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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1:21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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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现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7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采取新措施,在农民负担综合和专项治理、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从各地反映和全国农民负担检查的情况看,2007年农民承担的费用在税改后首次增加,一些地方涉农乱收费和各种摊派集资等现象出现反弹,部分基层干部的减负意识出现淡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减轻农民负担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第一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重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附件:《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 育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的安排,2007年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江苏、安徽、广西、四川四省(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以暗访为主,随机抽查了27个县的140个村、500多个农户、20所农村中小学校。检查结果表明,四省(区)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减负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涉农项目多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向农民和村集体等摊派集资现象有所抬头,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费用有所增加,农民负担显露反弹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四省(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工作及成效
  2007年,四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治理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一)采取措施,深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四省(区)对农业的补贴均有增加,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面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继续扩大,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江苏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达到23.28亿元,其中省财政追加安排1.14亿元。安徽省2007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达到18.3亿元,该省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情况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99.5%。
  (二)重点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四川、安徽、广西三省(区)对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四川省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8项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降低8项收费标准,使每头生猪生产与流通成本降低了18.9元。安徽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农机监理、报刊订阅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逐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363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共查处案件180余起,减轻农民负担875万元。
  (三)因地制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江苏省制定了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并安排70多万元,对苏中、苏北8市900多个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一事一议等减负政策专题培训。安徽省选择部分乡镇,积极开展了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试点。二是严格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制度。安徽省统一规范了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农机监理等涉农收费,有效扭转了过去涉农收费政出多门、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的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废止4件规章、39件收费文件,取消67项收费,从源头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三是坚持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江苏省苏中、苏北8市设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县(市)选派监测员,确定监测户,将监督关口前移。安徽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了农民负担监测点,一些地方聘请了农民负担监督员。
  (四)适应新形势,强化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四省(区)分别组织了农民负担检查,并对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安徽省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回访、反馈等方式督促整改。2007年,该省减负办处理农民负担信访83件(次),做到了农民信访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江苏省在各市、县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由各市的市委农工办和农林局负责人带队,分赴各地进行互查。徐州、连云港和盐城每年定期组织1-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镇村和部门实施跟踪检查。2007年徐州市等地有14名干部因涉农负担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这次检查发现的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仍然存在。一是四省(区)不同程度存在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杂、罚款重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县将城镇建房收费向农村扩展,有的县农户建房要向县有关部门交纳私人住宅楼工程资料费、教育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9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安徽省有的农户在村规划区内建房,镇国土所每间房收取3000元。江苏省有的农户建房,被镇有关机构收取100元的建筑管理费。二是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仍存在乱收费现象。按照规定,2009年春季学期以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但一些地方仍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有的农村中学2007年秋季开学要求学生交试卷费20元、饮水费30元、水电费50元、保险费4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农村中小学仍在强制征订教辅材料和要求学生交纳保险费。三是畜禽防疫、户籍管理、结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部分地区农业水费负担重。四省(区)末级渠系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个别地方不用水也要平摊水费。一些地区计收农业水费时还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的村农业水费达70元/亩。四川省有的县农业灌溉水费高达130元/亩。同时,一些地区还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安徽省巢湖有的县向农民收取水费(主要是排涝费)1045.2万元,15.5元/亩;万亩以上的大圩排涝电费213.6万,3.16元/亩。该省有的县多年来每年向农民收取排涝费516万元,11.9元/亩, 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维修费。
  (三)部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摊派集资问题突出。一是数额大。四川省有的地方修建通乡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30-60元;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一、二百元。二是方式多。安徽省一些地方突破一事一议范围,采取“一路一议”、“推磨转圈”等方式或以修路理事会、铺路协会等名义摊派集资修建通村公路,农民人均少则50元至80元,多则180元至200元。
  (四)村集体承担许多不合理费用。一是超限额承担订阅报刊费用。四川省有两个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均为1175元,超出限额375元。安徽省有的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达到1437元,超出限额637元。二是有关单位向村集体转嫁负担。江苏省有的村集体每年要承担计划生育、征兵方面的费用5000多元。安徽省有的村集体2007年要承担修建小学水泥路费用,还有的村集体要承担参军青年的优抚费。
  (五)农民补贴补偿款被抵扣截留。一是抵扣惠农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村未经农户同意,将农资综合直补直接抵扣作为合作医疗费用。安徽省有的村为修建通村水泥路,直接从农民粮食直补中抵扣11万元,农户意见较大。二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四川省有的县前几年修建公路占用村集体的耕地,被占地村民不仅未得到征地补偿款,而且部分农田因修路还被截断了灌溉系统。检查组所到的江苏省两个村都存在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或补偿标准低等问题。
  产生上述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税废除后,基层干部普遍存在农民“零负担”的模糊认识。因此,以近几年农民既增收又得补贴为由,让农民出钱办事的现象多了起来,减负意识、工作机构和监管机制都有所弱化。二是随着通村公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县资金配套压力加大,许多地方将投资缺口向农民分摊。三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不到位,收费、罚款和有偿服务养人、养事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负担最终落到村集体和农民头上。
  三、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狠抓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重点治理。
  一是继续强化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县(市),实行检查、整改、立制全程监督,通过以省为主、省部联合治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通过治理,既要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也要探索建立新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切实减轻这些地区农民堤防维护、排渍排涝等方面的负担。
  二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今年要集中抓好三方面的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各地也要根据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治理重点,由省级减轻农民负担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二)解决农业用水负担过重问题。
  一是清理整顿和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取秩序,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是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明确政府与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责任,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级渠系供水条件,不断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投入和鼓励农民节水的新机制。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是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省(区、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是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要划清修建通村公路与村内道路投资的界限,明确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法规。
  要从今年开始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各省(区、市)减负机构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
  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为依法规范和监管农民负担,今年要继续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基础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的督办。今年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变换形式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3类问题。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二是加强农民负担检查。各地要至少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检查要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地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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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摘要)

被告人王影(化名):基本情况及羁押情况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十月一日十七时许,在**县**饭店,被告人王影(化名)因结账与王宝宝(化名)发生争执,并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又行至**县钢材市场地磅处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当日十八时许,王宝宝被他人发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影的陈述;二、证人李**等人的证言;三、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县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二)被告人王影(化名)的有关陈述

问:你把那天下午喝酒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9年10月1日下午4点多,我正在市场上,老二(指王宝宝)找到我叫我去喝酒,我同意了,我俩一起来到**饭店喝酒吃饭,我俩先要了一瓶白酒,点了几个菜,就一起喝酒聊天,喝完后又要了一瓶白酒,喝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后来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问:你俩的谈话的内容?

答:打牌,饭店的炒菜不好等闲聊内容。

问:在饭店喝酒时你与“老二”发生过争执或斗殴吗?

答:我喝多了我记不得了。

问:饭后你与“老二”去哪了?

答:我不知道了,怎么离开的饭店我记不得了,谁算的账我也记不得了。

问:你去过地磅那吗?

答:我记不得了,当天晚上我因喝多了酒,不知怎么就躺在村东的地里,半夜把我冻醒以后我回的地磅处小房里,当时小房门锁着,我从窗户那跳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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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以前向公安机关供述说,那天你同“老二”喝完酒后你去“*村”东面的耕地里睡觉了“老二”干什么去了?

答:我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你为何到耕地里睡觉?

答:我真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向王影(化名)出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双布鞋。问:王影(化名)这双鞋是你的吗?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 姚建龙*


内容摘要 从根本上说,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发展过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创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第一个少年法院在中国的出现已经为时不远。
关键词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因此很快在美国本土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大陆、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国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也许还没有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还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与国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区别的。不过,无论是芝加哥少年法庭还是长宁区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危害日益严重为背景的。
从1984年至今,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后,少年法庭向何处去?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怎样发展?这是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问题。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一般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设置具有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件的审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仅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属于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从总体上说,这些都还是缺乏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使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出台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网络,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对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第二会长、著名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这样评价少年法院的创设:它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关键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由框架基础上的重要飞跃,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实践上能为科学解决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创造根本条件,提供情况、数据、经验,也是从立法上、理论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时间步骤。②
二、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③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无不以严重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严重,因此当时并无建立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文革结束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我国,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已经超过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贡献是巨大而不可抹杀的。但是,我国当前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提供的数据,连续20年来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法庭发展到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三、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儒家文化大力提倡“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纪将是独生子女的世纪,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力度、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今天,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灾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这一综合保护网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保护乏力,而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网络中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方式有赖于司法保护为后盾。这不仅体现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滞后、缺乏强制执行力度上,也突出的体现在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
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归根结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实现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
少年法院有无创设的必要是由社会各种因素决定的,而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的是社会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所言:“现阶段社会强烈要求建立少年法院,……目前有的领导对建立少年法院有浓厚的兴趣,法学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不断呼吁建立少年法院,无非是看到了社会需要对少年法院的呼唤,看到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尽管领导个人的因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够也不可能随意左右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归根结底社会需要才是决定少年法院建立与否的关键。” ④
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一、创设少年法院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在筹建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寻找法律依据。找来找去只找到一条——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一步。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的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目前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说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实际上又明确了创设少年法院的审批程序。
二、少年司法制度十几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
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的探索,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总结这些有益经验的成果是制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等。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曾经试着建立审理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这种模式当时并没有得到肯定,但却为综合性少年法庭的创设积累了有益经验。许多地方为了解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强化少年刑事审判的专业化,突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划划分少年案件管辖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辖的做法。此举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同一地区法院之间工作负担的不均,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格局等。上海长宁区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试验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对策跟踪表》把进入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次序的未成年人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把他(她)的个人情况,罪前表现、犯罪原因和条件,审教的历程和措施,审判后的处置,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帮困解难等等,列入一卡(表),进行历史地、客观地、科学地记录的制度。还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两议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三个工作重点”、“四个教育环节”、“四种类型座谈会”等等。这些都是创设少年法院的有益经验。
少年法庭十七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必要的专业性人才。一大批热心少年司法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和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已经形成。譬如如果把目前上海市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从事少年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集中起来,则正好相当于一个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数。
三、创设少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具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创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国家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一些地方已经提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还有人怀疑少年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现实性,那么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先进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设立少年法院,待时机成熟,在予推广。先试点后推广也是我国推行改革的传统做法和成功经验。
在现代社会,社会舆论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创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主体。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广度和水平为目的而创设少年法院,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可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说前些年创设少年法院还只是少数专家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的呼吁的话,那么到今天,创设少年法院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心愿。
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项新制度的诞生,上层领导的态度显得非常重要,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有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创设少年法院的工作中,这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01年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论工作者参加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颇能说明一些问题。
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
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建立什么样的少年法院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关于少年法院争议的核心和尚需加强研究的问题。综合专家、学者们对未来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构想,以下是笔者对未来少年法院的粗略素描:
第一个少年法院首先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基础较好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区首先出现,而后再向全国推广。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地的上海,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首选城市。
少年法院的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目前的直辖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为了解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的诉讼不便,一种多元的少年司法体制将可能会被采用,即在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综合性的少年庭,负责本辖区内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能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也有专家学者主张少年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如此更会加重群众诉讼不便,也不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因而不为笔者所认同。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宽幅型”的,即包括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传统的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型”做法将不再会被采用。
少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尽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庭审方式,庭审人员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寓教于审”。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做法都应尽量避免。
少年法院将更广泛地与社区教育以及工青团妇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联系,努力建成社区范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网络。在这个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中,少年法院将处于重要的位置。
每一项立法、每一新制度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在少年法院的创设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不仅需要作好协调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门利益可能受损的部门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以祖国下一代的利益为重,做出一定的牺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这一新生事物的诞生。有学者主张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际(2002年秋天少年法庭成立18周年)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因为这样不仅具有明显的象征意义,而且也意味着少年法院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创设少年法院还有许多路要走,首先是得到人大的批准,在明年秋天成立少年法院似乎还有一定难度。笔者预测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际也就是2004年,中国将迎来第一个少年法院的诞生。

[本文原载《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