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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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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铁路局制定的《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处罚的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长春铁路分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吉林、通化、图们铁路分局使用所在市(州)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吉财预字〔1987〕68号文《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
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所属的在省的中直单位的罚没收入,留归地方财政的50%部分全部上交省财政。

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和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道口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上简称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乘车应持有效车票。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
第八条 铁路机车在雾天、雨天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机车司机应加强了望,并鸣笛示警。
第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以下简称有人看守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严禁抢行,必须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等候。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减速停车和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
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火光)示警,拦停列车,并设法通知两端车站。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以内摆摊设点。
第十四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上检查车辆,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口横越铁路。
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和铁路防护林内修建民宅及其他建筑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下乱扔杂物;
(三)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扒乘货物列车;
(五)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八)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九)非法拦截列车;
(十)擅自移动、拆卸、损坏铁路信号装置的其他行车设施;
(十一)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十二)哄抢或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四)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运输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逾期又未拆除的,应采取措施强行拆除;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责令下车;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六)、(七)、(十二)、(十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情节轻微,又不听劝阻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第(十)、(十一)项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险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机关向被处罚者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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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


号  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


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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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就是不用经过任何举证质证的程序,一个行政机关就有权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很长时间,最长可达四年。有些专家学者,为了讨好当权者,一谈到劳教制度,就说劳教制度有过好处,可是这些人又说不出是什么好处?



劳教制度有过好处吗?从来没有过。为什么,劳教制度是伴随着毛泽东独裁统治而产生的,是为毛泽东独裁统治服务的,当然,体面地表达方法是,为了“维护新生的人民政权”。所以,要问劳教制度有过好处没有,就先问问毛泽东独裁统治时期有没有过好处?答案还是,从来没有过。1949年到1976年,毛泽东统治时期,中国人遇到的灾难比战争时期还要严重,1942年河南灾害是非常之严重,但是,那是什么时期啊?那是抗日战争最艰苦的时期,那是一个兵荒马乱的时期!而毛泽东搞的大跃进,造成七八千万人活活饿死,那是什么时期啊?那是和平时期,各个国家都在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时期,那是一个风调雨顺的时期!一个是战争年代的灾荒,饿死三百万,一个是和平年代的“灾荒”饿死七千万!谁主要应该为和平时代的灾荒负责,当然是毛泽东。之后毛泽东又掀起了更恐怖的文化大革命,许多人被斗死整死,这又是和平年代的大灾难!毛泽东干过几件好事,这样一个不干好事的魔王,他或者他的谋士发明的劳动教养制度会有好处?



既然这种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法西斯独裁制度,那反对这种制度,就必须抓住这种制度的法西斯本质。这种法西斯本质是什么?就是,公权机关可以任意关押民众,没有审判程序,而救济程序形同虚设。如果抓住了这一点,那我们就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种制度必须废除,而且要尽快废除,今天废除比明天废除好,明天废除比后天废除好!不但要废除这种制度,还要坚决防止这种制度的替代制度的产生,那就是有些人提出的“保安处分”。有些人想当然,想通过保安处分制度来制约公权的任意妄为,这不是笑话吗?保安处分是要通过法院吗?是要举证质证吗?是可以上诉的吗?有良好的救济制度吗?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一概是否定的。既然保安处分制度十有八九就是劳教制度的翻版,那建立这种制度有什么用啊。建立这种制度,不就是老百姓的恐惧从一种名堂变为另一种名堂吗?



废除劳教制度,是因为劳教制度发展到现在就更成为官员报复民众的妖术,而且官员们屡试不爽。希望有良知的记者去采访那些被劳教的公民,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看看劳改营里关的混混多,还是良民多?一位母亲进京探望儿子,因为穿着破旧,就被怀疑为上访人员,然后抓起来劳教;一位中共基层体制内人士,因为发了几句牢骚,也要被抓起来劳教,劳改营俨然成了一个可怕的魔窟!请问,这种劳改营有存在的必要吗?



当然,因为许多小混混们,也是官员的眼中钉肉中刺,良民也希望小混混能被处罚,因此,法西斯劳教制度废除后,如何处罚小混混也必须认真考虑。处罚小混混,最根本上也要立足于人权保护的先进立场上来。那就是对他们的行政处罚,限制在一月以内,对犯了几种错误合并处罚的,不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限制一个人自由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这就需要延长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行政拘留期限,把那些构不成犯罪,又确是给社会安全带了了很大破坏的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置,最严重的可处拘留一个月的处罚,如果一个小混混同时触犯了几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最长可以拘留他60天!



当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一个月以上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时,这就要通过刑法加以实现了,用刑法加以实现的好处是,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程序,查清楚到底是否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存在,那这些行为到底是谁干的,这个程序需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协作分工完成,最根本的是法院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可以给被审判的人员一个充分辩解的机会,使被审判的人员心服口服地接受惩罚,如果不服的话,那还可以再给他一次辩解的机会,这就是上诉程序!



当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延长到一个月时,那就跟刑法的拘役刑衔接上了,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这样,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部法律相互衔接,这样,完全可以有效预防和惩罚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避免公权有恃无恐地关押民众,劳教制度也就可以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