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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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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0年8月1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及工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与凿井工程、工程测量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工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勘察技术和管理方法,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一套适合勘察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

  国家对优秀勘察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铁道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禁止工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禁止工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工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工程勘察单位内部要实行技术、劳务分离,劳务工作逐步社会化,并由技术部门指导、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工作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应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在建设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加强勘察仪器、设备及试验室的管理,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特别是取样器)、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并逐步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质量策划控制

  ㈠明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工程类别,并按勘察合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察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㈢“勘察纲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实施。

  二、现场作业质量控制

  ㈠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㈡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确、合理。

  ㈢原始记录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㈣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三、勘察文件质量控制

  ㈠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㈡工程勘察成果应齐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工程规律办事,有权柜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成果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用户使用。对工程勘察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工程勘察单位对审查、监督检查机构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监督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技术培训,加强质量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勘察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新技术和熟悉质量管理法规,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特别是作为质量审查、监督依据的原始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工程勘察质量审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对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从事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具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其委托的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设计审查机构),在履行工程勘察质量审查、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审查或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图纸图表、数据(含原始资料)等。

  二、到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勘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等客观条件,对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重点对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考核,检查其设备、试验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试验成果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实施情况的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组织或通过其委托的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设计审查机构),对勘察单位的质量体系和勘察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单位年检和资质动态管理挂钩,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加强相互协作,使勘察成果质量满足建设工程的经济、适用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工程勘察质量问题检举、投诉;用户有权就工程勘察质量问题向勘察单位查询,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与建设工程勘察有关的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的各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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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2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小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小区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是住宅相对集中、有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村委会)管辖的居民住宅区。南通市文明小区是按照明确的创建标准,积极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住宅小区,是同级各类小区评比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造福人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把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切
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和日常管理,努力把全市各地的小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社区服务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社会秩序井然、文化生活丰富、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居民住宅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小区工作涉及面广,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小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小区绿化布局均衡,配置合理,建筑小品构造精美;小区住宅质量优良,管理设施配套,停车场所规范。


  第七条 道德风尚良好。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有市民学校,市民教育成效显著;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楼院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扎实有效,有较大影响的创建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拥军优属工作扎实,军(警)民共建活动成效显著;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形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邻里团结、互帮互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条 小区环境整洁。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小区"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小区公厕清洁,垃圾实行袋装化,饮食店(摊)等营业场所卫生达标,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法规要求;噪声和"三废"治理达到市以上环保标准;重视小
区绿地、庭院绿化建设,绿地率新区达30%,老区达到25%;小区环境整洁有序,道路平坦,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无暴露性垃圾和水面漂浮物,无乱涂、乱贴、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现象。


  第九条 社会秩序井然。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制度,居民依法办事意识强;群防群治网络健全,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值班台帐统一、规范;民事调解组织完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90%以上,无民转刑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现象;消防安
全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发生;小区户籍管理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私房出租等管理措施落实;娱乐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小区治安稳定,居民见义勇为形成风尚,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聚众赌博、斗殴事件,无卖淫嫖娼、制贩吸毒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条 服务措施完善。小区商业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2个以上,居住人口3万人左右的小区,托儿所、幼儿园设施健全,幼儿入托、入园问题基本解决;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贫困对象服务的措施落实;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稳定,社区服务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榜挂墙,服务项目齐全,其中福利服务项目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文化生活丰富。小区设有文化活动室和图书阅览室,有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器材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报刊,有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建有5个以上业余文体组织,经常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小区组织较大规模的文
体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形成小区文化特色;重视家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特色文化家庭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机制健全。创建文明小区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有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有创建文明小区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阶段创建任务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投入机制,有正常的创建活动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共建文明小区工作组织健全,任务明确,落实到位,成效明显。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居委会(村委会)是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营造氛围,教育和引导辖区居民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小区的意识,使广大居民群众了解本小区创建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广泛开展文明小区各类共建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小区创建工作的支持。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文明小区创建。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对文明小区创建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小区创建。各级政法、建设、规划、城管、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评比采取达标申报制,每2年评选1次。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验收与居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小区,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小区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一)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与文明小区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按照文明小区公示制要求,将南通市文明小区的基本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小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各地推荐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市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六)审批命名。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小区,由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上一级党委、政府对文明小区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的文明小区,如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视情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小区,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组织复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小区,凡发现在文明小区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南通市文明小区要有规范的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小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工作记录、文明户和文明楼院评选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评选年度公示情况的报告和群众来电、来访、投诉记录及各级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小区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由各地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小区之间、文明小区和驻区文明单位之间、文明小区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互学习交流,形成整体合力,推动文明小区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非评选年,各地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小区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小区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小区和有关方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将辽宁省盘锦市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8号




关于将辽宁省盘锦市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将盘锦市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试点)的请示》(辽环发[2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多年来,盘锦市在生态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0年荣获首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称号。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有机食品的生产奠定了较好的环境基础。近年来,盘锦市委、市政府将有机食品发展工作列为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现已有近28万亩有机水稻(含转换期)、西安生态养殖有机猪以及4家有机食品加工企业获得认证,并编制了《盘锦市有机食品发展规划》,为盘锦市有机食品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局原则同意将辽宁省盘锦市列为“国家有机食品发展示范基地” 建设试点。请你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盘锦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加强对有机食品的基地建设和管理,并抓紧落实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盘锦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扎扎实实推进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责任明确。

2、强化基地环境监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定期组织监测部门对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进行监测,对已认证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要建立相应的缓冲带或防护带,严禁在基地周边建设各类污染企业和工程;对已建的污染企业,工程项目应依法限期治理和搬迁,严防对基地造成污染。同时要监督基地严格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组织生产。确保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3、精心组织,重点突破。按照《盘锦市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应将有机食品基地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确保有机食品试点基地建设顺利实施。我局将适时对盘锦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如符合验收标准及要求,再正式命名。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