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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9:56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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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1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河流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省级考核交接断面和本细则的市级考核交接断面(包括交接和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每年增加或取消列入市级考核的交接断面,将在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公布。
第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交接断面增加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水质、水量、流向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由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加强市区内河水质考核,按照市区平原河网和椒江干流水质保护同等重要的原则,计算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具体是:椒江、黄岩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按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权重各占50%计算,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内的各断面间按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C=(C椒1+C椒2+……+C椒n)×1/n ×0.5+(C平1+C平2+……+C椒m)×1/m ×0.5
式中:n、m 分别表示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断面数量;C椒n表示椒江干流第n个断面监测浓度,C平m表示平原河网第m个断面监测浓度。
路桥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均按照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第五条 市级考核断面的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考核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省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省级考核断面的考核由省政府组织,市政府不另行组织考核。省政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市政府对县(市)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六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
中最差的等次确定。考核结果评定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确定。
第七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实行流域限期整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市政府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1)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市对县(市、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区域限批)。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县(市、区)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县(市、区)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涉及市级考核限批的县(市、区)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出境水质达到合格要求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解除限批措施。涉及省级考核断面的限批解除按省政府的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3)河流交接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其相应河流的集雨面积范围实行重点整治,挂牌督办。
(4)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除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经济奖励处罚外,市政府采取以下经济奖励处罚措施: 对各县(市)在省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在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时,对考核良好以上的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适当扣除。 对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按照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30万元处罚,在当年应得的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扣除。

第四章 考核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监测分析,制定并落实各项考核工作机制,保障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水环境治理和保护投入,积极推进水环境整治工作,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省市考核办法精神,制订辖区内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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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吴纪树

探究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论题。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但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却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从立法上做出了示范。其实,这种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人制度应当被我们予以肯定。毕竟法律的存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与调整,法律确认这种组织形式以主体资格,对于确立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以解决现实问题是大有裨益的。侵权法以补偿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从正义的角度向应该承担的人且只能向这些人分配补偿支出,防阻将来的损失或损害为其目标和主要功能。法人侵权亦不例外。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界定

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论及法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又不得不涉及法人这一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探究。因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争议致以有关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否定说。此说据以法人“拟制说”主张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并且其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目的的限制。还有的认为有的以董事等虽为法人的代表人而实为法人之代理人,代理人唯限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无代理可言,故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1】其二,肯定说。此说据以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认为法人是一个真实存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施行为,法人既有行为能力,当然有不法行为能力,能够实施侵权行为,并应对其侵权行为负责。【2】
相对于我国立法关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确立,《德国民法典》无疑是一个开拓式的尝试。《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这一规定强调了法人行为由他人代理,表明法人缺乏意思能力,带有鲜明的法人“拟制说”的思想。而该法典第31条则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又明显带有“实在说”的色彩。《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责任能力的界定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自相矛盾却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理论的争议只是存在于学术领域,立法的抉择考虑的是有利于现实问题解决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予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此看出我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采“实在说”,即承认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独立的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因侵权所致的民事责任。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意思机关,法人机关的成员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对外代表法人执行职务,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受到法人的目的的限制,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并非完全相同,因此,亦不可就此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二、立法上的侵权能力制度

不言而喻,任何法人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因为法人机关代表法人为一定行为,而法人机关又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因此在法人侵权行为发生后,法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又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辖及范围。从当今各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有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与采广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之分。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如《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法人对于理事及其他代理人因执行职务对他人所加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8条规定:“法人对于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责任。”在这一模式之下,若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其相应身份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不仅可以向行为人求偿,而且可以向法人请求损害赔偿,法人对此没有免责事由。即在认定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然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被视为法人的侵权行为。此立法目的在于将法人的机关及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和法人的受托人或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缩小法人负担侵权责任的范围,降低法人的营业风险,体现了立法对法人使用受雇人从事营业的鼓励。但是这种在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却很少有雇用人举证免责成功和法人行使对受雇人求偿以追偿自己损失的案例。【3】
与前述模式不同,法国、荷兰、希腊等国家则采广义上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实行雇主严格责任主义,法人当然无免责事由,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责任不作区分,视为一体。换言之,法人不仅对其机关和其他有权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致侵权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受托人或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致侵权承担责任。
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人的责任是否由法人转承以作明确。前者严格加以明确,后者视为一体不作考虑。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我们可以看出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人侵权能力的规定。依次规定,在我国无论是法人机关及其他有权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是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均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采广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法人对于上述自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有关侵权责任分配的确立有其相当的进步意义。但是该规定的对象还仅限于企业法人,未对非企业法人(如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分配作出规定。并且该规定没有对行为个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加以明确。无论如何,法人行为最终是通过个人行为实现的,应当对个人侵权责任有所规定。即规定对法人因其损害事实负赔偿责任之时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法人有无向个人追偿的权力,如何追偿的问题则更多的是涉及合同法的问题,此不赘述。

三、结语

理论上的争辩无非是对真理的追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现实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规定法人责任能力以及立法模式如何选择都是为了妥善平衡法人,执行法人职务的自然人(行为人)和因执行职务行为受侵害人三方的利益。立法不仅要顾及法人正常之经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要做到有效约束行为实施者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今后法律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分配应当明细,以便更好的让法律服务人们的生活。

注释:
【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31页;
【2】参见尹田:《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3】参考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稳步推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环保事业发展需要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为环保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紧紧围绕环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加强环保系统内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环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改革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流环保人才队伍,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初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环保人才队伍,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一批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以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具体指标与主要任务

3、具体指标

到2005年,环保人才队伍总数要在2001年初的13.1万人基础上增加到16万人,增加18%,西部地区增加的比例应略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全国环保人才的学历得到普遍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5岁以下人员占2/3左右;高中初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15:35:50;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4、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机关公务员9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显著提高,其中50岁以下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多数中、青年国家公务员的骨干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部分突出的骨干能够做到可以独立进行对外交流。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与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⑴党政领导与高层管理人员(司局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

⑵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处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0%;

⑶普通管理人员(处级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5、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监察人才的数量在现有430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0000人。全国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年龄等应全面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45岁以下的人员应达到90%左右;所有环境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⑴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科技人员数量应努力保持稳定,以科技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加快现有科研单位的改革步伐,优化环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重点支持和发展直接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环境科学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和西部地区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环境科技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应有较大的调整,降低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的比例,控制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硕士和博士的比例,使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成为从事环境科研的主要力量,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比例达到10:30:50:1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50:20。

进一步加大青年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通过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培养5-10名知名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特别是要在中、青年科技骨干中培养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努力争取增加全国环保系统中院士的数量。

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点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人才的交流,加速科研人才的培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⑵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人才队伍数量在现状的31000多人基础上增加到34000人;研究生、本科、专科比例达到3:60:37;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2:36:52。

⑶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要达到80人左右;同时需要培植地方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至少要有规划与政策咨询人员7-10人。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专科的比例达到30:50:20;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⑷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队伍达到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达到30:50:20;环境标准制订、修订需要一定的环境管理和行业经验,45岁以下人员比例控制在5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⑸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法律人才的数量应在现状50多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法律人才在10名左右。国家级、省级和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法律人才队伍中博士和硕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地、市和县级法律人才则以本科为主;45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

⑹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的数量增加到1500人。具体为:国家级环境信息管理人才35-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达到40-50名。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10:70:20;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0:30:60。

⑺环境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宣教人才队伍在现有近1300人(含报社、出版社等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增加到2700人,其中国家级宣教人员达到280-3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城市(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5:60:35;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大致为3:20:77。

⑻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立法、审评、核设施安全监督、科研人员由目前170人增加到300人;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在现有约6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1000人,其中,有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30-40人,无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20-30人。

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有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80%-85%,无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75%-80%;45岁以下人员比例应达到6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40:40:20。

三、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加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7、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⑴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单位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⑵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投入。各单位要把人才的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8、强化政治思想教育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加强全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使各类人才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实绩。

9、积极选用好人才,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华

⑴坚持任人唯贤,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干部任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⑵逐步形成各个层次的"荐才"制度,广泛发掘和盘活人才资源。对于党政领导人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进行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其中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推荐及自荐的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10、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⑴做好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围绕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和某些紧缺专业、技术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和优惠政策,重点引进紧缺的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

⑵积极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要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回国工作与以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并举的方针,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台港澳人才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渠道与领域。

⑶注意用适当的物质待遇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益分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兑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11、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⑴对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政后备干部人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轮岗交流、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⑵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环发[2001]168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环发[2001]137号),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环保局分管局长参加岗位培训。作好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⑶建立专家帮教指导制度。首席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有责任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重视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传、帮、带”的方法,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锻炼。大力倡导团结协作、集体攻关的团队精神,建设专家梯队,培养青年科学家群体。

⑷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按照专家成长规律,结合科研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使他们在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适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提高其业务水平的重要技术岗位上,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

⑸增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专家参加国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国外高新科技项目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干部到基层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合作科研或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⑹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逐步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学科范围,拓宽环保发展的主要领域,加快体现环保特色的专业学科建设。

⑺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合作渠道,积极从国际市场引进人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送80~100名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或国内知名学府进行培训或研修。积极聘请国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学者讲学。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培养和储备国际环境合作和环保外经合作所需各类人才,保证国际环境合作人才队伍的活力。

1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⑴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论资排辈的旧观念,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人才,通过重点培养,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⑵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体现创造劳动的价值。

⑶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向重点、关键岗位及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建立不同序列的岗位工资制度,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⑸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与聘任过程中,突出创新意识,坚持重业绩、重能力的原则,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可以不受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限制。同时,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13、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环保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

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研究确定推行执业资格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执业资格的注册与管理。到2005年,要对重要岗位的执业与从业人员如核安全、环评、环境工程全面实行准入注册管理,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效保证执业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14、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积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建设中国环保人才信息网络,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定期发布环保人才的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信息。充分利用环保系统现行的统计渠道,建立环保人才统计制度,掌握人才队伍基本状况,了解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结构情况。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专项调查制度,加强人才统计分析。建立与全国高校定期联系制度,掌握环保人才的毕业情况,建立人才供求联系机制,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环保人才资源数据库,实现环保人才信息全国联网。

15、大力支持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

⑴坚持把环保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紧密围绕西部开发目标,研究落实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的各项措施,为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指导和服务。

⑵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适当扩大博士团、专家西部行规模,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到西部考察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环境保护工作。

⑶坚持政策支持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加大对西部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西部环保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和研讨班。另外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环保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