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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任全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8:54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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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任全辉


  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线平台。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基层检察院机构数、干警数、办案数都在80%以上。基层检察院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结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与大家共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1、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高。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地方经济发展了,但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
  2、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关注。
  3、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日益多元和普遍。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腐败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4、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或频发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挑战。近几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即首先是社会矛盾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之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然而,检察机关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信用缺失现象剖析
  1、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与公众评价反差较大。每年的“两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很多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反腐倡廉如此引人关注,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是人民群众期盼反腐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不可否认,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被检察机关查处,但自我感受与公众评价却相差甚远。从办案的实际看,立案后起诉少,判刑轻,缓刑多,抗诉少,出狱早,已成为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话题。
  2、履行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不到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低,移送起诉率更低。公安机关每年只有三分之一的立案数进入刑事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很难甚至无法监督到位。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重大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的大要案件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3、办案或诉讼公开、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积极向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公开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流程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完善的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给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未开处理案件的窗口,使他们在思想、认识、感情上对基层检察院各种检察活动难以认可和支持。
  4、法律文书不释法说理。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终端产品”,其本身就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在检察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文书没有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许多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机关的认同,被监督者时常产生抵触情绪,质疑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猜测多于信任、博弈多于配合。
  5、不文明办案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活动,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变。但个别干警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接待当事人举止不文明,态度不热情,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执法行为简单粗暴野蛮,甚至激化人民内部矛盾。
  6、检察官个人素质缺陷。检察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部分检察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不足等因素存在。社会公众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个案感知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则检察活动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认可了。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一)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涉及民生利益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抓点,依法查处。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民生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严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
  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首先,要建立健全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如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第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认真落实刑事赔偿政策,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二)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送法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网上舆论环境。
  (三)强化职业道德,通过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要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关门学习、学历教育与外出交流、检校互动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素质。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检察干警的言行举止之中,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
  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狠抓廉政督查,如重要执法活动、重大经费开支、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要集体研究。
四要打造“阳光检务”,通过公正、文明、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运用网络等媒体和检务公开宣传栏及其他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公布检务活动。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检察网页,并通过网页将检察职能、案件办理、工作报告以及承诺为民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形式跟广大民众互动,征求民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相关咨询。同时,应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人士的联系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的监督,发挥人们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自侦案件的范围、程序,使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常规监督更加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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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编制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安全生产“六大支撑体系”的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一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原则同意立项。根据国家局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工作思路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则要求,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和规划科技司牵头组织反复讨论,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框架已基本确定。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由4个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20个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和30个省级安管局技术支撑中心构成。为统筹规划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国家局已委托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编制20个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的主要职责

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主要是受省级煤监局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⑴ 受托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⑵ 受托承担煤矿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

⑶ 承担煤矿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⑷ 承担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原则与要求

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本省(区、直辖市)煤矿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满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煤监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和条件,有省局属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以依托该中心为主;没有省局属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优先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监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作为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同时适当考虑与国家级技术支撑中心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上下衔接。

三、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资金安排

国家将根据各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情况和具体内容,考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目前,各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暂按国家投入400万元资金控制(最终以国家批复的数额为准),自筹资金部分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

按照有关要求,国家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支撑中心的技术装备方面的购置,不能用于土建工程、日常经费及其它用途。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尽快编报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项目建议书,请各省局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本省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并于8月27日前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和电子版本形式报送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规划与装备处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书面形式相关资料都要加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公章。

五、联系单位与联系方式

1.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规划与装备处

地 址: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 100713

联 系 人: 王广湖、袁俊霞

电 话: 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2.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

地 址:郑州市金水路20号

邮 编:450001

联 系 人:胡 瑜 李凤林

电 话:0371-3835563,3923170

E-mail:zhuangbeichu4407@sina.com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中心的建设对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此次省级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请各省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时间按时报送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编写省级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所需相关资料

   
编写省级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
建设项目建议书所需相关资料

一、 本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矿井分布基本情况、数量,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等进行分类,各类事故所占比例,找出本省煤矿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环节(见表一)。
近三年职业危害情况,包括职业病人数,每年因职业危害死亡人数。

二、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现状
本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现状,依托了哪些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技术支持情况。
三、 中心建设项目拟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

1、 拟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登记资格复印件。
2、 拟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
结合国家局所赋予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承担煤矿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煤矿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煤矿在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四项职能,说明依托单位在以上四项职能方面所具有的实力(主要围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职业病等主要方面来说明),包括人员、设备及其工作开展情况。
3、 依托单位现有设备情况表(见表二)。

四、 中心重点建设项目
结合四项职能及本省事故特点,说明在技术支撑中心中拟重点建设的项目及内容,如瓦斯防治方面,火灾防治方面,在用设备检测检验方面,职业病灾害防治方面等(见表三)。项目建设要重点突出,立足于为本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原则。

五、 填写技术支撑中心拟配置设备表(见表四)
拟配置的设备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填写,具体到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台套、厂家等,资金总额5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400万元,自筹100万元,在备注栏内填明资金来源。

01~03年全省煤矿人员死亡情况统计表
表一
年份 总数 死亡情况
水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 机电
2001
2002
2003
合计

中心现有仪器设备情况表
表二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主要功能 厂 商 购置时间 备 注




省级中心重点建设项目内容表
表三

注:请在重点建设项目栏内添“是”或“否”。
序号 省级技术支撑中心职能 重点建设项目 备 注
一 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1 瓦斯灾害
2 煤尘灾害
3 火灾
4 水害
5 顶板灾害
二 事故鉴定、分析
1 瓦斯事故
2 煤尘事故
3 火灾
4 透水及淹井事故
5 顶板事故
三 职业危害检测、分析
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2 职业危害事故分析
四 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
1 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2 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
3 矿用材料检测检验




中心拟购仪器设备情况表
表四
序号 建设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主要功能 型 号 技术参数 数 量(台套) 供应商(应尽可能提供3个) 参考价格(元) 备 注
单价 合计
一 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二 事故鉴定、分析



三 职业危害检测、分析



四 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废止2)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政府令第151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2006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河南省郑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第三条 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行使原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和领域的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协调、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机关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集中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五)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

(六)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养犬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无燃煤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

(二)在市区建成区内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的;

(三)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未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尘扬尘污染措施的;

(五)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的;

(六)在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或者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致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设置的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第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人行道及人行道外侧违法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依法实施拖离。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地段,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决定和监督职能分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罚过相当的原则,对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不当场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予登记保存,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统一格式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被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难以保存或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违法行为,可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章 协调与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信息沟通、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处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日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3日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办。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对依法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损坏需要赔偿损失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赔偿标准或组织评估后,提出赔偿金额,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作出技术鉴定、监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不属其职责范围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将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后的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其及时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及时纠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使用法定统一票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和财物,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同时废止。