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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主体/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5:17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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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主体

刘成江


  对联邦政府的限制——第五条宪法修正案
  第五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法案对个人权利提供了正当程序的保障,对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政府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第五条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限制的主体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不过,根据《权利法案》第十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可以对第五条宪法修正案的限制主体作一定理解。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权利保障体系在制定之初是对联邦政府的约束,并没有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州的侵犯,这种保障留给了各州宪法。因此,从逻辑上判断,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只可以审查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行为,而对各州政府并无约束力。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权利法案》颁布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也用判例作出规定,前10条修正案只使用于联邦法院,对各州并无约束力。这一原则,由最高法院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的摩尔案”中得到了确认。
  在 1833 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巴尔的摩市为整顿和治理内河水道,要求码头营业主缩短工时并限制码头营业额。由于市政府为改造公路将河流引入港湾,造成了淤泥积压。码头主拜伦的码头因水浅不能进船无法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拜伦便告市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他的财产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 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致表示,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制定的,不适用于各州。因此,宪法第5 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针对联邦的,而不是针对各州的。此后,虽然各州经常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但联邦法院却不能引用该条加以抗拒。
  因此,由于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的限制主体的局限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个人权利在受到州政府侵犯的情况下,都无法寻求正当程序的保护。
  对各州政府的限制——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随着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废除奴隶制)的颁布和1866年国会《公民权利法案》的通过,美国国会于1866年6月正式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共有五款,其中,第一款规定“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任何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款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各州政府的限制,这条修正案也正是为了防止州侵犯联邦公民的权利而设置。因此,第十四条修正案被认为是划时代条款,“代表了一场真正的宪法革命”。
  然而,立法者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解释和运用使《权利法案》约束各州的目的并没有在该修正案批准后立即实现。直至1897年的“芝加哥柏林顿案”,才算是《权利法案》并入各州的第一步。之后,随着第十四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对各州的并入,各州政府的权力才得到了限制,公民权利也逐步实现了联邦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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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505/169916/content_169916.htm
2.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505/169916/content_169916.htm
3.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505/169916/content_169916.ht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计价格[20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巧立名目滥收费用,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以及通过收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现就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重要意义。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费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必要条件。做好这项工作,对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投资增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必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原则和目标。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减少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对现行涉及招标投标的收费要逐项清理审核,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消;对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对计费方式不合理的要予以调整,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目标是,改变收费性质不明、项目过滥、标准过高、计费方式不合理、收费行为不规范的混乱状况,做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是,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的所有收费。整顿的重点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手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审批程序合法但阻碍招标投标市场自然形成的,阻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竞争的收费规定;取消招标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管理,纠正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五、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工程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取消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收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甘肃、广西、江西等地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中有关取消招投标管理费的规定,凡收取招投标管理(业务)费的其他地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冠以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均属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七、整顿和规范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于定标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签定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立即退还或相应冲抵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等。
  八、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工作。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要直接组织实施,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人员,集中一段时间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对下级价格、财政部门的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并组织必要的抽查。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