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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6:14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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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35号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见附件)规定的类别和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三)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方式;

  (四)处理范围、类别及处理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

  第八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第十条 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正式生产或者正式运行,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持证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未能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或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届满40日前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终止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应当对处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严控废物及其产品做出妥善处理。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 禁止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禁止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以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批和颁发严控废物许可证的;

  (四)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未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编号
严控废物类别
需许可的处理方式

HY01 覆铜板的边角料及残次品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HY02 印染废水处理污泥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HY03 造纸废水处理污泥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HY04 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HY05 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植物油加工厂产生的残渣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HY06 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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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一审基础 严防死刑冤错案

黎军


为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案,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新中国刑事法制进程中一件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直接产生深远影响。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作为中级法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其并非代行或减轻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一、二审的责任,而是对中、高级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办理死刑一审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死刑案件的审理,一审作为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二审和复核程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树立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神圣感,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和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一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死刑案件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打牢一审基础,从源头上杜绝死刑冤错案的发生,我们认为,务必抓好“四个突出”,实现“四个保障”:
一、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夯实一审基础工作的思想保障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就难以审理好死刑刑事案件,我们首先要抓理念建设,促使刑事法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和兼顾诉讼效率的协调,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和保证裁判公正的统一。其中,着重抓两点:
1、遵循司法规律审判死刑刑事案件。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增加透明度,通过公正文明的审判活动,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审判一审死刑刑事案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进行,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做到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河北青年聂树斌因一宗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10年后该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引起广泛关注。经验教训表明,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办事,既要准确、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
2、坚持服务大局审理死刑刑事案件,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死刑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死刑案件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基础,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不讲社会效果,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死刑案件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死刑这一刑罚目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审判为人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我们要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和司法体制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理的平稳过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积极稳妥,不断思索如何改革、创新,使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制度等方面更科学化、人性化、公正化。
二、突出以人为本,抓好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实现稳固一审基础工作的人员保障
??要加强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刑事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刑事审判队伍中的政治影响和业务带头作用,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中级法院刑事法官要努力加强对刑事法律理论知识、审判技能的学习,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当前,我们既要进行集中培训,又要增强刑事法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以提高审理死刑刑事案件的水平。
??要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严格遴选刑事法官,这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增强做一名刑事法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我们也会在工作、生活方面关心爱护刑事法官,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政治、经济待遇方面给刑事法官以足够的倾斜。
三、突出审判作风管理,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实现确保一审基础工作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审判作风建设。我们一定要明确,人民法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法官应当对人民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肃执法、文明司法,通过开庭、判决、接待、判后答疑等活动,展现法官司法威严和公正无私形象,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要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和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保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而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决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四、突出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实现落实一审基础工作的制度保障
 ——要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落实刑事法律规定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死刑案件控辩审诉讼模式更加科学,举证、质证、认证和陈述在庭上进行,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透明;进一步试行庭前证据展示等制度,实现控辩平衡,增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有效性;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院长、庭长主动担任大要案的审判长,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死刑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权威刊物上公布的死刑典型案例在实现量刑公正和统一方面的指导作用,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做好一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奠定一审这个基础。
??要建立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的制度。我们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引导公众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我们也将尽快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及救济问题。
总的来说,积极稳妥地抓好死刑案件一审这个基础,从根本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是当前中级法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好、落实好,不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历史的重托。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根据国发[1980]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二、定期统计报表(包括进度统计)和一次性调查报表(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调查统计报表,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无综合统计机构的应指定职能机构
或人员,以下同)负责管理;农村人民公社由计划统计员负责管理(尚未设专职计划统计员的,由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制发统计报表和选择调查方案,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点,要兼顾需要与可能。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制发的统计报表或调查方案必须做到:
1、不重复,不矛盾,不繁琐,简明扼要。
2、凡一次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采用抽样、重点或典型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报或日报;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报或委报;可以若干年搞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能够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
者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调查统计报表。
3、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便统一填报。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的或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全国性的社会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和编号等,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擅自修改。
2、地区性统计报表,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下达,并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严格把关,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发到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发到
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的统计报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举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制发调查统计报表。确实需要的,必须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5、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和临时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公室撤销时,对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人民团体、科研机构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不得再增加项目和指标,或使用同一文号另行增加表种。否则,应视为非法报表予以废止,并追究责任。
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报批或备案的调查统计报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或备案机关进行修改或废止。
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往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当年的各项统计年报和来年的各项统计报表,最迟要在当年十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统计部门对上述调查统计报表,要尽快批复。对急需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如重大的灾情调查等),应立即批复。
八、对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执行单位要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以前,仍要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批或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或备案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
九、业务主管部门有系统内制发的统计报表,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报批的统计报表,要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式两份,批准下发时,仍要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等,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检查和清理的结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需在新的年度实施的全部调查统计报表,统一编制目录(附格式),送同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查。
十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分别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198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