餐饮、涉水项目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要密切关注汛期旅游安全,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等部门的预报预警,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旅游安全隐患,凡是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在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五、严格执行旅游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值守
  各地要密切关注外交部与国家旅游局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准备,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确保快速有效应对。请各地于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冬、龙晓华;联系电话:65201729、65201736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
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实例: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199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6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人编制的人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有偿劳动、控制管理的特性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受劳动法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张某与个体餐馆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张某为个体餐馆提供有偿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个体餐馆的工作人员,因此其与个体餐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惟一表现形式。

作者:蔡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