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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王艳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14:06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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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
               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平台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全民普及,使得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渠道越来越广、开放度越来越高。而媒体做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了公众关注国计民生、表达民主诉求、发表个人观点、渲泄内心世界情绪及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公众通过网络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对国家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来越关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更为集中,执法行为和受理处置的每一起案件理所当然地比其他机关更加受到关注。所以当今社会想要逃避网络和公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检察机关只有抓住主动权,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提升接受媒体监督能力,并正确的引导新闻舆论,实现新闻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才能保障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正义互动平台谈一些见解。
一、 新闻媒体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随着新闻媒体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媒体开始承担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传媒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和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对检察工作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司法侦查及司法审判各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二)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三)提供线索打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把对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使命,打击腐败的任务十分繁重。近些年兴起的“网络反腐”为检察机关发现渎职及腐败线索,有力的打击腐败分子提供了新途径。网民举报,借助网络力量形成舆论压力,司法跟进调查、挖出贪官,这一新型反腐模式“打倒”了一批贪官,从名烟局长周久耕、“表哥”杨达才到“雷冠希”雷政富等高官相继落马,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互联网媒体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及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四)促进推行“阳光检务”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群众不太了解检察工作,遇到问题还不知道如何向检察机关求助。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及监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作用。新闻媒体不但可以宣传检察机关的亮点和业绩,还能及时指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营造关注检察、了解检察、支持检察的好氛围,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 新闻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辩证发展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媒体舆论也不例外。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媒体舆论监督又可能影响检察权独立,对执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案件查办产生影响,使得办案人员的思维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二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三是新闻报道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往往带有鲜明的倾向性,一般认为,媒体是公正意见和大众真实态度的反映,但新闻报道由于受记者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会偏向于多报道受害者或弱势群体,而极少会给予双方平等的陈诉权;四是网络舆情引发的争议,媒体的跟进、跟风报道,无数网民情绪化、非理智宣泄,使得侵犯公民隐私权、恶意诽谤诬陷等问题时常发生。
三、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舆论监督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改进检察工作,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要彻底改变把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把负面新闻当成“找茬子,唱反调”的错误认知,从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角度出发,自觉自愿地接受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视为推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改进作风的重要外部力量。
(二)深化检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应该创新检务公开形式,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敞开胸怀,多把普通群众和媒体请进检察院,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介绍检察工作,让公众和媒体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及作用,以利于新闻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检察工作,宣传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如举办《检风检纪社会评议活动》让公众及媒体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及社会形象进行评判,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现实状况进行科学的把握,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整体执法水平。同时,也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查究机制。
(三)尊重知情权,主动公开信息
要尊重和重视媒体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遇有舆论监督,不能捂、躲、瞒、防、堵、压,防止工作陷入被动。对舆论监督采取简单粗暴方式,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真实情况;对利用司法个案故意造谣惑众、恶意中伤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揭露和驳斥。
四、 提高应对媒体舆论能力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
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是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守望者,发挥好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应该提高应对、引导媒体舆论的能力,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副面影响。
(一)利用媒体宣传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一,进一步畅通对外宣传的渠道,为新闻媒体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第二,报道应更多体现检察院自身特色,特别是民生问题和环保问题;第三,加大对大案要案进行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第四,多挖掘正面典型报道;第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召开记者通气会,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扩大检察工作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传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应该顺应电子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建立网络常态交流机制。一是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数据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功能,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构建了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加大了通过新兴媒体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二是推进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建设,加快构建检察机关微博群,把运用微博纳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设立兼职网评员通过微薄实现与网民的互动,及时发布检察工作的相关信息。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通过建立检民QQ群,在线提供法律咨询300余件次,平访息诉30余件次,调解纠纷190余件次。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创建了名为“同享一片蓝天”的QQ群,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入QQ群。该院还开通了“船营未检预防未成年犯罪微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并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规范、引导媒体监督实现良性互动
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要加以法律规范,完善相关规范制度,以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媒体的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在规范的同时加强互动,可以设立媒体联络员,吸收一些记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员。一方面记者可向检察机关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向媒体发布相关查处工作,做到互通有无,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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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综[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我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下称“快速调查”),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23号)批准,自2004年7月份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

  三、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承办,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予以支持与配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明确负责“快速调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11月5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综合财务司。

  四、报送要求:本“快速调查”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本“快速调查”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7、8、9、10四个月的资料,于11月30日前一次报送);报送方式为网上报送,企业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均可随时上网查询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企业资料和综合数据。建设部网址:http://www.cin.gov.cn。

  五、考虑到“快速调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六、其他有关问题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的指标数据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的必要基础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①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赵惠珍、黄海群;

       电话:010—68393265,68394523;传真:68393303;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②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严雪芳、徐建华;

       电话:010-68393949,6839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

     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12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的函》(建综函[2004]6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取得的月度资料于月后15日内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保险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应由他们继续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保险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应由他们继续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复
1986年2月17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5)28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唐山铁路建筑段工人单福利在中国土木建筑公司派往伊拉克修筑高速公路时,因车祸死亡。中国土木建筑公司决定发给单福利遗属保险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单福利的配偶许桂兰与母亲王淑才为分配此款发生纠纷,唐山铁路建筑段调解不成,将该款存入银行。王淑才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经研究认为: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应由他们继续解决。因此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处理办法:此纠纷法院暂不宜直接受理。一、二审所收的诉讼费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